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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在中国的创新

发布日期:2005-06-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  要」经济法乃振兴经济之法。科学发展观对新兴的经济法既作出了肯定,又提供了指引。当前,中国经济法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但也遭遇到严峻的挑战。出路在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经济法的创新发展,并使之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创新包括:经济法理论和方法的创新;经济法基本制度的创新;经济法立法和实施的创新。这是一项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事业,必须从理论上深化,在实践中发展。文章就此提出了若干对策性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中国经济法,科学发展观,法律博弈,制度创新

  一、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经济法创新的意义

  在中国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背景下,科学发展观体现为“一个中心、五个统筹、一个根本”。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是照耀21 世纪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工作的灯塔,必将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正如中央所号召的:“我们要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开创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新局面。”[1]

  相对于一些传统的法律形态而言,经济法(Economic Law)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已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经济法首先是一国的法律现象,但现已发展为区域性的法律现象、国际性的法律现象。经济法乃振兴经济之法。对于履行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使命的经济法,科学发展观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经济法应当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种制度性工具,作为依法执政、依法管理国民经济的一种基本手段。按照科学发展观,需要解决经济法必须发展、经济法怎样发展的问题。本文着重探讨的是“中国的经济法怎样创新发展”。

  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经济法的实际工作和理论工作,必须把握两个要点:其一,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与经济法的存在形式和社会价值具有高度的同一性,这是科学发展观对新兴的经济法的肯定;其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与经济法的运行规律和发展趋势具有密切的关联性,这亦是科学发展观对前进中的经济法的指引。现在经济法学界开展“科学发展观与中国经济法的创新”的专题研究,既是对于过去经济法及经济法学发展的小结,又是开拓未来的序曲,或者说新的起点。

  二、中国经济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20多年前,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经济法应运而生。弹指一挥间,中国的经济法从无到有,由浅入深,与时代同行,应对全球化挑战,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并引起中国的法律体系及法学体系的重大变革。

  当前,中国经济法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响亮地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其中包括“完善经济法律制度”、“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

  “春江水暖鸭先知”,从中央的精神中,经济法学人真切地感受到,经济法发展的又一个春天到来了,万紫千红的局面一定会出现。

  与此同时,中国经济法也遭遇到严峻的挑战。经济法制建设面临着艰巨的任务:解决现存的问题,消除制度性的障碍,此其一也;适应新的形势发展,保障改革的深入和开放的扩大,此其二也。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基于国民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强调五个统筹,要基于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一些不协调或不够协调的现象和问题;提出以人为本,要基于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或较为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上述许多方面都与法有关。“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P379)而各项法制中,经济法所体现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功能非常突出,责无旁贷。

  不妨将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问题摆得更具体一些:第一方面,已经暴露出来的现象如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违法违规乱上建设项目;去年非典疫情蔓延显示出的“社会发展这条腿短”;土地征收、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改制和破产中侵蚀国家财产、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和逃避银行债务;政府工程拖欠建设款;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教育乱收费和药品购销、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食品、药品安全;农民负担过重;等等。第二方面, 潜在(有的已有所暴露)的风险,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中国将面临十大风险,包括就业问题、“三农”问题、金融问题、贫富差距、生态与资源问题、台湾问题、全球化问题、国内治理危机、信心和诚信问题、艾滋病和公共卫生问题。形成和产生上述现象、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必须综合利用国内、国际的条件,必须综合运用经济的、技术的、行政的、法律的和道德的手段。从法的角度来说,处理经济问题,其中有一部分法制还不够完善,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法可依的,然而许多制定得很不错的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却打了很大的折扣。人们迫切期待着:什么时候,我们的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像钢铁一样硬,而不是像豆腐一样软!

  面临艰巨的任务,经济法必须与时俱进,实现跨越。出路就在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经济法的创新发展,并使之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所谓创新,一种是从无到有,这是原创性的;另一种是破旧立新,这是改造性的。经济法的创新,应是二者兼而有之。创新也就是博弈。我们要做的工作是,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贯彻到经济法的理论和方法的创新、基本制度的创新、立法和实施的创新中去,勇辟蹊径,别开生面。

  三、经济法理论和方法的创新运用

  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经济法的创新,首先应当在理论以及方法方面有所突破,然后以理论为先导,运用科学的方法,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创新。

  1.经济法理念要更新

  马克思说过:未来的新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P649)人类社会的发展,必将把人的利益、人的价值放在最高位置。经济法的理念可以集中为一个大写的字,就是“人”!既然如此,经济法就要贯彻“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经济法就要协调关系,平衡利益;经济法就要坚持社会本位,体现人文关怀。因而,对那些弱势群体利益、经济生产安全之类的问题,又怎能坐视不顾呢?所以,必须首先确定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理念。我国正在酝酿制定的《人权法》、《农民权益保护法》,正是体现了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律的理念更新。

