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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明法》与《韩非子·有度》比较?

发布日期:2009-09-0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以法治国”盛于今日而源于先秦古籍《管子·明法》篇与《韩非子·有度》篇。前者的措
     
  词为:“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己”;后者的造句为:“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两者的说法几乎毫无二致。《明法》约500字,《有度》的字数约为《明法》的三倍,而《明法》的500字内容在《有度》篇中差不多都可以找到。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因为《明法》和《有度》有无法割断的内在联系。?
     
  一、《管子》这部书?
     
  要对《明法》与《有度》的“巧合”问题作出解释,须先认识《管子》这部书。?
     
  关于《管子》之人的问题,历代学者差不多都同意《管子》非管仲遗著。如朱熹所言:“《管子》之书杂,以管子功业著者,恐未必著书。”又云:“《管子》非管子仲所著,仲当时任齐国之政,事甚多,稍闲时又有三归三溺,决不是闲工夫著书底人。”(《朱子语录》)朱熹的话实在得很。不过,叶适的话似更有说服力:“《管子》非一人之笔,亦非一时之书。以其言‘毛嫱西施’‘吴王好剑’,推之当是春秋末年。又‘持满定倾’‘不为人客’等语亦种蠡所遵用也。”(《习学记言》)依叶适的看法,《管子》作于春秋末年,根据是《管子》书中有“毛嫱西施”(见于《管子·小称》篇)、“吴王好剑”(见于《管子·七臣七主》篇)。管仲为春秋初年人,若著书当不能出现春秋末年吴越争霸时的风流人物吴王西施。文种的思想言行流传下来的不多,范蠡确有事物发展到一定条件向其反面转化的观点。但据此能断定的只是《管子》成书应在“春秋末年”之后,而不能断定该书一定成于春秋末年。?
     
  瑞典人高本汉(Karlgren)著有《〈左传〉真伪及其性质》(The Authenticity and Nature of Tso Chuan)一书,以语言变迁诠释“于”字用例,卫聚贤据之而加以研究,断定用作介词与“于”相通,始于战国(《古史研究·春秋之研究》)。《管子》书中往往将“于”字作介词用,如《牧民》篇“错国于不倾之地,积于不涸之食,藏于不竭之府,不令于流于之原,使民于不争之官”、“唯有道者能备患于未形也”、“审于时而察于用”,《七法》篇“不明于则,而欲错仪画制,犹立朝夕于运均之上,摇竿而欲定其末”,又如《明法》篇“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等等,不一而举。可见,《管子》应作于战国时。朱熹也持此说,“其书想只是战国时人收拾仲当时行事言语之类著之”(《朱子语录》)。冯友兰更指出,《管子》所收的文章都是战国时候的“稷下先生”们写的。“稷下的人把它们收集在一起,加以形式上的整理,编辑成为一书,可能如同我们现在某一个大学的学报之类。我们现在称稷下为稷下学宫,有学宫就应该有学报。《管子》就是稷下学宫的‘学报’。因为管仲是齐国最有名的人,所以用他的名字作为这个‘学报’的名字。”(《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一册)至于《管子》的写作年代,冯友兰认为“不能早于稷下学宫的成立,也不能晚于这个学宫的消失。”(同上)
     
  稷下学宫从齐威王立旨“高祖黄帝,迩嗣桓、文”(《陈侯因敦铭》,转引自郭沫若《十批判书》)兴起,至宣王时大盛:“宣王喜文学游说之士,自如邹衍、淳于髡、田骈、接予、慎到、环渊之徒七十六人,皆赐列弟,为上大夫,不治而议论。是以齐稷下学士复盛,且数百千人。”(《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至于其消失的时间,并非如冯氏所说“到秦始皇统一以后,这个学宫随着齐国的灭亡而消失了”(《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一册),而应该比这个时间要早一些。公元前286年(齐?B14D王十五年),齐灭宋,使各国普遍感到不安。公元前284年,燕、赵、秦、韩、魏五国联军在乐毅的率领下在济水以西大败齐军。各国罢兵后,燕国为报先前齐乘燕内乱而入侵之仇,趁势攻下齐的国都临淄,齐?B14D王逃到莒,为楚国派来援齐的将军淖齿所杀。燕军在乐毅的率领下接连攻齐七十城,齐国没有被占领的名城只剩下莒和即墨。莒人拥立隐姓埋名、在莒为人佣作的齐太子法章为襄王,以保莒城;即墨的齐军也推田单为将军,坚守即墨。直到公元前279年燕昭王死后,子惠王新立,齐利用反间计,迫使乐毅出走赵国。田单用历史上有名的火牛阵大破燕军,乘胜收回大片土地。但齐国经过这次战争,损失惨重,国力大为削弱,再也恢复不了强国的地位。在燕军破临淄时,稷下学宫的风流云散也可想而知。虽然《史记·孟荀列传》载“齐襄王时,而荀卿最为老师”,说明襄王时稷下学宫又恢复,但齐王建九年(公元前255年)“齐人或谗荀卿”(同上),荀况于是去了楚国,应春申君之邀任兰陵令,此时“田骈之属皆已死”,稷下学宫再也不复往昔名流云集的景况,或许就接近气数了。《管子》书如果不是在稷下学宫“复盛”时初具规模,到这时也应该完成了编辑工作。?
     
