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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涉法信访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  信访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是党委、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涉法信访是信访的一种类别,它与一般信访不同,是指人民群众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对国家公务员违法乱纪、工作作风等问题的检举、控告,或者要求司法机关对自己或其亲友的切身问题予以落实或处理的控告、申诉。后一种情况大部分都是经过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处理过的,也就是本文所要论及的“涉法信访”,即与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有关的信访问题,可以说,从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时起,就蕴涵着信访的因素,且一直贯穿于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执行、申诉、再审等工作的全过程。近年来,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暴露出来,诉至法院的纷争趋增长之势,而法院裁判后,部分当事人因对法院裁判或执行工作及审判人员不满而越级上访也呈逐年上升之势。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至今,涉及我院的涉法信访案件32件,涉法信访已成为困扰法院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因素。为妥善处理涉法信访案件,保障司法独立、公正、高效运行,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涉法信访成因进行分析,并针对性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  涉诉信访  成因  对策

    一、涉法信访的成因                          

    (一)法院自身工作存在不足是产生涉法信访的主要原因

据不完全统计,在各种类型的信访中,涉法信访占有的比例较高,其中涉及审判工作的数量最高,占据80%以上,有50% 的信访人员是反映执行生效裁判不到位,有40%的信访人员反映对法院裁判不服而要求申诉的,尤其以不服民事案件裁判的居多,占信访案件总数的50%。从以上几组数据充分反映了法院信访工作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肩负的任务相当繁重,同时也不难看出,目前法院自身工作存在不足是产生涉法信访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为:

    1、告状无门时有发生。这种情况较多,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无理取闹的多,由此人民法院多不予理睬或以口头形式予以通知当事人,于是当事人一级一级缠诉缠访,而人民法院也没有合法根据进行处理,由此当事人就认为人民法院一级包庇一级,致使当事人认为自己有理而告状无门。

    2、裁判不公依然存在。如程序不合法,实体处理不公或适用法律不当;有的还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现象;对当事人意见偏听偏信,甚至草率下判;不尊重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片面追求调解率而违法调解、勉强调解或强迫调解。

     3、执行不力的问题远未解决。由于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人情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执行难”问题在短时期内还不能得到完全解决,“打赢了官司输了钱”是当事人普遍反映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执行员不严格依照执行程序执行,怠于行使职权致使案件久拖不执;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执行;有的案件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当;有的案件超标的执行,还有极个别案件存在重复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现象,也有大部分案件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当事人无能力执行等引起当事人不满的。

    4、少数干警缺乏亲民意识。一些法官司法为民的意识不强,特别是对一些婚姻、赡养、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借贷、合伙、土地承包等纠纷的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判则判,“不服上诉去”,缺少耐心,怕麻烦,不愿意做过细的调解工作,导致一些案件“官了民不了”,有的甚至激化了矛盾。裁判文书质量不高,存在叙述事实不清、析法说理不透彻,甚至出现错字、漏字等差错问题,授人以柄,让申诉信访人利用工作中的失误申诉信访。如某法院一名主审法官在审理一房屋买卖纠纷案中,缺乏责任心,工作粗心大意,马虎了事,将未加盖院印的判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致使该案严重超审限,当事人钟某借机越级上访,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5、申诉立案有待规范,没有建立处理信访案件的统一规范制度和工作机制,如民商事申诉审查时间过长致使答复不及时,极少数案件驳回申请再审处理不当,这些方面极易产生申诉人反复缠访缠诉。

    (二)不良的司法环境是产生涉法信访案的重要因素

    纵观我国的法制史,司法与行政合一是我国古代法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封建皇帝总揽全国行政、立法、司法大权,“法自君出”,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也可以法外用刑,法外施恩。在地方,行政长官兼管司法,地方官主持地方审判。因此,在古代老百姓心目中“官”就是“法”,“法”就是“官”,一旦有了冤那只有找更大的官才有希望伸冤。秦香莲状告陈世美的故事在我国可谓是家喻户晓,“拦轿告状”、“赴京喊冤”的范例更是不胜枚举。我国具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受传统的影响,有的群众经人民法院的裁判而败诉后,自然而然地就会想到要“上告”、“上访”,希望能找到或者遇到能“管”法院的更大的“清官”为自己伸冤,这可以说是上访者的普遍心理。     

