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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现的“非正常死亡”不能成绝症

发布日期:2010-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去年的“躲猫猫”事件至今,诸如“冲凉死”、“睡觉死”,“喝水死”等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屡屡被媒体披露,一次次的冲击着人们原本脆弱的神经。善良的人们不禁要问,监管场所到底得了什么病?

  当疾病发作时,治标固然必不可少,但归根结底只能是一时的应急之措,找准病源才是根治的关键。古代的神医扁鹊曾经告诉我们“良医治未病”的道理,找准病根,尤其是潜在的致病根源才能开出正确的良方。

  不可否认,包括监狱、看守所等在内的监管场所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是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无法避免的。历史上包括康德、黑格尔在内的古典刑法学派甚至强调要突出监狱的惩罚性质,将对犯罪人的严羁厉管视作合乎正义的报应。但随着社会法治的进步,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片面追求惩罚与报应的思想已被历史淘汰,取而代之的是对被监管人员的教育与矫治,追求的是让具有社会越轨行为的人能够早日回归社会。

  我国一贯倡导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也已经清晰地表明,监管不是目的,而只是防卫社会与救治人的手段。即便是“惩前毖后”中的“惩”也绝不应理解为在监管场所实施其他惩罚,因为剥夺被监管人的人身自由本身就已经是惩罚的全部了。以刑法中的主要刑罚手段徒刑为例,其刑罚的内容就是剥夺人身自由,而并不包含其他的惩罚内容和形式。所谓劳动改造强调的依然是改造的目的,劳动是被监管人的权利与义务,而不是惩罚。如果要求被监管人从事其无法承受的或不当的活动,显然违背了监管的根本目的,属违法行为,至于体罚与酷刑则更为法律所严禁。

  然而,我们的极少数监管场所和监管人员,在思想上依然残留着惩罚与报应的观念,忽视对被监管人员的教育与保护,甚至采取一些法律明令禁止的体罚与肉刑方式对不服管教者予以惩戒。这样的观念不根除,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当然难以避免。

  有鉴于此,弘扬正确的监管理念,促进部分监管场所管理者切实扭转错误观念已属势在必行。转变观念,听起来虚,但却是取得实效的关键。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监管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监管场所和监管人员。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教育与矫治这些社会的越轨之徒,促其回归社会,走向新生。背离了这一宗旨,监管的正当性至少是不完整的。所以,从监管制度的根源剖析,应该重申监管制度的教育与矫治理念。

  知易行难,有了正确的观念,还只是有了正确的开始,要真正实现对于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的治理还需要有制度的保障,否则终将行之不远。应该说,我们的监管场所从来不缺乏制度,缺乏的只是制定得良好又能得到切实遵行的制度。在制度的建构方面,应坚决奉行教育与矫治的宗旨,让人成为目的,而不是手段,让被监管人员也得到有尊严的对待,享有人的基本的权利,让人性的光辉也能照进高墙之内。同时,制度的目标应避免好高骛远,要清醒地意识到不可能通过某个制度设计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而应立足国情,让制度设计的目标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在制度的执行方面,应重点从强化执行力与明确责任着手,通过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和待遇等正向引导措施提升具体执行者的执行力;同时,通过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渎职与失职的法律后果等逆向引导措施消除执法者的权力滥用与执法惰性,让制度得以落到实处。

  在制度的监督方面,应该广开监督之门,因为执法为民本身就蕴含着接受人民监督的道理。除主管机关监督与检察机关监督之外,监管场所可以进一步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类公益性机构开放,接收其质询监督。利益相关人尤其是被监管人家属的监督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极为重要。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下,家属与被监管人沟通存在障碍,难以及时有效发现侵权的事实。此外,媒体监督对于落实监管制度、维护被监管人权利有着特殊的意义。

  在大力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监管机构也应有开放的胸襟与人本的关怀,敢于接纳变革和监督的勇气,毕竟良药苦口总胜于讳疾忌医。

丁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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