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司法诉讼与医院就医
发布日期:2010-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首先,人民医院与人民法院二者在机构设置及治疗、诉讼程序上非常相似。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要首先立案登记,然后,对不同类型的诉讼转交到不同的审判庭办理。到医院治病要先挂号登记,然后针对不同病症引导患者到相应的科室治疗。有些案件情况紧急,需诉前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有的病人病情危急需挂急诊,立即诊断、抢救。人民法院从级别上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人民医院分省级医院、市级医院、县级医院、社区卫生院及专科医院。级别管辖上“小案”由基层法院审理,“大案要案”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人们治疗疾病的原则一般也是小病到基层医院医疗,大病直接到大医院治疗。对于诉讼,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需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力求将纠纷公正解决。对于治疗疾病,患者在基层医院无法治愈的疾病,同样要求转到更高一级的医院治疗。到医院就医的患者与到法院诉讼的当事人相比,选择性更自由,不像诉讼上管辖严格。
第二,当事人进行诉讼和病人治疗疾病都存在着风险。由于人类目前医疗水平及治疗条件的限制,有许多种疾病人类还不能治愈。对于一些常见的疾病医生能治;但对于一些不治之症,对医生来讲是无法治疗的。对于第一类疾病一般来讲无医疗风险,对于第二类疾病更应给病人及其家属讲清楚,防止病人及家属花费了高昂的医疗费,而对病人却无济于事,引发医患冲突。
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诉讼同样存在着诉讼风险。如由于受诉讼对方当事人财产承受能力的局限,被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的诉求不当,不适当举证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败诉,对于当事人来讲都属于诉讼风险。对于各类诉讼风险,法官应充分给当事人释明,防止他们因败诉而产生对法院、法官不应有的对立情绪。法院可以充分调解社会矛盾,但不可能将所有的纠纷全部化解。当事人诉讼到法院的纠纷有的是法院能够充分解决,有的是可以部分化解,有的则是不可能解决,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就不可能兑现。
第三,去医院治疗疾病与到法院进行司法诉讼人们都需考虑成本。人们去医院医治疾病都希望以花最少的费用、忍受最小的痛苦,将疾病尽快治好。增加患者不必要的治疗成本,会引发医患的对立。
同样,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诉讼都希望将诉讼成本降到最低,即花费最少的时间、精力、财力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减少诉累。使当事人不满的是一些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太大的案件,能在几天之内解决的纠纷,一些法官却让当事人跑上几趟、几十趟,等上几个月。
第四,治疗疾病与解决各类纠纷都要讲究方式方法。医院设中医科、西医科,中医与西医治疗疾病各有所长,现在医学上有了一种新的专业即中西医结合专业,它定会为解除病人的痛苦,治愈各类疾病作出新的贡献。
调解与判决同样是人民法院解决各类纠纷常用的两种方式方法。它们有着各自不同的优势。一般来讲,法官对案件当事人的纠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讲理、释法、言情让当事人在最大限度减少对立情绪的情况下,将纠纷调解解决,即备受人们称赞的和谐诉讼。要达到这一结果,需要法官讲究调解的方式方法,做大量的调解工作,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提出让双方都能满意的方案,找到满足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它体现了法官更高的办案水平。
相对于调解而言,判决一件案件办案周期一般较短,但它有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时一个不公正的判决还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引发当事人与法官、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随着由“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理念向“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审判理念转变,法院调解又被提到了更高的角度,担负起了充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
就如医院给病人治疗疾病一样,必要时还应运用西医做手术,甚至是做大手术的方法,以期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无论中医还是西医以给病人治愈疾病,解决痛苦为终极目的;调解与判决同样以充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五,人民群众需要名医同样也需要名法官。当然,成为一名名医,需要医生掌握高深渊博的医学知识,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具有科学的诊断方法和良好的服务态度。名医会在为患者服务的过程中产生,其名气也会在更多的患者中不断传播。
到法院诉讼的当事人,都希望遇到像宋鱼水那样辩法析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服的名法官。名法官公正高效办案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人民群众对法官的认可、对法院的信任,对法律的信赖,对党的事业的拥护。一个医疗事故频发的医院只能让患者望而怯步,久之,离关门大吉不会远;同样一个法院如果不出名法官,而出一些为了个人利益,视法律、视公平为儿戏,把人民赋予的审判权,执行权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而枉法裁判、胡乱执行的法官,这样的法院何谈司法公信力,必是一个上诉、上访案件频发,民怨、民愤极大的法院,其可怕后果我想大家都非常清楚。
吴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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