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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生态治理的法哲学思考

发布日期:2010-05-2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高级阶段,是对工业文明的替代和超越,是人类对传统工业文明进行理性反思的产物,旨在超越人类中心主义,提倡生态中心主义,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生态文明治理的原则是坚持公正原则、多元化的价值观和整体责任包括个人责任、社会责任和全球责任统一。生态文明社会的法制保障囊括了从立法、执法、司法一系列环节,乃至公民生态意识的培育和教育。
【英文摘要】Th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s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civilization, a high-level stage, is an alternative to industrial civilization and beyond, the traditional industries of human civilization, the product of rational reflection to go beyond anthropocentrism to promote eco-centrism, the realization of human and nature The live together in harmony.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s to persist in the principle of governanc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 wide range of values and the overall responsibilities include the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global responsibility for reunification. Eco-civilized society to protect the rule of law includes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the judiciary a series of links, and even the citizens to cultivate ecological awareness and education.
【关键词】生态文明;伦理学;工业文明;法制保障
【英文关键词】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thics; industrial civilization; legal protection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生态文明的涵义与伦理学基础
  
  (一)生态文明的涵义
  
  生态文明是一种更高一级的文明形态,即工业文明之后的人类文明形态,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全方位的生态化构建。它以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作为核心的行为准则,建立健康有序的生态机制,实现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种文明形态表现在物质、精神、政治等各个领域,体现人类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成果的总和。从根本意义上说,生态文明是对工业文明的替代和超越。从狭义上讲,生态文明是指文明的一个方面,即人类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所达到的文明程度,它是相对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而言的。
  
  生态文明把“生态”与“文明”有机结合起来,前者称之为文明的生态化,后者理解为生态的文明化。在环境伦理学看来,生态文明始终是以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作为核心的。因此,生态文明的伦理指向就是要构建“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伦理责任”[1],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协同发展。
  
  “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从十二大到十五大,我们党一直强调,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十六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生态文明,这是我们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理念的一次升华。
  
  (二)生态文明的伦理学基础
  
  当代生态哲学思想在西方源于工业文明时代一些重大的环境事件问题而产生。当代生态哲学思想的出发点与目的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当代西方生态哲学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研究生态伦理问题,主要形成两大派别: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被国内外学术界普遍批判。非人类中心主义可以划分为生物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这是两种不同的生态哲学理论。
  
  人类中心主义根源于资本化生产和资本主义,因此要想彻底解决环境问题,“单靠认识是不够的。这还需要对我们现有的生产方式,以及和这种生产方式连在一起的我们今天的整个社会制度实行完全的变革。”[2]
  
  二、“生态文明”:后工业化时代的文明形态创新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即工业文明之后的人类文明形态。它是指人们在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同时,不断克服改造过程中的负面效应,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建设人类社会整体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方面成果的总和。它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和谐,而不仅仅局限于人与自然的关系。
  
  (一)人类文明正处于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过渡的阶段
  
  如果说以工业生产为核心的文明是工业文明,那么,生态文明就是以生态产业(或产业生态化)为主要特征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是人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工业文明进行理性反思的产物
  
  在工业文明时代,人类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辉煌成就,但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工业文明完成了对自然的征服,也把人和自然的冲突发展到了极点。现代的科学文明是以对立关系处理人和自然界的,它的出发点是为了人的利益要去征服和利用自然。然而,随着人类的统治自然的技术手段逐渐提高,“利用大自然”变成了“滥用大自然和破坏大自然”。结果,技术发达的背后有了一大串灾难的名单:人口爆炸、土壤沙化、资源枯竭、生态失衡......。这就应验了马克思的话:“随着人类愈益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的卑劣行为的奴隶。”[3] 人类对自然界的“第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4] 工业文明时代的社会、经济、生态等方面的危机,无法在自身框架内解决,人类必须寻找一条新的发展道路,实现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佩珀认为,消除生态危机的唯一出路就是用生态社会主义取代当代资本主义。他进一步指出,“生态社会主义是人类中心论的(尽管不是在资本主义—技术中心论意义上说的)和人本主义的”[5]。
  
  (三)生态现代化理论:生态文明的另一种阐释
  
  德国学者胡伯教授(1985)提出生态现代化理论。胡伯认为,生态现代化是一种利用人类智慧去协调经济发展和生态进步的理论。生态现代化的基本观点是解决经济增长和相应的环境管理的常规矛盾,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不仅把环境挑战看成是危机,也看作是机会,把减少污染看成是加强经济竞争力的工具。生态现代化理论的核心之点是,环境保护不应被视为对经济活动的一种负担,而应视为未来可持续增长的前提。它的基本目标是试图转变人们对环境政策难题的看法,从而使清洁环境和经济活力的关系不再像70年代那样被视为是矛盾或冲突的。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两个理论要点:一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目标的协调性。经济增长与环境目标的政策一体化完全可以导致一个环境、经济和商业“三赢”的理想结果。二是技术中心主义或“技术预防”。坚持革新和技术可以同时带来增长和环境改善。哈佛大学学者米切尔·波特(Michael Porter)提出的所谓“波特假设”。他在90年代初的研究表明:不但经济增长和环境主义是相融的,经济竞争力也依赖于二者之间的成功连接。在他看来,环境主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促进经济竞争力,环境标准的不断提高将使那些优先采用这些标准的企业具有更强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使这些企业具有更高水平的资源使用效率。[6]
  
