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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贿,不应止于内部调查

发布日期:2009-09-0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近日,美国司法部披露,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在全球行贿,在CCI的行贿名单中有6家中国公司,分别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国华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到目前为止,上述6家公司中仅有中海油向外界作出了回应,“截至目前,我们尚未发现公司内部人员收受美国公司及其代理商的商业贿赂”,而其得出此结论的依据仅是“所有参与CCI产品采办工作的商务合同、工程技术人员及主管领导等人员全部都做出了书面承诺,保证没有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和内部调查程序。
 
  其实,中海油是否真的做了内部调查以及调查结论是否可信并不是民意所在,我们真正关心的乃上述6家公司的员工是否真的存在受贿行为。不管是国有企业的公务人员也好,还是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也好,一旦存在受贿行为,均有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受贿罪,而这又都是性质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需要国家司法部门的强行介入,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应让涉嫌行贿、受贿的罪行止于内部调查。
 
  拿美国来说,据美国司法部公告称,美国公诉机关对美国控制组件公司提起了刑事指控,该公司向加州中部地区圣安娜地方法院承认了3项刑事指控,并且同意支付1820万美元的刑事罚金。美国控制组件公司有没有内部调查程序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有内部调查程序也阻挡不了公诉机关的刑事指控。
 
  对照美国司法实践,中国司法部门介入国外公司在华行贿案件不仅应该,而且在法律上也有管辖方面的依据。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适用中国刑法,因此,即使美国CII公司行贿和中国6家公司受贿的地点均不在国内,但它们侵犯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针对受贿罪)或者破坏了我国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的结果均发生于国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对此类案件享有管辖权。
 
  理论分析虽说如此,但司法实践却不尽人意。据媒体报道,2003年朗讯贿赂事件爆发后,朗讯中国公司的几位高管被美国公司总部解职,并面临美国司法部门的追责,但在国内,到目前为止,却没有相关部门调查朗讯中国数百万美元贿赂金的去向,并追究相关人士的责任。
 
  前车之鉴后车之师,即使不追究美国行贿公司刑事责任,也要遏制国内受贿者的锐气吧?!


【作者简介】
谭卫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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