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契约安民、以宪政立信
发布日期:2009-09-0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仅有技术化的法律,对于打造一个“信用中国”,则徒法不足以自行。个人信用不足,可以依靠银行信用来弥补,如其在信用证支付手段中的作用。而银行信用不足,就只能依赖于政府的信用来支撑。这是积极财政与赤字财政以及政府深深介入信用担保体系的部分原因。这就等于将全社会的信用逼入了最后的角落。政府充当交易的最后一个担保人,这与政府充当证券市场的最后一个买家和资本市场的最后一个投资人,意义并不相同。某种意义上,政府在信用体制中的主导作用,对于一个现代法治社会所需要的信用体制甚至可能是一种长远的伤害。
这是因为政府所充当的保护人身份必定是家长式的。在商业信用普遍不足之下,政府动用了最后的政治和国家信用的资源,来代替无法从商业社会中生长起来的信用。换言之,政府用一种垂直方向上的信用,来弥补水平方向上的信用的匮乏。
而水平方向上的商业信用的匮乏,在宏观上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一个独立的私法领域和契约精神的缺失,二是政府在垂直方向的信用所具有的强烈的人格化特征。
一、现代法治社会的特征用一句著名的论断来表达,就是从身份到契约。契约的精神就是独立主体间的平等。而平等意味着对于身份的排斥。这种平等关系下的“信用”,是一种与任何身份因素无关的诚信。换言之,则是发生在所有陌生人之间的诚信。只有这种“信用”,才能支持陌生人之间的交易。而传统的“仁义礼智信”,却是一种依附在身份关系前提下的道德约束,是一种以义务而非以权利来划界的约束。这个区分至今没有得到社会各界清楚的认识。去年一篇高考作文以赤兔马的故事高谈“人以立信为本”,将忠孝与诚信混为一谈,看不到当中人身依附关系对于道德的等级化,看不到丝毫契约精神下平等理念的引入。这样的文章被评为满分,在全国广为传扬。由此可见现代商业“信用”所要求的非人格化特征,和以权利为前提的平等价值,即便在更年轻一代人的心中,都远远尚未扎根。
费孝通将人格化的道德伦常,称之为“差序格局”。他指出了这种无法除去身份因素的道德观,只能在一个“熟人社区”中发挥行为规范的作用。而一个有效的交易半径的扩大,则取决于身份因素的不断退化,和一个以权利为基础的平等的道德观在商业社会中的生长。意图以传统的身份化的道德约束,来构建和呼吁商业社会中的诚信,则无疑于缘木求鱼。
二、对政府而言,法律正是一种促使其权力非人格化的力量。信用在我们社会中的极端流失,与政府的行为方式与权力特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由于民族国家的历史磨难,中国社会在一百多年的历史里,始终无法摆脱十年之间沧海桑田的变局。改革开放20年,三度修宪,国家与社会的政治经济体制与意识形态目标几易其说。由于缺乏一种超越于具体改革目标之上的宪政体制,制度的频繁变迁无法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中得到合法性的宽容。政策朝令夕改,土地分了又收回,随意执法和混乱收费,司法判决得不到政府部门的尊重,国有股减持说停就停,证券欺诈的民事诉讼拿走了又归还,连一部无伤大雅的电视剧也是放了又禁。至于地方政府、贪官污吏的无诚无信,更是对于商业信用的釜底抽薪。
如果希望时代的剧烈变迁,不会对社会信用造成莫大的冲击。便需要在种种变迁之上建立一个以不变应万变的现代法治与国家宪政的体系。以及在种种变迁之旁树立一个以财产权为根基的独立和自行其事的私法领域。这两者一个是对于政府权力的人格化的排斥,一个是对于道德约束的身份化的排斥。缺乏这两个方向上的努力,政府以垂直方向上的人格化信用,来替代水平方向上的身份化信用,最终既不能立信,也不能安民。同时也会使一系列的技术性的举措,因为最大的一种信用的缺席而事倍功半。
王怡/20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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