    (三)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是产生涉法信访的根本原因

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绝大部分当事人是农民群众,文化水平较低,观念较落后,法律意识薄弱,诉讼能力较低,对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不能适应和理解。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处理后,一些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案件事实的认识等方面存在偏差,案件处理结果未达到其预期目的就认为法官断案不公、有枉法行为而无理缠诉、缠访。如谌某诉某县公安局不作为、诉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伤害等刑事自诉案,一、二审法院对其诉讼均认真进行了审查,民事部分早已审结执行到位,刑事行政诉讼因不符合立案条件而多次书面答复,但谌某就是片面理解应该追究史××的刑事责任,公安局不作为应承担行政赔偿66万元,无理缠访8年。

    二、解决涉法信访的几点对策

    (一)进行亲民为民再教育,始终树立司法为民思想

    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牢固确立正确的审判工作方向,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大力加强法官的四项教育,即:“公正与效率”主题教育、“司法为民”教育、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着力抓好“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原则,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坚持公开审判、公正办案,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塑造良好司法形象,树立起牢固的亲民观念,心中装着人民,感情贴近人民,努力改变传统司法冷、硬的外观,减轻普通群众对司法的畏惧感,拉近司法同群众的距离,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亲近和信赖。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树牢了,同人民群众的感情贴近了,才能增强为人民服务的主动性。相反,如果没有真正树立亲民观念,仅仅把亲民当作口号和外包装的话,就不可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便民、利民措施,即使制定了,也不可能长期坚持,真正落实。

    (二)把握处理原则,体现人文关怀

坚持预防为主,未雨绸缪,有访必处,有处必果,宜疏不宜堵,宜顺不宜激,宜解不宜结,宜缓不宜躁,宜快不宜拖的原则,以公正的程序取信于民,以事实和娴熟的法理知识说服当事人,以感情的力量感召信访人,以个人善良正直的人格力量影响信访人。如在处理老上访户欧某涉法上访问题上,我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仅从源头上将导致欧某上访的申请执行夏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执行完毕,而且针对欧某的家庭实际困难,加紧协调有关部门对已失去父母的欧某的外孙女曾某解决城镇户口,落实低保,并免除其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杂费,且申报了希望工程,使欧某亲身体验了法与情、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 进而消除其对法院的偏见。

    (三)建立信访机制,完善工作举措

    1、坚持和完善院长接待日制度。每月或每周定期由院领导接待来人来访,对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答复或处理,不能马上解决的,给来访人解释说明,并在一定期限内尽快解决;对确系法院违法审判或违法执行的信访案,要主动向来访群众解释,并找出存在的问题,找准症结,对症下药,该纠正的纠正,该补救的补救,该处理的处理;对信访反映不实、申诉不实的,也要认真督办,查清问题,找准原因,客观处理,消除信访人的误解,打消其重访的念头;对不属法院处理的,教育引导信访人向有关部门逐级反映。 

    2、建立以院领导为重,以立案庭为主,以各个业务庭为辅的大信访格局,充分发挥立案庭的信访职能作用。立案庭无疑是人民法院涉法信访工作的主要部门和窗口,信访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形象、法律的权威及社会的稳定,因此应依法赋予立案庭一定的协调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充分发挥立案庭的信访职能作用。过去,立案庭习惯做些收收信件、听听意见、报告领导、等待处理的简单工作,类似于一个“群众接待室”,仅起着民意通道作用,有些信访案件涉及其他业务庭,由于本身不具备一定的权限而无从解决,如赋予立案庭行使一定的协调权和监督权,就可书面通知并限定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不按时反馈的,可建议予以通报。在立案庭配备党性强、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职信访员,做到有访必处,有信必复,将信访案件建号立卷;协助院长搞好接待工作;对接待、登记、分流、审查、处理、反馈、统计等七个信访工作环节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严格限定各个环节的工作时间;建立每月一次信访分析报告制度,将分析报告中所反映出的各项指数作为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晴雨表和衡温计,为院领导正确决策提供重要参照信息。

    (四)坚持公正高效办案,规范申诉信访复查制

    1、高质量,严监督。严把案件质量关,对每一案件从立案、送达、审理、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实行全方位监督,切实增强承办人、合议庭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重效益,严把关。努力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裁判文书用语,坚决杜绝错别字、漏字的现象,避免授人以柄。

