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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体系

发布日期:2009-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加拿大是实行“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实行双重政体,即联邦政府和省政府。与此相适应,加拿大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省法院两大系统。

                联邦法院体系

 

  加拿大联邦法院是加拿大联邦的司法机构。它同联邦的立法、行政机构是相互平等、各自独立的。联邦法院负责实施联邦法律,除有权审判涉及外国使领馆人员、海事或者海商案件之外,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之间、联邦政府与省之间的争执也有管辖权。

 

  联邦法院体系实行三级制,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审判法院。另外还设有税务法院等专门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是加拿大最高审判机关,受理对省和地区上诉法院所作裁决提起的上诉,以及对联邦上诉法院所作裁决提起的上诉。它的决定是最终的裁决。

 

  联邦法院也复审由联邦政府任命的行政官员所作出的决定,比如移民上诉委员会和国家假释委员会的决定。

 

  加拿大税务法院,对税收及与税收有关的事务拥有专门的管辖权。

 

                省区法院体系

 

  按照加拿大宪法的规定,各省或区均有独立的立法权,因而各省和区都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制度。与此相适应,加拿大各省或区都设有独立于省或区政府之外的省法院。

 

  各省或区法院大都分为三级,即:省高等上诉法院、省高等审判法院和省法院。

 

  省高等上诉法院受理高等审判法院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上诉。

 

  省高等审判法院审理比较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并有权批准离婚。

 

  省法院审理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和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对省法院所作的裁决不服,可以上诉到省高等上诉法院。

作者: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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