  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管子》尚存在着原与今本的区别。原本就是刘向校书前的《管子》,即稷下学宫消失前已定稿的《管子》。今本《管子》即经刘向等编校、我们今天所看到的本子。两者的区别在于今本比原本多出了“管子解”五篇(其中《牧民解》已亡失)和轻重十九篇(今已亡失三篇)。“轻重”诸篇经罗根泽、马非百等详细考证,认定作于西汉。“管子解”诸篇列于“轻重”之前,在内容上不限于对正文进行逐句解释,往往借题发挥,抒发己见。以《形势解》为例,与《形势》原文的精神就相当不同,原文有浓厚的道家气息,到解文时这种气息就淡化了,往往显露出儒学的精神。再从形式上来说,“同书为同书作解,又不在一篇之内,这种情况,正从一个侧面反映《管子》非一人一时之作。”(赵守正《管子通解》上)。既然名之为“管子解”,很可能是在原本《管子》产生以后为之作解,到刘向校书时才将它们纳入今本《管子》中。?
     
  二、《明法》在前,《有度》在后?
     
  明了《管子》是怎么一本书之后,我们可以这样说了:《明法》在前,《有度》在后。也就是说,《管子》是“以法治国”的倡导者。理由是:?
     
  (一)韩非见过原本《管子》?
     
  《韩非子·五蠹》:“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而国愈贫,言耕者众,执耒者寡也。境内皆言兵,藏孙、吴书者家有之,而兵愈弱,言战者多,被甲者少也。故明王用其力,不听其言;赏其功,必禁无用,故民尽死力以从其上。”?
     
  这里,“商、管之法”与“孙、吴之书”相对,按古人遣词用句的习惯,同时称举的相应是性质相同的一类东西,为避免重复而选用不同的字汇,所以“商、管之法”也就是“商、管之书”。如果说这还只是一种猜测,那么,韩非书中更多次直接地引用《管子》原文,足见韩非见过原本《管子》。?
     
  《韩非子·难三》引《管子·权修》原文:“《管子》曰:‘见其可,说之有证;见其不可,恶之有形。赏罚信于所见,虽所不见,其敢为之乎?见其可,说之无证;见其不可,恶之无形,赏罚不信于所见,而求所不见之外,不可得也。’”?
     
  《韩非子》同篇中还引用了《管子·牧民》的原文:“《管子》曰:‘言于室,满于室;言于堂,满堂,是谓天下王。’”?
     
  《韩非子·难一》篇引用了《管子·小称》中的一段话:“管仲有病,桓公往向之,曰:‘仲父病,不幸卒于大命,将奚以告寡人?’管仲曰:‘微君言,臣故将谒之。愿君去竖刁,除易牙,远公子开方。易牙为君主味,君惟人肉未尝,易牙蒸其子而进之。夫人情莫不爱其子,今弗爱其子,安能爱君?君妒而好内,竖刁自宫以治内。人情莫不爱其身,身且不爱,安能爱君?开方事君十五年,齐魏之间不容数日行,弃其母,久宦不归;其母不爱,安能爱君?臣闻之,务伪不长,盖虚不久。愿君去此三子者也。’管仲卒,而桓公弗行。及桓公死,虫出户不葬。”?
     
  此外,《难一》、《难二》篇中尚有数处内容与《管子》相同者,因同样的内容有的亦散见于《国语·齐语》等史籍,恐怕有人会说:“韩非的素材可能得自《国语》,不见得一定得自《管子》。”故不引。?
     
  (二)《明法》应列于原本《管子》?
     