  西方有识之士认为,经济法“发展了公共利益这个核心的概念”。(P36)经济法的突出之处在于它的社会本位观、社会公共性。经济法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反映了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的目标。应当研究,如何将科学发展观中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具体化为经济法的指导原则,运用于立法和执法的实践之中。包括具体界定何为公共利益,如何维护公共利益。

  2.经济法范畴、原理要创新

  经济法是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整体。为什么能够出现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法呢?从哲学上说,经济法的范畴、原理及其科学组合,构成经济法的理论支柱。如果经济法的范畴、原理等研究没有突破,则经济法就难以创新。应当站在时代的高度,以宽广的视角,加强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形成一整套独特的现代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原理,不要一提到“范畴”就“犯愁”啊。我们必须记住恩格斯的名言:“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P34)

  3.经济法研究方法要创新

  在方法论上,从法到法、过多地使用注释法学的方法需要大力改造,应当运用多维度的研究视角和多元化的研究方法,如系统论、博弈论、比较的方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现在的经济法研究中,博弈分析太少,定量分析太少,实证分析太少。经济法研究的思路应当是从经济法律,又从法律经济,即出发点是现实经济问题,中间经过法律博弈、法律协调,最终落脚点还是回到解决现实经济问题上来。研究方法的创新必将推动一门学科发生革命性的变迁。

  四、经济法基本制度的创新

  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经济法的创新,务求落到实处,而这个“实处”,着重指制度建设。制度可以分解为体制、机制与法制。整个经济体制及微观经济运行机制决定经济法制,经济法制表现经济体制及经济运行机制,这三者需要同步建设。经济法在西方和东方各有特殊的表现,但存在许多共同的规律性的东西。我们说“经济法在中国的创新”,主要指立足于本国国情的经济法律制度。它具有中国特色,但又与国际通行规则(包括WTO规则)相接轨或相协调。可以说,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也就是中国经济法走向成熟、实现飞跃的过程。

  1.经济法主体制度要创新

  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在企业。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做法根本不同,我们要切实保障企业等市场活动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自主和自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这方面,最为迫切的任务,一是加大国有大型工业企业改革的力度,二是加大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力度,使企业富有活力,银行富有活力,能够立足中国,走向世界。市场活动主体不应仅仅是“经济人”,还应是“生态人”、“社会人”、“法律人”、“文化人”。为此,需要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介组织服务法》、《行业组织促进法》,进一步修订《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落实中央提出的“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的任务。

  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靠政府。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仍然是一个重要的任务。强化也好,弱化也好,转化也好,衡量的标准是实现管理优化,即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要求进行有效的经济管理,包括“协调”、“监管”、“干预”等方式和手段。在中央政策性文件中,《关于完善社会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次引入“公共管理”的概念,提出“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谓公共管理 (PublicManagement),是指公共机构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及服务活动。按照现代公共管理的模式,政府的主要任务在于提供和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从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出发,有必要将公共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引入政府经济管理的法律制度之中,我们着重研究的应是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市场经济法治模式。为此,需要修订《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适用于各类税收的《税收基本法》、适用于各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

  此外,对于正在兴起的非政府组织,或称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它们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和功能,值得进一步研究和设计。

  2.经济法行为制度要创新

  一是宏观经济调控制度。1993年我国修改《宪法》,增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突出功能,其他传统部门法都无法承担这一任务。要按照科学发展观,通过经济立法,全面体现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国际收支平衡的要求。要协调以上4个目标之间的关系,使之互相促进,不能顾此失彼。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法律法规。尤其值得研究的是,可以参考西德1967年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制定出中国的《宏观调控法》。

  二是市场运行规制制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市场经济,已被实践证明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道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通过经济立法,规范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竞争,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需要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加紧制定《反垄断法》、《期货交易法》。

  三是企业发展促进制度。近几年我国制定的几部“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颇有新意,表明政府正在进一步转变经济管理方式。要按照科学发展观,通过经济立法,为城镇各类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增强其活力,同时施加必要的约束。当前,需要完善产权法律制度,修订《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或《农村合作社法》)。在日本学者看来,“经济法”与“产业法”的概念是一体的(例如,日本有斐阁2004年出版的《六法全书》的体系中,把“经济法”作为“产业法”大类中的一部分进行编排),日本促进企业发展、推动产业进步的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四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既涉及社会法,又涉及经济法。要按照科学发展观,通过经济、社会立法,落实最新宪法修正案中关于“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并且要提高人口素质,大力培育人力资源。需要完善《劳动法》,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

