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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法官素质

发布日期:2009-09-0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法治所显现的不健全、不完善可以从很多方面找原因,其中公民的法律素质低下是世人皆说,议论最多的,而法制实践中所暴露的法官素质不高这一弊害更是引起世人的忧虑。法官是法律业中最重要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得以运转的运作者、操纵者,是法律职能实现的承担者。实现法治现代化,最为重要的是要实现法官素质的现代化,解决法官的素质问题,诚如郑观应先生所说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有其法,尤贵有人。”所以,法官的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的成败,关系到法律威信和法律功效的真正实现。我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崇法──法官的精神和信念
  人类为什么要崇尚法律?在众多的社会规范中,为什么要选择法律作为引导、控制人们行为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机制?从深层意义上说,法律已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和文化。我们的先辈就曾这样看待过法律,“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法,国之权衡,时之准绳”“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西方的社会更有崇法的传统,所谓“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  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就不再有力量”“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从罗马法到拿破仑法,从亚里斯多德的“良好的法律是最好的统治”到马克思的“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西方的法律契约精神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在我看来,目前中国的法律状况,主要问题不是法律欠缺,因而通过大量批发法律出台不是解救办法;在法律的实施中,抱怨体制不合理、工资太低也不是根本上解决法律危机的出路,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法律制度所应得的尊严与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责任感的性质与强度。针对中国的法传统、法现状,我认为,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特别是我们法官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具有这种精神和信念的人,必然对法律也充满着无限爱心和敬意,甚至把法律看成是自己的第二生命或可以献身的事业,因而法律所体现的尊严和权威就非常理想。如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罗伯斯比尔的惊世之言“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
  所谓崇法,从浅层意义上讲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看今天的一些法官,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实在不算理想,很多人在选择当法官全凭一种关系或职业需要,在错误的市场导向和金钱意识支配下,法律庸俗地成为他们显示身份或捞取炒票的工具,一条烟、一瓶酒、一顿饭就可买下法律原则,在一些执法人那里,掌握法律成为他们捞取财富或交换好处的法码,讲假话、办空事,自己都在亵渎法律,可以设想,法律在这些人的手中,必然变得扭曲、变形,法律的价值不仅很难体现,甚至有法形同无法,很难指望中国法制的健全、完善。我相信:一个急功近利、充满铜臭味的人去执掌法律大权,法律的神圣性和正义性必然失去内在的支撑和动力,就很可能为任意曲解法律、奴役、强奸法律埋下了不称职的素质。特殊的职业必须选择特殊的人才胜任。,在我国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官是否崇尚法律法律是否至高无上并受到他的尊重,这是衡量中国社会是法制还是半法制半人治的尺子,针对中国的法律传统,最为重要的是要真正培养、造就一批合格、正直、有法律精神、崇尚法律的法官。
  
  二、知法──法官的本领和职责
  
  一个具有崇法信念的人,如果不懂法,最多也只是一个忠诚的“好人”。中国当今社会,法制建设方兴未艾,立法步入快车道,法律法规众多。接受、消化法律信息、能量的困难加大,非过去那种人治社会、计划经济的思维做法所能承担和承受,作为执法人,一个重要的素质标准就是要知法、懂法。熟悉和精通法律原则、法条规定是法官的“根”或“看家绝活”。
  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它需要具备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思维判断能力和记忆能力,既需要写作才能,又需要口头表达能力。知法、懂法体现了一种高素质的学习或修练。如果不知法,很难保证不会出现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甚至错判的事情发生,很难保证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柏拉图曾说过一段发人深思的话“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
  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大系统中,法律法规、中央法与地方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律与政策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联系与矛盾,作为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的整体理念观念,树立宏观的法律知识结构,仅知晓几部部门法、背得几个法律条文是无济于事的。实践中那种零时看书、对号入座、对事用法的做法是非常不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的。当然,法律不是封闭的远隔社会仅供人们敬奉的女神,更不是一架永恒的陈旧的复古机器,她来自社会,又有目的地服务于社会,她无法避免该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变化的影响,她不能不服从社会发展所提出的正当要求,因而,作为法官,他还不能仅仅只知道法律,他必须把自己的视觉投向广阔的社会空间,在社会的大背景下准确地认识法律,运用法律。在掌握法律基本规定的前提下领悟立法的目的、精神和价值。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官的知识库,不应该仅仅是单一的法律知识库,而应当是综合的知识库,他应当是懂外语、懂经济、懂政策的综合人才。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工作者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如果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机体的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的活跃的生活,那么就必须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其服务工作应当有益于法律最终目标的实现。如果法官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某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它还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官。可以说,一个好的法官,首先必须是一个成熟的社会人。他必须了解社会,洞察社会。
  调查今日法律队伍的组成,提高、培养法律人的素质还尤为迫切,一些从法律院校毕业的法律人,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缺乏法律实践经验;一些从部队转业和社会招干进入法律系统的人,有较强的政治素质或社会经验,但法律整体素质不高,如此等等都说明法律人的素质还有待于提高、充实、互补,我认为,这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法律知识面临着新的升级甚至改版,任何一个有责任心的法官都要感到自己知识的贫乏,学习本身就是一个长期的、贯穿人生的过程,作为执法人必须重视自己的法律学习,无字之书和有字之书都应掌握,只有知道自己的不足,才有“独上高楼,望断天涯路”的起点和清醒。而作为法院,也应创造各种条件,给法官深造、进修、提高的机会,以保障他们能适应现代化的发展。
  
