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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铐律师,被羞辱的是谁?

发布日期:2009-08-1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美丽的澄江湖畔有个澄江县,澄江县法院出了个洪猛庭长。洪庭长因恼怒之下铐律师,最近在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出了“大名”。
 
  山东莒南县法院曾经出了个“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三管院长。2000年前后,山西绛县法院出了“法盲、文盲加流氓”的三盲院长姚晓红。与三管院长和三盲院长相比,洪庭长显然高出一个档次。毕竟,洪庭长不自称三管,也不至于三盲。他至少不会动手打人,也不亲自铐人。不过,他表现出的蛮横则毫不逊色。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尤其是构建和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当下,他的行为尤其显得荒唐、扎眼与闹心。
 
  法庭是律师和法官施展才华的重要场所,也是昭示公平与正义的核心所在。近年来倡导的庭审改革,也以突出和强化庭审功能为核心。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必须各司其职,重视并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才能充分昭示公平与正义。正因如此,刑事民事两大诉讼法才对庭审过程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既有义务也有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律的这些规定,没有半点含糊。洪庭长从事民事审判近十年,按理应当知道这些规定。律师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当然享有这些权利,也必须充分行使好这些权利,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律师要求书记员补正笔录,是一件最平常不过的事。所有担任记录的人,都不可能毫无遗漏地记下当事人或律师的陈述与观点,这也是基本的司法常识。对于被遗漏的陈述和事实,当事人或律师有权要求当庭补正,也应当当庭补正笔录。否则,庭后再另补书面意见,一则事倍功半,二则可能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因为审判人员不可能记住庭审过程的每一个细节和各方的庭上陈述。
 
  如果洪庭长不知道法律的上述规定,那是司法界的悲哀。我相信他是知道的,因为他业务也很精通,但为什么他偏偏不让律师补正笔录而要律师庭后另作书面补充?从何律师的控告信看,何律师要当场补正,双方较起劲来。无奈之下,何律师最后在笔录上补上“我要求对庭审笔录进行补正,但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并写下自己的名字。这句话并无不妥,更谈不上扰乱法庭秩序,但却让洪庭长急火攻心,他暴怒地说:“你算什么东西?法院的笔录是你可以在上面随便乱写的吗?”。何律师再据理力争。洪猛法官随后大声叫道:“你以为法院是你家吗?拘留起来!”然后叫书记员去叫法警。后来,经过思考,他给何律师三种选择:要么拘留,要么罚款,要么写检讨。何律师全部提出异议。洪庭长于是下令法警把何律师铐在法院的篮球架上,约四十分钟。他恶狠狠地出了一口气,不过也为此付出了被撤职并清除出法院队伍的沉重代价。
 
  这一事件深刻地揭示了某些地方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司法生态:法官可以高高在上,对当事人如此,对律师更是如此。 “你算什么东西?!”这句话很能反映出洪庭长的心态。这本身就是一句侮辱和贬损人格的话,粗鲁而且刺耳,出自洪庭长之口,而且是在庄严的法庭上,实在有损司法文明,有辱洪庭长的身份。他显然是认为何律师最后补上的那段文字冒犯了他的尊严,但“你算什么东西”这句话恰好证明他根本不把法庭的庄严和律师的人格尊严当一回事。或许在他的潜意识里,法庭上只有法官的威严和权力,而没有当事人和律师的尊严和权利。这真是谬误之极。
 
  法庭上体现的是法律的尊严,法律的尊严在于法官的威严和权力、当事人和律师的尊严和权利都必须同时得到尊重和保障。一旦出现偏颇,司法公正和司法文明都将受到质疑。将法官的威严和权力凌驾于当事人和律师的尊严和权利之上,是庭审活动中的畸形现象,轻者如随意打断或限制律师的发言,较严重者如剥夺律师补正笔录的权利,更严重者如随意驱逐律师或当事人出法庭,更有甚者是随意铐人。从媒体的报道看,当天的庭审活动中,洪庭长除了没有驱逐律师律师出法庭之外,其他三种畸形现象都存在,逐步走向极端,而何律师的行为并无不妥。
 
