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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的鸿沟如何填补

发布日期:2010-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近,文强、王益等案件又将有关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乃至整个死刑适用问题,重新引入公众视野。在目前刑法体系下,这样的判决当然没有什么疑问,不过法学界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死刑对于经济犯罪的遏制成效甚微,因而建议在非暴力犯中取消死刑。与此相反的是,公众要求对腐败分子更多适用死刑的呼声却犹如排山倒海一般越来越强烈。在这样一种极端对立的、民愤激涌的气氛下,讨论对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内笼统所谓的经济犯罪废除死刑,实在是一件风险颇大的行为。

  学者主张减少经济犯罪的死刑,并逐渐全面废止死刑,这已经近乎成为国际通则。然而这样的主张要成为现实,关键之一在于能够获得所在国民众的认同。但是,中国民众对于腐败的厌恶、痛恨愈来愈烈,腐败的金额却又越来越巨,死刑的运用已然成为无计可施之下的不得已。这就形成了民众舆论和精英话语之间的巨大反差。

  对人民的呼声置之不理是一种极为偏颇的精英主义立场。学者们可以轻描淡写、不屑一顾地说,普通民众对于死刑的热情是非理性的、盲目的,然后一耸肩膀,继续在书斋中闭门鼓吹死刑废除。问题在于,刑法集中反映着当下社会的价值观,法律也必须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如果刑罚制度不符合国民的规范意识,不能得到公众对规范的认同,它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其机能。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民众的想法是幼稚的,国民的朴素正义感和对死刑的认同感在正义的塑造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既然对死刑的未来大致上达成共识,那么就应当停止无谓的学术争议,而将主要精力实际着手贯彻、实现这样的理念。所以,学者应当同民众的舆论之间保持一种良好的互动,在同民众的沟通之中塑造正确的死刑观,避免民意的鸿沟成为阻碍限制死刑的天堑。

  学者有义务向公众说明:第一,我们所主张的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首先并非指向贪污贿赂罪,其适用范围更是包括诸如盗窃罪、金融诈骗罪、走私罪在内的所有非暴力犯罪,以避免民众误解学者的立场。第二,应当通过实证的数据说明死刑并不具备人们所想象的效果,劝导人民放弃对死刑的幻想,而不应局限于简单的说教、肤浅的论证。第三,要让民众信服,对于非暴力犯罪限制适用死刑,其最终的目的仍然是要对所有的犯罪都限制死刑。

  民众对于死刑的热望很大程度上一方面来源于对其效果的臆想,另一方面是朴素的报应思想。这样一种报应思想在贫富差距加大、社会不公加剧的背景下,会呈现放大效应,往往无法有效地根除。对于腐败加大惩罚力度直至适用死刑,可能成为民众转移对不公正社会的愤怒的替代目标。人们对腐败官员的暴怒,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人们对社会不公正的仇恨程度,以及对这个体制的代表人员的不信任程度。每处死一名贪赃枉法的官员,民众就认为这就似乎意味着公平的一种胜利,代表着朴素正义感的一种满足。

  然而,对那些非暴力犯判决死刑,表面上似乎实现了刑罚的威慑力和特殊预防目的,但本质上,它仅仅是形式主义地呼应了民众对于社会公正的渴望,民众的每一次欢呼实际上都是一种对社会公正的虚幻满足。大家应该认识到,现实的社会公正问题没有随着任何一起非暴力犯的死刑而得到改善,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的腐败无数次验证了这一点,死刑并没有震慑腐败。因此,每一起贪腐犯罪的死刑客观上都在加深这一民意的鸿沟,以至于陷入一种恶性循环。

  国家有义务告诉民众另外一种遏制腐败的路径,而不是依赖于死刑来掩盖目前在反腐败工作上的深层次问题。对死刑的过度崇拜甚至迷信,必然导致对其他正常管控手段的轻蔑或者忽视。对某一个腐败官员的死刑,当然意味着反腐败事业的重大胜利,但是在某一层面上,反复的死刑适用同样意味着腐败预防工作存在着的体制性缺陷。无论如何都必须承认,让一个官员能够腐败“壮大”到判处死刑的地步,而不是在其腐败萌芽之际即予“扼杀”,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预防腐败机制的失败。

  对非暴力犯限制适用死刑,并不是站在文强和王益们的立场之上,为了他们的利益而辩解,而在于我们既要尊重民众对于正义的追求,但又不盲从于、屈服于民众的非理性呼吁,最关键的是,我们有义务采取一种更为有效的国家管理模式,预防腐败,从而真正满足人民对公正的期盼。只有通过这样一种缓慢而坚决的进步,我们才能慢慢地填平这一民意的鸿沟,回到正途,真正地实现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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