  五是对外开放制度。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世界的主题。2003年11月,国内外精英们在中国珠海发表的《世界经济发展宣言》,极力倡导建立平等互惠、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世界经济新秩序。《世界经济发展宣言》中所提出的“八字主题”和“九条原则”(《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珠海宣言)提出的“八字主题”是:平等、诚信、合作、发展。“九条原则”涉及的是:相互依存;科技进步;有效利用资源;可持续发展;分配;竞争;经济发展的资金;经济发展与教育;经济发展中人的因素。见2003年11月7日《人民日报》第4版),体现出各国有识之士对可持续发展的共识,反映了近几十年来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经验,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需要采取的行动措施,并且,也表明了中国对经济全球化的态度。与20多年前相比,现在要求改革更深化、开放更扩大。要按照科学发展观,通过经济立法,提高对外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程度,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融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潮流。因此,《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法尚需进一步修改、完善,还要制定《外汇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法》,制定《境外投资法》,建立境外投资保险(或保证)制度。既要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又要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积极参与,趋利避害。

  3.经济法责任制度要创新

  主体、行为、责任,构成经济法体系中的三大基本制度。经济法责任制度不明确、不规范,势必影响到经济法的独特性、操作性和权威性。经济法是否可以形成独特的或相对独立的责任制度,这种责任制度应当呈现什么样的特有的色彩,值得深入地研究和设计。西方学者亦认为:“除行政、刑事民事等几类传统的但又都具有经济法特有色彩的制裁外,经济法也采用了适合组织经济目的的特殊制裁。此外,经济法还使民事责任原则有了新的色彩。”(P101)经济法责任制度中,应当既有传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规范的运用,又有不同于传统法律责任的新内容,包括体现经济法“增量效益”特征、不同于传统责任模式的经济责任制和体现经济法“社会公共性”特征、适合于经济法目的的特殊经济制裁。

  五、经济法立法和实施的创新

  这里主要指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实践。

  1.经济法的制定要创新

  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经济法律法规。如前所述,有些急需的法,还要制定或修订。但是,法不在多,管用即行。现行经济法律法规中凡是过于口号化的、不易操作的条文,或是应修改之,或是应废止之。要使中国的经济法,包括涉外经济法,朝着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方向迈进。要减少现行经济立法中的应急性因素,增加前瞻性成分。要将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贯彻、体现到经济法中。要完善经济法的体系,特别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一部基本经济法。

  2.政府实施经济法要创新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手段。80%左右的经济法律法规要靠政府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执法,或者由政府实施执法监督。例如,财政、税务、金融监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监督管理等。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要将行政许可、经济监督、行政处理及处罚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或补偿等法律制度结合运用,要强化监管职能和协调职能,要实现许可、监督、处理等法律手段的制约性和建设性。减少行政许可是总的改革倾向,但并非意味着放松管理,政府该管的事情一定要到位。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何既实施有效的公共管理,又提供有力的公共服务,需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经济法要继续向经济管理领域长驱直入。还要注意增强经济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3.经济法走向司法化要创新

  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在文件中提出中国法律部门的“七分法”划分,明确肯定了经济法作为一个基本法律部门的独立地位。但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尚未修改关于设立经济审判庭的规定的情况下,法院系统却在司法机构内部调整中撤销了经济审判庭,这给经济法的实践与理论工作产生一些歧义,带来不少负面影响。 20多年的经济审判积累了许多的经验,应当总结和研究如何建立与经济法这种实体法相对应的、有别于传统民法的经济审判制度,以利于保障国民经济建设及其管理的顺利进行,而不应轻率地取消经济审判机构,更不能以法院系统经济审判庭名义上的存废与否来决定经济法的命运。

  要努力创造经济法的司法化途径。其方式之一就是开展经济公益诉讼,这是对现行的民事行政诉讼体制的突破。建立经济公益诉讼特别程序制度涉及许多方面的变革,需要解决传统诉讼法制度尚未触及或未曾解决的一些特殊问题。

  “经济法的创新”对于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影响。中国的经济法发展方兴未艾,任重道远,必须从理论上深化,在实践中发展。特别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们中国“应当而且可以在经济法方面对人类做出较大的历史贡献”。

  「注释」

  [1]胡锦涛。在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版,2004-08-23.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深圳商报,2004-09-01.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5]〔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6]恩格斯。《资本论》英文版序言〔M〕。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7]〔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8]程信和。中国经济法向何处去〔J〕。经济法制论坛,2003,(1)。

  程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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