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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研讨会 分论 自由发言2

发布日期:2006-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乔宝杰(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副教授):我认为公司法中没有必要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作特别规定,这实际上是对公司规范运作的问题。

  殷少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对交易安全保护的一个方面。公司法中有大约一半的条文都涉及到交易安全的保护。

  乔宝杰(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副教授):对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涉及到诸方面。如果公司法中对这方面的规定太多的话,是不是会导致公司法的本质性的东西会忽略?

  马跃进(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公司的本质是投资者牟利及承担风险的组织形式。直接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公司的经营运作应围绕保护债权人利益进行。

  周林彬(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序应包括立法决策的程序和司法诉讼的程序。只靠民法解决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够,还需要从社会法角度出发,解决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郑翔(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教师):经济法的程序不能只考虑诉讼程序,还应该注重经济决策程序,以免使决策程序流于形式。

  侯作前(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副院长、教授):在这方面,行政法学的研究对我们具有启示作用。行政程序法的研究由过去侧重对于事后救济程序,转而侧重于事先预防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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