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到梁丽案 最高院何时给自己解套?
发布日期:2009-09-0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上述案件,行为人的行为从性质上看,用社会常识判断,都不是盗窃,但却被部分不肯用生活常识而只会用法律思维理解社会常识的法律人,通过复杂的法律论证,论证成盗窃,进而论证成盗窃罪。由于这几起案件涉及的数额都比较巨大,或者牵涉金融机构,根据此项罪名的量刑均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正因为定性与社会生活常识的判断严重背离,这样的结果显然不公,因而造成巨大的社会反响。所以,为了达到既不承认错误又要满足社会舆论的强烈要求的目的,部分法律人十分聪明的选用了刑法第六十三条,给上述当事人处以相对合理的刑期。
用错误的适用减刑条款掩盖错误的定罪条款适用,最高院自己给自己上了个套。因为刑法第六十三条的使用均需得到最高院的核准,上述案件的定罪量刑都按照许霆案的思路走的话,实际上是各地方法院把令人难堪的套,还给最高院。许霆案、宁波唐氏兄弟案已经套用两次,接下来就恭候梁丽案和山寨版“偷天陷阱”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张三案、李四案的套用了。从理论上来说,许霆案开始了最高院给自己下套的永久性恶性循环。我们不禁要问,最高院到底何时给自己解套?或许,梁丽案就是一个机会,因为很难得的是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律人不同意将她的行为定性为盗窃,如果他们的观点可以得到坚持而改变了公安机关的盗窃定性,则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够帮助最高院解套。
我希望最高院能够抓住这个机会,取下自己身上的套,给自己解套——卸下这副令人难堪的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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