  三、生态文明社会治理的法治原则:通过“善政”走向“善治”
  
  生态文明不仅仅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形式,而且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形式,它的核心内容就是,在健康的政治共同体中,政府、个人与社会中介组织,或者民间组织,将公共利益作为最高诉求,通过多元参与,在对话、沟通、交流中,形成关于公共利益的共识,做出符合对大多数人利益的合法的决策。这种多元参与、良性互动、诉诸公共利益的治理形式,就是生态治理。生态治理是一种新的治理模式。生态治理是一种通过“善政”走向“善治”的治理。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
  
  (一)生态文明社会治理必须坚持公正原则
  
  社会公正能够有效地凝聚社会各领域、各阶层的力量,推动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改革。而政府应该被赋予承担维持社会公正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中,推动各项政策的有效实施。社会公正反映了社会多数群体的意愿,而维护这种意愿需要公正的制度安排、程序设计。唯有通过制度化建设,建立体现社会公正的法律和制度,才能确立消除社会不公的制度规范,有助于在既有体制和政治结构中推进改革。实行体现社会公正的政策,弱化利益冲突和社会对立。社会公正既能推动社会进步,也能避免因为利益过度分化带来的激烈冲突。形成社会公正意识,重建文化和道德秩序,从深层结构方面提高文明水平,维护社会公正。
  
  生态文明所理解的公正,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公正、当代人之间的公正、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正(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7]。“后代人在最大的基本意义上依赖生活在现在的我们。他们的存在是一种我们选择的作用”[8]。这种关系是现代社会发展自身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是当代人的行动所引起的后果。这些行动对于后代人的利益给予促进的同时也存在着造成伤害的巨大危险,可能严重地挤压了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这样,由于这种先在的不利地位以及当代人行为对这种不利地位加强的可能,后代人的利益受到了巨大的影响。这样就需要人们重新思考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涉及资源分配和文明传承的行动的性质,这种考虑“不是自然情感的基础,而是出于正义的考虑”[9]。
  
  (二)生态文明坚持多元化的价值观
  
  1.生态文明的价值观首先强调人、自然、社会的多样性存在
  
  现代性要求规范、标准,倾向于整齐划一,试图让人们按照同样的方式生活,使用同样的资源和技术。但生态的价值观强调尊重多样性,“各不相同的地区千差万别的生活经历理应导致全球范围内多姿多彩的文化经历和各具特色的生活方式。”尊重多样性将带来多样的社会形式。尊重多样性,还注意那些身受社会与环境问题之苦而又无能为力的社群所具有的多样性特点。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体越来越多样化,利益格局也表现出多元性。因此,生态治理是一种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这些主体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中介、政治、民间组织、公民个体,以及企业等。
  
  2.生态治理是一种良性互动的治理
  
  生态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多元主体在追求公共利益过程中,形成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进一步说,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依靠其他组织;为达到目的,各个组织必须交换资源、谈判共同的目标;交换的结果不仅取决于各参与者的资源,而且也取决于游戏规则以及进行交换的环境。生态治理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动态过程,它要求人类的经济活动必须维持在生态可承载的能力之内;生态治理是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生态治理的良性互动机制,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的基础之上,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
  
  (三)生态文明的社会与全球责任
  
  生态社会强调个人责任,但是,这种责任还必须与社会责任相融合。生态价值观认为,“个人责任的行使必须纳入社会责任的框架,因为我们的行为只有在兼顾我们与他人的关系时才可取得最显著的效果。过度地关注个体的行为不仅不是解药,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疾患本身。归根结底,是社会、社会结构、社会决策酿成了地球的灾难。”个人和社会责任宣扬普遍联系背景中的相互依存性,生态社会应当能够放心地把自我治理的责任托付给了解情况的公民。
  
  此外,现代社会的环境问题大都具有全球性质,许多国家(特别是弱小的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引起的。发达国家的消费取向和外交政策往往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状况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环境污染没有国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单独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应对全球环境恶化所带来的挑战(如全球气候变暖)。没有其他国家的配合与协作,单个国家的环保努力不是劳而无功就是事倍功半。因此,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采取全球治理的模式;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在全球范围同步展开。
  
