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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院书记员制度掠影

发布日期:2009-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各级法院的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已经推行了5年多时间,但是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改革遭遇到了许多困难和矛盾,改革进行得并不是很顺利,改革的成效并不明显。特别是在推行法官助理改革的今天,大家对书记员制度改革的认识还有很多分歧。基于这些原因,我们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中的法院书记员制度进行一些介绍,以期为这一改革的顺利完成有所借鉴帮助。

  在英美法系国家,书记员(官)是作为一种职业出现的。美国法院的书记员(Law Clerk)不是法院的永久工作人员,而是被法官雇佣作为个人助手,其必须有法学职业博士,通常任期为一至二年,与法庭记录员(Court Reporter)、法官秘书的工作不同,美国书记员并不负责记录和行政事务,开庭时,审判庭上也没有书记员的位置,其日常工作是协助法官,主要包括研究卷宗材料的法律要点、研究法律与判例、准备法官开庭备忘录、草拟演讲稿、草拟法律意见、编辑校对法官的判决和裁定、查证判决所引的注解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美国法院的书记员是法官助手。英国的治安法院书记员,有权在法庭上就法律问题向治安法官作提示,但不得干预审理和评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法院书记员(也称书记官)的职责和管理方式与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法院的书记员大同小异,主要职责也是从事协助法官审理案件的事务性工作,并扮演沟通法官与当事人联系的重要角色,在庭审中负责传递证据、诉讼文书等工作。

  在大陆法系国家,书记员(官)通常是一种专业性职业。如日本法院的书记员称为书记官,属于国家公务员。其一般是从裁判所的事务官中通过考试遴选的, 遴选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合格者要到东京的裁判所书记官研修所进行为期一年或两年的研修, 完成裁判所书记官的研修课程的人才有资格担任书记官。其主要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案件记录;制作、保管诉讼文书;提供各种法令和判例;依法官之命令行使法官的职权;民事调解与争点整理等。书记官与裁判官在职务上有明确的分工,其在实际履行职务时是以自己名义进行的, 不是裁判官的下手或辅助人员。裁判所书记官中均设置相应的管理职位, 在最高裁判所的大法庭设置“大法庭首席书记官”, 在小法庭设置“小法庭书记官”、“诉讼首席书记官”。书记官的职级为: 诉讼庭管理官—书记官—主任书记官—次席书记官—首席书记官。各级法庭的书记官同级, 是终身职。他可以书记官身份到事务局任职, 最高可任事务局长。

  总的来说,国外法院的书记员(官)一般按照单独序列专业化管理,通常在内部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来管理。书记员(官)和速录员、文员有明确的分工,其工作有明显的独立性、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有的国家的书记员不从事记录,相当于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法官助理;有的国家的书记员既从事记录,又承担其他审判辅助工作,相当于兼任速录员和法官助理。(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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