    3、重原则,严纠错。严格遵循自愿、合法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不片面追求调解率而违法调解、勉强调解或强迫调解,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

    4、重纪律,严管理。严格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格依照程序办案,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公正。   

    5、重 执行,严超期。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实行换员执行、交叉执行等方式,坚持依法执行、公正执行,充分选择运用最恰当的方法执行好每一起案件,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以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重效果,严依法。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做到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又充分考虑社会政治形势和维护稳定大局。

    7、重审查,严规范。对申诉、再审案件实行复查听证制,增强办理申诉案件的透明度和说服力;严把申诉再审案件的“新证据”复查关,对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要有严格的标准,防止一件案件反复申诉,反复复查,使法院的复查工作陷入被动的重复劳动之中;限定申诉、再审案件复查的工作时间,如果认定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及时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避免因审查时间过长而引发信访问题。

    (五)不断优化司法环境,形成法律至上氛围

    1、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坚持以案释法。宣传法律是法院的基本职责之一,要持之以恒采取多种方法宣传法律,通过散发宣传材料、举办法律讲座、提出司法建议,公开法律文书,公开审判等等,让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特别是要善于运用典型的案例宣传相关法律,对一些常用的法律,如民诉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刑法、婚姻法、合同法、担保法和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例教育当事人,让当事人了解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从而明白自己的主张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从中学到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法律至上的良好氛围。 

    2、加大队伍廉政建设力度,严防因队伍问题引起上访。针对社会各界对法院提出的期望和建议,法院应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好法官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是否与当事人有“三同”问题,对“吃、拿、卡、要”和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视其情况,作出严肃处理,对超审限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3、强化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合二为一的信访责任追究制。信访是反映案件质量和审判作风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为有效防止损害法院形象、败坏法官声誉的责任性信访案发生,应制定“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合二为一的信访责任追究制”,坚持“谁家的孩子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凡承办案件出现责任性信访案件的审判人员,在年终考核、评先树优、职务晋升等方面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对中层领导、分管领导实行一岗双责,分管副院长、庭长对庭里发生的信访案均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审判人员审判质量档案,加强对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监督和考核,并把信访工作作为考核法官业绩的重要内容,增强每位法官的信访工作忧患意识及社会危机感,引导全院干警充分认识到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问题,克服信访仅是立案庭的事等片面思想认识,增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意识,增强信访工作使命感,形成“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的共识,不仅力争把正在审理或执行的案件办成“铁案”,而且要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如前述主审法官就受到该院的通报批评和罚款等处理。

    (六)加大物质投入,建立信访网络。每年的信访统计表明,重复来信、重复信访所占比例较大,占35%,一方面反映了信访者要求解决的问题未得到落实和处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庞大的信访队伍存在信息不畅的问题。有些当事人写“人民来信”没有用,就改为“群众信访”,向党委信访不行,再去人大访,这一级不凑效,再到上一级。由于各信访部门之间缺少信息沟通,有的简单地批转了事,而形成很多的重复信访户。如果建立了信访信息网络体系,谁写过“人民来信”,谁在哪一级哪一部门信访过,上网一查一目了然,再根据信访工作归口处理、分级处理、原地处理的原则,与应当处理的信访部门取得联系,完全可以减少或避免重复信访和滥访,涉讼信访量自然下降。

    (七)完善对应急处理机制,有效维护法制权威。

    对人民法院已作出公正处理,且所有司法程序都已穷尽,而信访人员继续上访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对少数确不听劝说,无理取闹,缠访滋事,甚至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果断采取措施,该训诫的训诫,该警告的警告,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决不能一接了之、一送了之,更不能姑息迁就;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信访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措施,尽量做好上访人的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多做解释工作,以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信访;对由于客观原因失去了解决问题的条件,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解决上访人员的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做好息诉息访工作,体现执法工作的人文关怀。

    总之,涉法信访工作不能等待,只有把涉法信访工作作为事关群众利益的大事,作为落实司法为民、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法院新形象的大事来抓,在观念上抓好被动向主动服务转变,并积极舒缓社会交汇到法院的各种矛盾,涉法信访工作就一定能够抓实抓好。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简文豪 习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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