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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专门法院

发布日期:2009-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德国是大陆法系拥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国家,其中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典范。与其完善的法律相对应的是德国特殊的法院体系。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在德国的法院体系中联邦宪法法院享有最高地位,此外德国的法院系统又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主要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专门法院包括: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专利法院、军事法院和惩戒法院等,在这些法院的联邦一级,设有一个最高法院联合判决委员会,以解决这些法院之间管辖权的争议。

    德国宪法法院由联邦和州分别设置,互相独立没有隶属关系且实行一审终审制,其中联邦宪法法院享有最高地位,其审判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任期为12年,并且不得连任。联邦宪法法院不仅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同时还有权宣布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无效。

 

    德国设有大量的专门法院。除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具有独立地位外,其他法院均分别隶属于相关政府部门,所以专门法院系统也称为行政司法系统。德国行政司法系统实际上由普通行政法院和专门行政法院两大分支系统构成。专门行政法院包括劳动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等,德国行政审判权由各级行政法院与各级专门行政法院共同行使。其中普通行政法院分为联邦行政法院、州高等行政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三级,实行三审终审制。专门行政法院中财政法院分为联邦财政法院和州财政法院两级,实行二级二审制,劳动法院分为联邦劳动法院、州劳动法院和地方劳动法院三级,而社会法院则分为联邦社会法院、州社会法院和地方社会法院三级,一般实行三审终审制。

 

    此外德国还设有联邦专利法院、联邦惩戒法院、军事法院等。其中惩戒法院主要对公务员以及法官重大失职行为适用德国《联邦公务员惩戒法》进行处分,德国联邦惩戒法院设在法兰克福。根据德国惩戒法第十五条规定,惩戒权限属于主管机关、职务长官和惩戒法院。对公务员而言,申诫、罚款等较轻的处分由前者处理,较重的行政处分权则由惩戒法院行使。对法官的惩戒有所不同,对一般法官而言,职务长官可以进行告诫,但减俸、降职、免职等其它较重惩戒则均由惩戒法院法官勤务法庭进行,而对联邦法官的惩戒通常由联邦最高法院惩戒庭一审终审。

 

    这一庞大法院体系的形成与德国独特的文化传统、经济体制密不可分,也是德国完善法律制度的体现,当然这也使得德国的法院体系成为欧洲最具特点的法院体系。

作者:李承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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