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环保乱象,当祭起刑法大旗
发布日期:2010-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防城港市位于北部湾,是我国在该海域地区滨海城市群中最重要的全海景生态城市。就是盛隆公司这种不符合法定环保条件的企业入驻,让该市生态面临灭顶之灾的威胁。
对于广西地方政府这起被舆论称为“盛隆门”事件的丑闻,有关人士多从政府官员的政绩心态和权力缺乏监督等方面进行评析,这的确没错。但问题是,对于地方官员而言,利益冲动是永远的魔鬼,指望通过思想教育和舆论批评杜绝其作出与中央政策不一致的决定,无异于与虎谋皮,事实上,有关环保领域的大问题,很多时候就是中央善政与地方政府政绩利益的矛盾体现。
也有人主张,应该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以环评的重拳震慑防城港市地方政府,以促使其收敛非理性行为。可“盛隆门”事件明摆着让人看到,即便上级环保部门作出环评限制,地方政府依然可以纵容企业的非法行为。要知道,万丈高楼从地起,地方政府终究是政策的执行者和监督者。
看来,对付地方无良官员只有祭起刑法大旗,环保才能真正成为硬指标。这让我想到了江苏“铁本事件”和“盐城事件”。数年前,江苏铁本钢铁公司未经审批在常州市违法占地近6000亩开建800万吨钢铁项目,经国务院查实,江苏有关地方官员被严厉处分,铁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去年2月20日,江苏盐城标新化工公司非法排放有毒废水污染水源,造成城区20万居民停水三天三夜,直接损失500多万元。经过侦查和审理,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判刑10年和6年,这是国内首个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环境污染事件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例。
古云,“治乱国,用重典。”当前,由于企业、地方政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着复杂的利益冲动,加之理念的普及尚有差距,中国环保领域可以说是一个乱哄哄的局面,要整治这个局面,显然不能光靠思想教育和行政监督。相对于这些“软”的手段而言,刑法的介入也许更有效,更能体现国家的决心和政策。
纵观刑法的现有规定,不仅有第六章第六节九个专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有诸如投放危险物质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多项罪名,这些罪名,有的可以有效约束企业主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有的可以震慑官员的职务行为。遗憾的是,过去多年中,国家在狠抓环保的过程中,过度偏重行政手段而相对忽略了刑事手段。事实上,行政手段有执行弹性大、过于倚重地方官等弊端,而刑事手段则更刚性,更具威慑力。如果国家考虑到刑事政策在不同时期的不同任务,那么,在当下环保问题已经成了国家和民族的核心利益的情况下,有关部门确需好好研究,及时出台系统的刑事政策,让刑法体现环保的精神,以重拳出击反环保行为,避免“盛隆门”事件的继续存在和重演。
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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