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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言秀冤枉吗?

发布日期:2009-09-04    作者:王向和律师
杨言秀冤枉吗?
——从杨言秀案看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节目播出了一桩有趣的案例,大致案情是:一位老太太在路上被人撞倒,下岗女工杨言秀将其扶起,并同出租车司机一起将伤者送进医院,还自己从距离医院三公里外亲戚家筹款款2000元为老太太办理了住院手续。老太太指证杨言秀就是撞人者,而杨言秀则称自己未撞人而是救人做好事。由此引发了一场奇巧的官司:杨言秀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状告老太太,请求退回垫付的2000元住院押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言秀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杨言秀当庭哭诉判决不公平,自己受到了冤枉。杨言秀到底冤不冤枉呢?
笔者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认为,从双方举证及法律规定上看,杨言秀并不冤枉。理由如下:
杨言秀诉讼请求是判令老太太退还2000元医院押金,她必须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如果证明了这一点,她就没有义务为老太太支付医药费,当时垫付的2000元押金就应返还她本人。为了证明这一点,杨言秀举证了三份证言并由证人亲自出庭作证。我们认为,杨言秀的证人不足为证。因为这三个证人并没有证明杨言秀没有撞老太太,只是证明杨言秀在场扶起老太太并送往医院。证人证明的事实与杨言秀主张的事实不一致,举非所证,当然不会被法院采纳。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即起诉什么事实,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否则就要承担败诉责任。我国民事诉法规定的民事诉讼的证据共有七种即(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证据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分,直接证明当事人民事主张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民事主张但对查明案件事实有一定意义的证据为间接证据。杨言秀主张自己不是撞人者而是救人者,但她所举的三分证据并没有证明她的主张。因此,法院判其败诉是法所当然,理所当然的,并未冤枉她。
当然,从证据和待证事实的关系看,有些情况下是一致的,即证据证明了事实真相;有些情况下,事实虽然发生了,但因当事人的举证不充分,人民法院仍然不能认定事实发生了。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从事实上说当事人确是冤枉的;但从法律上说,当事人又不是冤枉的,因为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否则,就失去了评判是非的标准。我们说,合法的大多数情况下也合乎情理的,但也不排除某些情况下合法却不合情理的例外。至于发生在杨言秀与老太太之间的争议,因现场无法复原,谁是谁非只有她们自己知道,外人包括人民法院也无从知晓。如果起诉到法院讨说法,人民法院也只能根据双方的举证并依照法律规定给说法。
不仅从原告人杨言秀的举证看,杨言秀并不冤枉,从被告人老太太的举证来看,杨言秀也是不冤枉的。老太太为了证明杨言秀就是撞她的人这一民事主张,她的代理人朱文雷律师举证了医院的医生、护士、住院部会计及目击者的证言。目击者证言证实杨言秀撞倒了老太太,为直接证据,对支持被告人老太太的主张极为有利。医院的医生证实杨言秀在听了医生的治疗费用的意见后哭了,杨言秀的哭虽不能直接证实她就是撞人者,但如与其它证据相结合,起到间接印证的作用。如果杨言秀不是撞人者的话,花再多的医疗费与其无关,她为什么要哭呢?护士的证言证明老太太自事故发生之日就指证杨言秀为撞人者,护士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虽也不能直接证明杨言秀就是撞人者,但如同医生的证言一样,起到了间接印证的作用。至于会计证明杨言秀为老太太办入院手续填写了老太太的详细家庭住址的证言的效力如同医生、护士的证言一样,起到了间接印证的作用。杨言秀既然知道老太太家的详细地址,为何不到老太太家告诉其家人,而是自己跑到离医院三公里以外的亲戚家筹借2000元钱为老太太治病呢?与情与理不符,无法自圆其说。
至于进入法庭辩论之后,法庭恢复调查的又一事实,再一次形成了对老太太民事主张的有力支持。这一事实是,老太太的女儿闻知此事后,就赶到医院,因老太太女儿不知杨言秀已为老太太交了2000元押金,也为老太太重复交了2000押金。等老太太女儿知道其母指证杨言秀为撞人者并已为老太太垫付了2000元押金的事实后,就到医院住院部办理了2000元押金的退款手续,并称杨言秀应承担医疗费用,而杨言秀当时并未表示异议,杨言秀请求医院退2000元押金医院不退。
被告方老太太通过目击者证实这一直接证据及医生、护士、会计证言等的一系列间接证据,强有力地支持了被告老太太指证杨言秀就是撞人者的民事主张。其举证是充分的、完备的、合乎逻辑与情理的,从法律上已证明杨言秀就是撞她的人。相比之下,杨言秀的举证很薄弱,在法律上苍白无力,在事实上亦未入情入理。
被告老太太的举证不仅充分,其代理人朱文雷律师的表现也较出色。朱律师既对杨言秀在撞人之后积极送老太太去医疗救治主动表示实事求是的肯定,又对杨言秀将老太太送去医院后失口否认是撞人者并以救人者自居给予了一针见血的指正,同时向法庭对老太太体谅杨言秀为下岗工人经济困难的宽容胸怀给予了充分的展示。更为重要的是,朱律师从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依据上对原告人的民事主张进行严密的组织论证,并对本案的法律与道德价值做出评判,从法律和情理上较容易为法官接受,从而达到打动、说服法官接受其观点从而达到维护其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最终的也是最根本的目的。而杨言秀的代理人刘洪律师,没有注重杨言秀做好事反被冤枉,恰恰颠倒了因果关系的论证地位。孰不知,杨言秀是做好事还是肇事者这件事本身就发生了争议,恰恰是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实孰是孰非。不在证据法律依据上做文章,空口无凭,即便说的天花乱坠又何用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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