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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发布日期:2005-08-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直以来,直销法年内出台的消息不绝于耳,不少媒体均采用了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在2月初举行的中美商务理事会经贸座谈会上的讲话作为消息来源。但实际上,所谓的直销法出台显然不实,由于今年全国人大及常委所颁布的立法计划中并没有《直销法》的身影。因此,被业界夸大的可能仅仅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性文件,并非是全国人大或常委制定的法律,而可能被业界所追捧的直销法在我看来可能是指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订的《外商投资直销公司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草案。

  据有关报道称,在该草案中,“直销”被定义为“直接于消费者家中、工作地点或零售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商品或服务供应,通常是由于推销员于现场对产品做详细说明或示范。”同时,该草案还对“外商投资直销公司”、“推销员”等定义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外商投资直销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和禁止的行为以及推销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均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于以前的非法传销,则制订了相应的条款。该草案还规定,“凡是从事符合本规定规范的直销经营都是合法并被允许的。除本规定规范和许可之外的其他一切直销经营均是非法的,将根据本规定视情节轻重受到相应处罚及制裁。”

  依据我国1997年01月10日起实施的《传销管理办法》,“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

  其中,“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单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此外,依据国务院1998年04月18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传销”从此被扣上了“非法”二字,并被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非法传销”的概念开始深入人心。

  依据上述报道所揭示的内容来看,所谓“直销”和“传销”存在较大的区别。直销似乎被定义由推销员在除零售商店以外的公共场合通过展示和示范的方式来提供商品或服务,其显然区别于传销所特有的发展几个层次的传销员的特色,其更注重于产品的销售而非一夜暴富的神话。况且,如情况属实,《暂行规定》也仅仅是个部门规章级别的法律草案,如果其能够在年内出台,那也可能存在易稿的可能。直销立法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各位网友应当谨防在法律出台之前,贸然进入这一尚不规范的行业,以免中了他人的圈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吴浩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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