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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司法系统一瞥

发布日期:2009-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荷兰的司法系统大致划分为两个子系统:一般系统与行政法系统。所有的司法任命都由王国政府(女王和内阁)作出,这些任命是终生制(荷兰宪法规定,法官70岁退休)。荷兰宪法规定,荷兰公民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参与法院的司法活动的。

  荷兰法院分为:61个地方法院,19个地区法院,5个上诉法院和一个最高法院。简易案件是指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荷兰盾以下。这类案件的初审由地方法院管辖,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刑事案件和更为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起诉到地区法院,由1至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论是对本诉还是反诉都有上诉的权利;不服地方法院的裁判可以上诉到地区法院,但是诉讼请求不超过2500荷兰盾的案件无权提起上诉。

 

  荷兰的地区法院有一个独立的部门专门负责审理与行政法有关的纠纷,这些纠纷可以依次被上诉到国务委员会所属的行政法委员会。荷兰宪法有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条款,同时赋予议会产生并监督这些机关的义务。宪法中还明确写明,行政机关所作决定的内容如果与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可以被撤销。

 

  在荷兰,最高法院是所有民事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它由1个院长、6个副院长和35个法官组成,这些法官只负责法律审查,而不负责事实审查,他们无权对议会法案及条约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然而,荷兰宪法却授权最高法院有义务对违反法律的法院裁决并废除。

 

  荷兰设立国家仲裁局。该局属于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它专门负责对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纠纷进行监督。该局的官员由议会下院任命,任期6年,每年对下院报告工作。它可以依据个人的申请调查政府机构的行为,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在做出调查结论时,该局给予当事各方一个答辩的机会,之后公开结论,提出一些建议。

作者:杜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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