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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研讨会 主题发言 刘少军

发布日期:2006-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刘少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题目:论法程序的本质与经济法秩序

  经济法必须要有程序来规范。借用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制度,是不行的。现代社会强调的是主体之间的不平等而非平等。行政法最核心的是直接处置突发事件。而经济法不需要紧急处理工具。在责任上,民商法强调对个人的补偿,而经济法是整体经济利益的补偿,所承担的责任不局限于民事责任。纯粹的行政法的责任是降职等政治责任。经济庭的取消不会影响经济法的地位,其程序本身就不是经济法的程序,而是民商法的程序。可以构造经济检察官的制度。监管机构的缺失异化为执法机构而不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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