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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国商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

发布日期:2009-07-1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法国商法规范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是大陆法系“法典式会计”的代表,有许多成功之处。分析《法国商法典》、《商事公司法》、《公司重整与公司清算法》中关于会计行为的规范,将为我国建立与完善会计法律制度及财务诚信机制提供一点启示。
【关键词】法国商法 会计制度 刑事责任
【写作年份】2004年

【正文】
     法国商法作为世界三大商法法系之一,别具一格,自《商法典》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在大陆法系中处于领先地位,与英美法系相比也有明显的自身优点,许多国家受其影响而制定了商法典。在会计规范方面,法国商法不仅确立了会计行为规范,还设立罪名以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
  
  一、法国商法建立的会计法律制度
  法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始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形成于十九世纪上半期,在二十世纪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典式会计”的现代会计法律制度体系。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强调了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1804年,拿破仑《法国民法典》对财产权、债权于财产继承权作了具体、实际的规范。1808年,《法国商法典》开创了民法与商法分立的新格局,进一步明确了所有者权益的法律规范,即如何从公司设立、管理、清理以及从会计、审计等方面对财产权、债权与继承权作了规定。商人会计是《法国商法典》中的重要篇章,对会计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了全面规定,确定了会计法律制度在商法中的地位,也形成了“法典式会计制度”的范例。此后。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的要求,《法国商法典》不断修订,内容也逐步完善,形成了包括《商事公司法》、《公司重整与公司清算法》和《工业产权法》在内的商事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有关会计方面的法规,具体规范了处理会计的法定性原则、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其报表合并、计价方式变更程序、固定资产折旧、各种准备金的提取、损失的弥补等。
  
  二、《法国商法典》中的会计规范
  在《法国商法典》中,第二篇为《商人会计》从第8条到17条,共10条,及其附《1983年11月29日第83—1020号关于实施1983年4月30日第83—353号法律以及商人和一些公司会计人员义务的法令》27条,构成了《商法典》规范的会计法律制度内容。
  1.规定任何商人必须建立会计帐表。《商法典》第8条规定:“任何具有商人身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应对影响其企业财产的活动进行会计登记”,“应在会计年度终了时,根据会计登记和财产清单,建立年度帐目。年度帐目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帐目和一个附件,三者构成不可分离的整体”。所附《法令》第2条规定::“每个商人必须设有日记帐、总帐和财产清帐”,并对应记载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见金帮贵译:《法国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本文所引资料均出自本书,下同,不再注明。)
  2.详细规定了会计帐表应记载的内容。《商法典》及其所附《法令》大部分条文为规定会计帐表的内容,如《法令》第11条具体规定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表应至少依次说明的要素,第12条具体规定了资产科目应主要列出的科目,第13条具体规定了负债项目应至少依次说明的要素,第14、15、16条具体规定了损益科目的费用项目、收益项目、年度损益所应列出的科目,在第18条中还规定了简化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依次说明的要素,第24条列举了 “附件还应包含一切有关企业财产和财务状况以及企业盈亏情况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 24项,等等。
  3.确立了会计帐表的真实性原则。《商法典》第9条规定:“年度帐目应当真实、合乎规定,并真实反映企业的财产、财务状况和盈亏情况。执行会计规定不足以真实反映本条规定的情况时,应在附件中提供补充的情况”,第10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损益帐目和附件应包含为真实反映企业财产、财务状况和盈亏情况所必要的项目和科目”。
  4.赋予了合法会计资料的法律效力。《商法典》第17条规定:“依法编制的帐目可被法院接受作为商人之间商行为的证据”,“法院仅可在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公司分立案件中以及在司法清算、财产清偿(司法重整)和暂缓诉究诉讼中下令提供会计文件”。
  
  三、《商事公司法》中的会计规范
  《商事公司法》作为法国商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承续了《商法典》的立法精神,在有关条文中作为更为具体的规定。
  1.强调了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原则。该法第228条规定:“审计员应证明年度帐目符合规定、真实可信,并真实反映了过去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结果以及该会计年度终了时公司的财务和财产状况”;“如公司建立公司集团帐目,审计员应证实集团的帐目符合规定,真实可信,并真实反映了包括在集团帐目之内的全体企业的总体的财产、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结果”。第341-1条对社会公开募集的公司专有的文件,规定“审计员对半年报告中所包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第357—6条规定:“集团帐目应是合法的和真实的,并且应忠实反映由纳入集团帐目所有企业构成的整体的财产、财务状况以及盈亏情况。”
  2.规定了会计报表审计员的权利义务。该法规定了审计员要为会计报表真实性负责,因而有权利查询相关会计资料及文件、现场核查实物,第228、229、230条等规定了审计员可以“进行任何其认为适当的审核及监督活动,并可当场查阅所有其认为执行任务所需要的材料,尤其是所有合同、帐册、会计文件和笔录登记簿”,“包括集团帐目内的所有企业进行”。同时,在第234条规定了责任,“审计员应对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犯的错误和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向公司和第三人承担责任”,“审计员不对董事或经理家成员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审计员在知道的情况下而未在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中予以披露的情况除外”。
  3.明确了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该法第425条规定:公司经理人,“为掩盖公司的真实情况,故意向股东提供不能真实反映公司会计年度在该年度终了时的经营结果、财务及财产状况的年度帐目”,将“处1年至5年监禁及250万法郎罚金,或者单处监禁或罚金”。第437条2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为掩盖公司的真实情况,故意公布或向股东提供不能真实反映公司各会计年度在年度终了时的经营结果财务及财产状况的年度帐目的”,将“处5年监禁及250万法郎罚金,或者单处监禁或罚金”。第426、439条规定,公司经理人(含董事或经理),“未为各会计年度制作财产清单、年度帐目及经营报告的”,“处6万法郎罚金”。第481—1条规定了,公司的董事、经理等责任人,向股东提交的有关年度报告有虚假内容的,处12万法郎罚金;“审计员在其报告中未说明上述情况的,适用同样的刑罚”。当公司进入清算时,如果清算人员“在各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未依据财产清单制作年度帐目报表”,依第487条规定,“处6个月监禁及6万法郎罚金,或者单处监禁或罚金”。
  
  四、《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中的会计规范
  与《商事公司法》相呼应,《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规定了虚假会计帐目制作者应负“欺诈破产罪”。该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任何自然人、商人,任何农业耕作者或手工业者”,“不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帐目,或者销毁全部或部分会计帐册”,“法院可在进行司法重整或司法清算程序的任何时候,对其宣告个人破产”。第197条第4、5款规定:当自然人或法人进入司法重整或司法清算程序中,如果当事人被发现“制作虚假帐目,或者销毁企业或法人的会计文件,或者在法律要求设立帐目的情况下而不设立帐目;根据法律规定,制作的帐目明显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犯有欺诈破产罪”,将依198条规定“处5年监禁及50万法郎的罚金”,共犯处相同刑罚。依第182条规定,如果法人在进入司法重整或司法清算期间,接管者或清算者同样需要建帐立册,不得“制作虚假帐目,或者销毁法人的会计帐册,或者不依照法定规则设立帐目”,否则“法院可宣告对其开始司法清算”。
  
蓝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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