  个人责任、社会责任必须统一到全球责任(global responsibility)中来。科尔曼曾经指出,“没有胸怀全球的思考,便不能树立环保的严正性与完整性。全球责任并非限于考虑全球性的利弊得失,它也意指应用一种整体思维方式,改变公共政策和公民行为中屡见不鲜的支离破碎、见木不见林的思维方式。”[10]全球责任从根本上反对对任何地区的人民进行经济的或政治的剥削,它理解到这种情况不仅从人道主义角度而言是无法接受的,而且从务实的现实角度而言也将无法维系环保的严正性与完整性。生态问题不是局限于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国家之内,生态危机是全球性的。
  
  四、生态文明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度构建
  
  建设生态文明需要人类行为的转变,对人类行为的最佳调整方式是通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环境法对建设生态文明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要完善环境法制,着重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态文明的国内和国际立法
  
  环境立法中应提出转变生产和消费模式的要求。建设生态文明需要两个模式的转变,一是生产模式的转变,即要从高投入、高产出、高消耗的生产模式转变为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生产模式;二是消费模式的转变,即要从过度消费模式转变为绿色消费模式。
  
  从国际社会来看,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未来的国际社会,将通过立法来解决国际环境争端,防止冲突和发展合作关系,保证国际环境安全。
  
  (二)完善政府生态文明治理的责任
  
  推进生态文明发展战略,不仅是企业、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更是政府的职责。民主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政府只有真正履行其责任时才是合法的这就需要政府转变发展思路,切实贯彻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绿色GDP。
  
  (三)生态文明社会的国际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法“水平”扩增和“垂直”扩张的步伐都在加速,国际法调整的重心日益从传统的外交性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共存领域转向非外交性国家间经济、社会关系的合作领域,国际关系及调整国际关系的国际法都逐渐被贴上了“合作”的标签。鲍韦宁教授就认为,国际法已经开始从主权国家间的共存国际法——解决领土主权、外交关系、战争法与和平条约之类的问题——转向规范国家间为追求共同目标而进行合作的法律,如那些在国际贸易、环境和人权组织支配下所创立的法律[11]。这种允许国家间发展更深层合作的研究在冷战结束后表现得尤为明显。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从1972年开始的每十年一次的世界首脑会议是全球就环境问题合作和磋商的良好机制。1974 年北欧四国的《环境保护公约》就规定,互相之间主动通气、征求意见,遵守共同规定的法律秩序,实行互相监督。为确保持续发展,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寻求更大范围的国际参与。
  
  (四)培育公民生态文明意识
  
  生态马克思主义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不是项目问题、技术问题、资金问题,而是核心价值观问题,是人的灵魂问题”[12] ,即生态危机的根源应该归结为现存的一些思想文化观点和价值观念。的确如此,正是民众长期在“人定胜天”的文化氛围中形成了征服自然的观念和态度,才会造成当下极其严重的生态危机。确切地说,生态危机本质上是人类的文化危机造成的。因此,转变人们以往无知无畏自然的生态价值观念,唤醒民众尊重自然等生态意识,是生态文明发展的首要前提。唤醒民众生态意识的方式主要是推进生态文明的宣教工作, 使生态文明观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发起生态文明的理论讨论,深刻领会生态文明的内涵;制作一系列的宣传画册,给民众以视觉和知识上的冲击,认识到以往对待自然的无理与粗暴,从而重新审视自己的价值观,并实现生态文明价值观的自觉转型。生态文明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认知文明,因此推进生态文明发展首先需要人们对生态文明有着正确的认知,而这种认知有赖于环境教育。


【作者简介】
马存利,男,山西交城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硕士、法理学博士。


【注释】
[1] 余谋昌,王耀先. 环境伦理学[M] .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9.
[2]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521.
[3]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4.
[4]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517.
[5] [英]戴维•佩珀.生态社会主义:从深生态学到社会正义[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354.
[6] M. Porter and C. Van der Linde, ‘Green and competitive: Ending the stalemate’,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73 (1995), pp.120-34.
[7] Lukas Meyer.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www.plato.stanford.edu/entries/justice—intergeneration.al/.2004-04-26.
[8] David Heyd.Are We Our Descendants’Keepers?. Emmanuel Agius, Salvino Busuttil, Tae—Chang kim, Katsuhi.ko Yazaki. Germ—Line Intervention and Our Responsibilities to Future Generations. Lond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8.135.
[9] [英]布莱恩·巴里.正义诸理论[M].孙晓春,曹海军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47.
[10] [美]丹尼尔·A·科尔曼.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M].梅俊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1-9.
[11] Wolfgang Friedmann.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2),p836.
[12] 陈学明. 生态文明论[M]. 重庆:重庆出版社,200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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