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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应禁止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发布日期:2005-08-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据《法制日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在上周召开的全国流通法律工作会议上透露,反垄断法草案的各项审查修改工作都在按计划顺利进行,草案已经基本成熟,法制办拟待网上征求意见后,再做进一步修改完善,今年年底前将如期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根据立法计划,国务院法制办将在年内向全国人大提交反垄断法草案。因此,我国近年内将颁布反垄断法的前景已经非常明确朗。一个国家如果要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将得反垄断,就得制定反垄断法,就得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反垄断法因此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能的和内在的要求。这个法律的颁布将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它将有力地向世人宣告,中国配置资源的手段已由政府计划变为市场竞争,中国因此也真正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借鉴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笔者以为,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应当禁止限制竞争的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且还应当控制企业合并。控制企业合并是预防垄断的有效措施,它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为了在各个待业或者经济部门保持一定的竞争者的数目。比如,尽管我国许多企业的规模不及美国通用汽车的规模是一个小争的事实,但我国也没有必要给所谓的“国家队”以财政补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已经证明,只有竞争才能激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降低成本。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在国内市场竞争中进行过练兵的企业,能够在车际竞争中取胜。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多的跨国公司将会通过并购或者建立合营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如果我国在这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那些掌握着高科技并且有着资金优势的大跨国公司就非常容易在我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滥用它的市场势力。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反垄断立法在这个方面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同时,我国反垄断法还应当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现实经济生活表明,限制竞争的力量不仅来自企业,也有很多来自政府。因此,反垄断立法也应当监督政府的行为,防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损害或者扭曲市场竞争。不可否认,行政性限制竞争是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这不是一部反垄断法就能够完全奏效的。然而,反垄断法对此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反垄断意识,有利于明辨是与非、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从而使行政部门减少和避免这种违法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不仅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手段,而且也是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催化剂。

  法制日报·王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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