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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需要环境伦理与法制保障

发布日期:2010-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已敲响于虚实之间的生态文明警钟,预示着生态文明对人类幸福的重要意义。道德与法律是人类幸福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支撑生态文明的两大支柱。而作为道德与法律在生态文明中的暗合,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在保障当代生态文明中具有重要作用,必须给予其特别的重视。
【英文摘要】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s more and more closely related to human being, indicating its great significance to human being’s happiness. Ethnics and law are the most important supports to people’s happiness and two major polar fo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nvironmental ethic and environment law, being a connection between ethnics and law, play crucial roles in current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should draw special attention from us.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伦理;环境法;保障
【英文关键词】ecological civilization;environmental ethic;environment law;protection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虚幻的神话与严酷的现实已为人类敲响了生态文明的警钟。如果说生态文明是人类幸福的重要前提,那么道德与法律就是这一文明体系的重要保障。鉴于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在维护当代生态文明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必须给予其特别的重视,尤其是注意两者结合对促进生态文明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已敲响于虚实之间的生态文明警钟
  
  人类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完成了世纪的交替。在千年交汇之际,形形色色的末世论曾盛传于世。作为西方基督教神学文化的重要内容,末世论固然有其积极的意义——它“构成近代进步论世界观念的强大精神动力和丰厚的学术思想渊源”,[1]但留下更多的还是消极的影响——当今世界的邪教丛生就是最好的证明。纵观现代社会中的各种未世理论,其大多源自法国中世纪作家诺查?丹玛斯的预言,或者说是日木人五岛勉对其预言的所谓破译。诺查?丹玛斯预言千年交汇之际便是世界末日来临之时,人类将会无可避免地遭遇灭顶之灾。他在其著作中所描述世界末日的种种惨状,在人类心里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霾,人类也曾因此长期背负上沉重的精神枷锁。然而预言终究没有实现,跨越了千年之际和世纪之交的人类,不仅安然无恙而且愈加发展。在上一个一百年里,财富的迅速增长和科技的高度发达使得人类变得强大无比,但我们切不可因此而得意忘形、妄自尊大——人类自身的空前强大将有可能招致整个人类的覆灭!这并非是危言耸听,两次大战的残状和核弹爆发的恐怖在人们心中造成的余悸便是证明。在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当今世界,人类之间的战争正在逐渐减少;然而于此之外的另一场战争,即如大卫??梭罗所说的“人对自然发动的战争”却无时不刻不在发生着。除了大规模或者世界性的核大战以外,人类之间的战争最多只可能摧毁某个国家或民族,而“人对自然发动的战争”恶化到一定程度将有可能招致整个人类的毁灭。到那时,末世论所描述的情景就不再是预言,而是活生生的残酷现实。末世的惨状也许并不会真的降临整个人类,但局部范围内文明的屡屡衰败却时时刻刻在为我们敲响警钟。复活节岛文明由盛转衰的史实便是最好的警示。[2]复活节岛上曾有过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矗立在海岸线上用于祭祀的600余座6米多高、几十吨重的石雕像便是复活节岛文明曾经兴盛的标志。而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却是岛上极端落后和野蛮的社会现实。人们对此感到颇为惊异和困惑:一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曾极度繁荣的社会为何会衰败到如此地步?而考古学的发现则揭示了其谜底:该岛处在一个几乎与世隔绝、资源非常有限的环境里,当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超过了区域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时(即岛民们为建造石雕像将岛上所有的树木砍伐殆尽,而森林消失又对岛民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该岛的文明便不可逆转地走向了衰败!
  
