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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尴尬与无奈

发布日期:2009-09-04    作者:王向和律师
律师的尴尬与无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
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眼下社会时尚却颇不以为然,代表性的说法有以下种种:
    “律师是聋子的耳朵:摆设。”“法律顾问,顾而不问。”笔者以为,大多数律师还是能够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切切实实为当事人想办法,出主意,办实事。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摆设现象”确实存在,从某种角度上讲还较严重。对这一现象具体分析,笔者以为至少其因有三:一、来自于律师本身。律师缺乏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不高。也有一些是因为律师本身有一定的知名度,聘请的人较多,确实是忙不过来。二、来自于当事人。当事人虽请了律师,但却不予重视和利用。有的甚至仅仅是为了装璜门面,图一个某某“大律师”是我的法律顾问的虚名。三、来自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案件在庭审之前已经“内定”,开庭只是走一下过场,任凭律师风浪起,我还是稳座钓鱼台。别说律师,神仙又奈他何?!
    “律师是公关(先生或女士)”,“功夫在庭外。律师本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显然与公关不沾边。但很多被法律之外的事情搞得精疲力尽的律师不无遗憾地慨叹:我们有时确实是在自觉或不自觉中可悲地扮演了公关的角色!“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是旧社会穷人打官司、告状的真实写照。在新中国法制日益昌盛的今天,某些司法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对于一些当事人不便于或难以出面的事情,律师成了最佳“代理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案件委托代理之后,迫不得已为当事人做一些份外之事,诸如请客送礼,拉关系,“走后门”等等。要改变这一现象,仅靠律师界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不断改善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水平。唯有如此,律师才能尽情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于法庭之上而非法庭之外。
    “律师是不拿刀枪的强盗,吃了原告吃被告。”这种现象在电视剧《北京人在纽约》中阿春劝告王启明不要请美国律师打官司的一场戏中,表现得淋漓尽致。由此说来,这种现象不但在土律师中存在,洋律师中也有。但笔者以为,这种现象是极其个别的。他们包揽诉讼,漫天要价,只要当事人肯花钱,任何事情都能摆平。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这种“律师”已不再是律师了,只能称为律师队伍中的败类!玷污了律师的形象,败坏了律师的声誉!加强对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与约束显得非常必要。可喜的是司法行政机关正在进行律师制度的改革,其中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就是改革律师注册制度。对执业律师除进行业务考核外,新增加一项品行考察,不合格的不予注册,不准执业;对考核合格准予注册的律师定期在报纸上公告,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社会监督。
    中国是一个具有千年封建制历史的国家,人治的历史渊源流长,由人治走向法治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中国的律师制度则更为年青了,曾几何时,国人尚不知律师为何物,只是在国外影视文艺作品中见到过。中国的律师正在成长,走向成熟。在其成长的历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允许其纠正,社会也有责任帮助其改正,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促其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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