  这一事件也反映了某些基层法院长期忽视庭审功能,以至于根本无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无视当事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此事虽为个别案例,但绝非偶然。洪庭长随意铐律师,制造的是权力恐怖,损害的是司法公信力。
 
  相比之下,在讲究司法文明的法院,这种事就不会轻易发生。前些年本人在为2.6亿元的深圳飞镖公司非法经营案辩护时,尽管法庭旁听席上多次情不自禁地为律师的精彩辩护响起热烈的掌声,但是主审法官只是敲法槌警示,脸上始终带着不温不火的微笑,并没有声色俱厉的训诫,没有狂怒的咆哮,更没有叫站立在法庭上那威武的法警铐人,等掌声停息了继续庭审。用行话讲,这叫庭审驾驭能力到家,我则认为是法官的涵养修炼到家。
 
  这一事件,也给我们的律师某些启示。书记员或多或少的漏记是不可避免的事,要求补正笔录是律师的法定权利。在行使这一权利的时候,不妨讲究一下方法。律师经提出后可以自行在笔录上补正,也可以庭后书面补充。可以理直气壮地指出漏记的地方,也可以婉转提出。如果提出后书记员不于补正,可以自行在笔录尾另作补正再签名。如果方法不当,也许还会遇到另一个叫张猛或鲁猛的庭长。
 
  何律师曾经在澄江县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十年,与洪猛曾是同僚,二人是否曾有龃龉,笔者不得而知。即便曾经有,二人此时在法庭上也应保持应有的冷静和气度,这是司法文明的底线,洪庭长也不该挟公权力泄私愤。如果没有,那完全就是洪庭长的不对,他的行为就是一种十足的蛮横了。
 
  如果洪庭长是因为庭前遇到影响情绪的事情导致当时情绪失控,下令铐人,那也是不可原谅的。毕竟,法院也不是洪庭长的家。
 
  洪庭长知道自己的权力,所以他下令法警铐律师,既表现了自己的威严和权力,又羞辱了律师,没料到到头来是羞辱了自己,在中国的司法史上留下话柄。
 
  一念之差和一气之下,洪庭长作出荒唐的违法行为,因此丢了官,我深为惋惜。
 
  法官可以享有权力,但不能有特权意识。意识的扭曲转化成行为的扭曲,必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何律师虽似倔强,但实为据理力争,行为上并没有违反法庭纪律,更没有扰乱法庭秩序,不至于要承担被司法拘留的后果。洪庭长怒铐律师,则完全不是违反法庭纪律可以解释的了。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每一个成员都应当给予其他成员应有的平等礼遇,表现出谦谦君子的风度。俗语云,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用广东话讲,叫做山水有相逢。洪庭长虽然被清除出法院,如果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有通过司考当律师的权利,哪一天要从事当律师这一行当,如果见到被他铐过的何律师,洪庭长恐怕只有羞愧难当的份,如果遇上了一个象他当年铐律师那样铐他的庭长,不知那时的他会作何感想。当然,如果洪庭长被追究非法拘禁罪,当律师只能是梦想了。
 
  将来如果律师当法官成为制度安排,法官羞辱律师的事也许就会很少发生了。洪庭长怒铐律师,除了其自身之错,还有制度之错。因为现行的制度安排缺乏律师变成法官的渠道,法官可以居高临下地看律师,法官与律师互相之间的某些猜忌与仇视,在某些场合下会集中爆发。
 
  最后,借用一句我们耳熟能详的政治话语说,法院的绝大多数法官是好的,是有司法涵养的,是讲究司法文明的,洪猛只是极少数,只是一时之怒的偶发现象。
 
  但是,这样的事发生一次就够了。和谐社会尤其需要和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不需要法官羞辱律师的事件。
 
  别了,洪庭长。本文是忠言逆耳,但愿能给他补上最后一课。


【作者简介】
成尉冰,广东坚信律师所主任,广东律师协会刑事民事公司法律等专业委员会和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佛山市优秀律师法律援助专家顾问,《中国律师杂志》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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