  二、生态文明——人类幸福的重要保障
  
  文明是人类社会的特有产物。在谈到文明时,人们总是不由自主地想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但人类文明范围所指并非就仅只有这两者,在这两大文明之外还存在着其它文明形态,而生态文明便是其中之一。对于何谓生态文明,目前学界尚无定论。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生态文明是指人们在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同时,不断克服改造过程中的负面效应,积极改善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建立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方面成果的总和。”[3]生态文明是人类处理自身活动与自然界关系的进步程度的反映,是人类与自然协同进步、共同发展的重要标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毫无疑问,人类能够创造文明也能将其毁于一旦。在文明体系内部,两大文明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辨证关系早已为人们所熟识,而“要想使人类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以及精神文明得到发展和丰富,就必须首先建设好生态文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互为支撑、缺一不可。生态文明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生态文明,就不可能实现高度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而生态文明的成果也在人们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过程中得到体现。”[4]生态文明对整个人类文明体系具有重要影响,如不对其加以重视将可能导致整个文明体系的崩溃和覆灭。复活节岛的衰败便是最好的例证!作为重要的伦理范畴和普遍的道德原则,幸福是伦理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论题。雪莱曾经说:“人类承认幸福是伦理学及其他一切科学的惟一目标。”边沁也认为:“全人类的最大幸福是伦理和立法之本。”[5]笔者在此无意展开对幸福问题的深入研究,而只想对幸福内涵的某些方面进行探讨。人们普遍认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就是幸福,按此理解复活节岛上的岛民们也曾经拥有过幸福。但这种幸福并未持续多久便转而成为噩魇。不说复活节岛,就说在钢筋水泥丛林里生活的都市居民们,尽管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相对富足,但他们仍然感到缺乏幸福感,否则他们怎么会对“农家乐”或野外露营这样的休闲方式独有情钟呢?除了一丝好奇以外,恐怕更多的是对回归自然、返朴归真的渴望。由此可见,仅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达并不能必然给人类带来幸福,对生态文明的忽视亦会导致人类从幸福走向不幸。换而言之,生态文明是保障人类幸福生活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鉴于生态文明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意义,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主张,从而将建设生态文明提升到政治的高度,从而也明确了保障生态文明的重要意义。
  
  三、道德与法律在生态文明之中的暗合
  
  生态文明对人类幸福的意义如此之重要,人们理应采用多种手段对之加以维护。在这众多手段之中,伦理道德与法律规章是最为重要的两者。边沁曾经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道德和法律的基础。”[6]作为前者的环境伦理属于自律规范,它以道德教化形式诉诸于人们的内心,旨在培养人们尊重自然、爱护环境的精神风尚;而作为后者的环境法律则属于他律规范,它以法律强制形式诉诸于人们的行为,旨在防范人们破坏自然、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共同支撑着生态文明存在的根基。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既已为专家、学者所反复论证,也已为普通民众所普遍认识。然而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之间的关系则较之前者更为密切,环境领域中许多症结的存在也恐怕与此不无关系!探究二者之间深层次的内在联系,一方面要对环境法进行伦理学特别是环境伦理学的思考,发掘环境伦理在环境法形成、发展中的特殊功用,解读蕴藏于环境法背后的环境伦理意涵,为环境法寻找其得以成立的道德基础;另一方面要注重对道德特别是环境道德的法律思考,赋予某些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环境道德以法律效力,及时将普适的环境伦理上升为法律,为环境伦理寻找其得以实现的现实载体。无论是环境伦理还是环境法都是现代文明的产物。“环境伦理学与人们对现代化的价值追求产生了契合”,“环境伦理学中也蕴涵了现代化的价值理念”;[7]而环境法的产生则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具有环境保护作用的法律规范“还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法”。[8]作为道德与法律在生态文明中的暗合,环境伦理与环境法的关系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自上个世纪末以来,环境伦理逐渐已成为了国内环境法研究的重要路径。学界以环境伦理为视角对环境法展开了比较丰富的研究,取得了颇为丰硕的成果。有学者在本世纪初将上世纪末国内有关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和价值理念主要归纳为四种:第一种观念认为应抛弃陈旧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作为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第二种观念认为应把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整体主义作为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第三种观念认为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中心主义都不足以体现环境资源法的精神,应把可持续发展观作为环境资源伦理的价值取向;第四种观念认为应以正义和安全作为环境资源法的价值理念。[9]在此之后,学界对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关系的研究更为透彻、表述更为系统。有学者指出:“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所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与‘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有着本质区别。传统发展伦理观不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观的灵魂在于人与环境相融、和谐的意识,及在生态法则和道德法则衡平基础上的新的环境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生态法则与道德法则应进行衡平,这种衡平就是环境法价值理念的伦理基础。”[10]也有学者指出:“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到以家族、部族、地域利益为中心再到现在以国家、人种、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伦理时代。在这个漫长过程中虽然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逐渐成熟和完善,但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念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20世纪以来,环境问题在各国日益突现,运用传统法律手段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上更显力不从心;频频爆发的公害事件、愈演愈烈的环境危机使人类不得不反思自己的行为和观念。20世纪五十年代以后,强调人与自然共生平等的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应运而生,它对人类中心主义予以了深刻的反省和批判,从而提出了新的以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价值及权利的环境伦理思想。这些思想理论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提出了新的挑战,不仅动摇了传统部门法的法理学基础,一些国家还涌现了反映和维护环境和自然固有价值及权利的法律实践。伦理观念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嬗变已经影响到当代环境立法和实践,并将对整个传统法律从理论到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11]还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环境法的困惑在于缺乏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而“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核心”。[12]更有学者以此为题出版了学术专著,专门以我国环境法为基础,以伦理学为分析视角,以环境法的运行环节为依托,对我国环境法进行了伦理角度的深入思考,建构了环境法在伦理学层面的理论支撑;同时在可持续发展理念、尊重生态规律理念和正义理念的指导下,重点分析了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和环境守法中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将伦理理念与法的运行环节紧密结合,并针对诸多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分析。[13]该论著虽可谓我国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关系研究的集大成者,但问题却并未因此终结告反而却初现端倪,它也成为了我们深入研究上述问题的理论原点。
  