  如前所述,《管子》书中有列为“管子解”的专题论文五篇,除《明法解》外,其余被解的四篇《牧民》、《形势》、《立政》、《版法》在形式上均属《管子》的“经言”。而“经言”在《管子》中占有独特的地位,许多学者对“经言”持肯定态度,认为其属管仲原著或较忠实地记述了管仲的思想与实践,成书较早,其情形如同《庄子》内篇之于《庄子》。“经言”中的《牧民》、《权修》诸篇也为韩非所称引。《明法》既然在被解者之列,其成文应与“经言”诸篇差不多时候,韩非可能见过。?
     
  再者,“经文”到被“解”的地步,其经过辗转流传久矣无疑,这也可证包括《明法》在内的《管子》书中被解的诸篇成书较早,列于原本《管子》。?
     
  (三)《有度》为对《明法》的阐发?
     
  从《有度》与《明法》的原文进行比较可以看出:?
     
  1?《有度》的文句,其含义比《明法》更明确试以几组文字相比较:?
     
  (1)《明法》:“故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
     
  《有度》:“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君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远事,则主不可欺天下之轻重。”?
     
  《有度》明确指出有了法度后,人主就不会被蒙蔽、欺骗。?
     
  (2)《明法》:“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求用矣。”?
     
  《有度》:“若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求用于法。”?
     
  《有度》指出了求用的对象——法。?
     
  (3)《明法》:“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
     
  《有度》:“若是则群臣废法而行私重,轻公法矣。”?
     
  “行私重”为“重私行”之误。与《明法》相较,《有度》指出“私”即“私行”,“公”即“公法”。?
     
  (4)《明法》:“故能匿而不可蔽,败而不可饰。”?
     
  《有度》:“能者不能蔽,败者不可饰。”?
     
  《有度》比《明法》多了两个“者”字,意思就明白多了。?
     
  2?《明法》篇的几处漏误在《有度》中被改正。?
     
  (1)《明法》“比周以相为匿,是故忘主死交以进其誉。”?
     
  《有度》“比周以相为也,忘主外交,以进其与,则其下所以为上者薄矣。”?
     
  “相为”即狼狈为奸的意思,法家以国与君为内,非此为外,外交,即私结党羽的意思,若“死交”使不通。而“以进其与”的“与”字即党与、党羽的意思。“以时其誉”的“誉”字有误。?
     
  (2)《明法》:“故交众者誉多。”?
     
  《有度》:“交众,与多。”?
     
  《有度》又将“誉”字正为“与”。?
     
  3?《有度》的文字比《明法》在修辞上更讲究?
     
  (1)《明法》:“是以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
     
  《有度》:“故忠臣危死于非罪,奸邪之臣安利于无功。”?
     
  相形之下,《有度》的“危死”、“安利”比“死”、“起”感情色彩表露得得为强烈。?(2)《明法》:“然则君臣之间明别,明别则易治也。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
     
  《有度》:“则君臣之间明辨而易治,故主雠法则可也。”?
     
  《明法》罗嗦、繁杂,《有度》简洁明快,只“雠法”二字便代替了“虽则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多字。?
     
  4?《有度》中含有《明法》中所没有的阐发性文字?
     
  《明法》:“威不两错,政不二门。”?
     
  《有度》:“威不贷错,制不其门。威制共,则众邪彰矣。”?
     
  5?《有度》比《明法》多出带有三晋学派特色的一些文句。?
     
  如前所述,《有度》约1500字,字数比《明法》多出三倍。除起首一段引齐、楚、魏之事,以阐明“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观点外,《有度》末尾一段则强调“峻刑所以遏淫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厉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等带有三晋学派特色的文句。若如郭沫若等《管子集校·明法》篇所断定的那样,《明法》为韩非后学所为,则韩非的后学何以要删除最能体现他们祖师爷的特征,乃至可作为其标识的文字??
     
  在他的前后,在他所处的那个百家争呜的大时代,曾出过他的前辈或同志如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以及《管子》的作者们——齐法家等。若无“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韩非子·定法》),韩非的《定法》何以写定;若无认定“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御贤者”(《慎子·威德》)的慎到,韩非的《难势》从何“难”起,“法”、“术”、“势”三驾马车齐发的“法治”构想何以产生?我们不该在看到“集大成者”韩非之时而无视韩非身后的申、商、慎等。同样,我们也不该因《管子》之书“杂”而贴上“无系统的类书”的封条存入《伪书通考》了事,信手将“以法治国”首倡者的绶带挂到韩非这根“最高的枝条上”,抹煞齐法家或“稷下先生”们的“功德”。这与“实事求是”该是相背的,对不曾以名传世的《管子》的作者们也是不公平的。? 
  金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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