  三:守法----法官的品格和德行
  
  法律是外化的道德,违法就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守法的一般要求。卢梭说“服从法律,不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束缚”,按柏拉图所说“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象最野蛮的兽类一样”过去,政府制定法律,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守法成为老百姓的事情。进入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成为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都不得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作为执法者,身穿国家制服,代表国家形象,必须处处严于律己,带头守法,以法律的准绳要求自己,正所谓,先正己,后才能正人。   
  法律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执法人的自觉守法来张扬的,法律应得的尊严和威信也体现在法官的带头守法中。作为法官,除了一手拿着宝剑以制裁罪恶,更重要的一手是要握着天平以教育人民、弘扬正气。所以自身的守法观念、言传身教就特别重要,守法而且是自觉的守法是由法官的身份或角色决定的。在实践中,一些法官,知法犯法,有意规避法律、曲解法律,变相执行法律,一些法官办案时,积压案件,久拖不决,置法律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在这些法官身上,法律的威信和尊严淡然无存,甚至法律知识已不是一种能力,而是一种罪恶,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的一句名言“执行法律的人如变为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最恶”。
  守法的品德使我想到了苏格拉底,面对不公正的判决,他本可以采用赎买或逃跑的方法免于一死,可他认为,法律具有独立的权威,试图逃避法律的判决,就是违反契约协议和法律精神,作为公民,必须服从国家对他的约束,不能由个人来选择哪些法律应该服从,哪些法律不应当服从,所以,他宁愿死,服从法律而死,也不愿导致国家的混乱。在法律从不完善走向完善的过程中,法官自觉守法、带头守法十分重要。只有严格守法,才能培育中国的法律精神和依法办事的传统。
  四、护法-─-法官的胆识与使命
  
  任何法律的实施贯彻,都不可避免地碰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在我国权与法、法与情的争斗是常有之事。法官按其使命来说是要献身于法律正义的,作为正义的守护神,他随时要和各种公然藐视法律的不法行为抗争,甚至必要时付出生命。为什么在我国同是一部法律,同是一个案件,在不同的人或不同的地区,却会有不同的结论,除了立法中弹性高、法规不明确的客观因素外,另一原因,法官没有护法的胆识和责任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
  在法律史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要面面俱到、没有遗漏,以便法官可以“照单请客”、“对号入座”这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法律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和事实却是无限的,“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事实之间,“稳定的”法律和“多变的”现象之间、“滞后的”法律和“超前的”社会之间是中外法学家探讨至今都无法解决的哥德巴赫猜想难题,只要社会发展一天,法律存在一天,这样的矛盾或差距就会存在一天。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漏洞是必然存在的,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可能凑效的。西方社会为消弥这种矛盾,赋予了法官适用法律时的“自由选择权”主张“法官立法”和“无法司法”。针对我国法制运行的社会条件或文化根基,采用这种做法只能使法律更加混乱。解决这一弊端的可行出路还得要倡导法官要有护法的勇气与精神,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律受到其他外部压力的影响和冲击的情况下,法官坚定的法律信念、坚实的法律精神和正确的法律意识就起很大作用。护法而且是忠实的护法这是解决我国法律危机的最好矫正剂,法官勇于护法这是时代的要求,是职责的使然。
  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迫于情势、碍于面子、受人好处,往往拿法律原则作交易,不但使神圣的法律受到了泄渎,而且使本来就不很健全的法律更加混乱,所以法律人在执行运用法律时,必须具有刚直不阿,秉公执法的正义感,他应该忘我、不带个人的成见、偏见或主观想象,忠于事实证据,严格依法办事。霍布斯曾忠告法官要做到第一:公平和有正确的理解,自己要有善良的天赋理性和深思熟利;其次要有藐视身外赘物----利禄的精神;第三要能超脱一切爱、恶、惧、怒、同情等感情;第四听审要有耐心,听审时要集中注意力。这是很有道理的。马克思思也讲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作为法官,应该明白这样的道理“如果一个纠纷未得到根本解决,那个社会机体就可能产生溃烂的伤口,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的和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又有可能严重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 
 田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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