  四、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交互研究的意义
  
  进行环境伦理与环境法的交互研究,无论是对环境伦理还是环境法而言,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方面,对环境法进行这种形而上式的哲学伦理学思考是环境法研究领域中的全新尝试。它超然于环境实在法之上、超脱于环境实在法之外而又根基于环境实在法之中,将对环境法的研究上升到本源论、价值论、本体论等抽象层次,尝试着从终极意义上对环境法进行追本溯源式的思考和探究,旨在努力实现环境法研究从“注释学”向法哲学转变的根本变革,从哲学、伦理学层面初步构建我国环境法研究新的范式和方法论。环境伦理与环境法的关系在环境法研究领域应当归属于环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范畴,但其以往的研究大多是对“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简单地套用,从而未能从方法论的角度在根本上突破“就法论法”的传统法学研究范式。“不知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研究范式的局限决定了其在理论上的贡献颇微。况且哲学、伦理学具有强烈地批判精神,以这种理性的眼光审视我国现行环境法制,将更有利于我们发现弊端、解决问题。中国环境法非常需要有这种刮骨疗伤的研究态度!另一方面,这种研究的意义当然也并不限于法学领域。环境伦理学是应用伦理学领域的重要分支,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是“应用伦理学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14]而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又被视为是作用和效力范围有限的“软法”。即使是以社会现实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应用伦理学,也难免存在着诸多无法落实之处,并不能完全、实际的解决现实问题。这可以说是由伦理学的学科性质所决定的,这也意味着它必然要与其它社会规范相互结合、共同作用方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环境法是社会中现实存在并具有强制力的实体规范,以其为对象环境伦理的研究将更具现实意义并找到附着根基。环境伦理可以借助环境法这种社会实体规范为载体,借助环境法的具体形式实现自我表达。“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15]倘若我国环境法律法规能更多地表达环境伦理的价值诉求和彰显环境伦理的内在精神,则不仅仅是环境法的进步,更能够让我们能切实感受环境伦理的存在。不是很准确地说,将环境伦理应用于环境法的研究,是对环境伦理这种应用伦理的再次“运用”,甚至可以说是“应用之应用伦理”。
  
  人类若不想使末世论的预言变成现实,不想重蹈复活节岛由盛转衰的覆辙,就必须从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等方面高度重视对生态文明的维护。尽管由于人们的疏忽已使生态环境受到了某些影响,但我们始终坚信“亡羊补牢、尤为未晚”。为使现世及后世的人类生活得更加幸福,人们必须从此刻起就开始重视对维系生态文明的两大支柱——道德与法律的思考。


【作者简介】
屈振辉,男,河南信阳,湖南女子职业大学,讲师、硕士,湖南省法学会会员。


【注释】
[1]刘怀玉.乌托邦、末世论与西方历史进步哲学观念批判[J].史学月刊,1999.(5).19.
[2]马中.环源经济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3.
[3]刘俊伟.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初探[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1998(6):66-69.
[4]刘爱军.生态文明与环境立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11.
[5]转引自珍美、逸群.理想的太阳(人生智慧名言丛书) [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191.
[6]转引自戴镏龄.世界名言大辞典[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6.1077.
[7]李培超.自然与人文的和解——生态伦理学的新视野[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163.
[8]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4.
[9]王蓉、张璐、陈赛.创新环境资源法学,共建绿色新千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2000年年会综述[J].法学评论,2001.(3):143.
[10]蔡守秋,、万劲波、刘澄.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389.
[11]汪劲. 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以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的环境法律观为中心[J].现代法学2002, (2):124.
[12]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A]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一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04.
[13]李爱年.环境法的伦理审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14]卢风、肖巍.应用伦理学导论[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17.
[15]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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