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作社”和“非营利性机构”的法律特征分析
发布日期:2009-07-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稿于2003年4月25日星期五
一般来说,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大型“企业”一般都采用“投资者所有权”的组织形式。 企业的“所有人”是指分享对企业的控制权和对企业利润或剩余收益 (residual earnings)的索取权。这两种权利都是“名义上权利”(formal rights),即不一定是“有效”(effective)的控制。 从理论上说,企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可以相分离,由分属不同集团的人掌管,但在实践中两者却往往同时掌握在同一个人或同一类人手中。原因很简单,如果掌握控制权的人无权参与剩余收益的分配,他就没有动力运用控制权去实现剩余收益的最大化;相反,他还可能会毫不在意地花掉公司已有的收益,使所有 权获得剩余收益的人无利可获。
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投资者所有权”其实只是特殊经济条件的产物,只是一种经常处于主导地位的所有权形式,这并不意味着它在任何情况下都占据优势地位。即便在美国这个“公司资本主义”(corporate capitalism) 的代表国家,“非由投资者所有的企业”也在很多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在法律、会计、投资银行、医疗等专业服务行业里,雇员所有的合伙或企业一直以来都非常普遍。由住户合作拥有或公有的公寓住宅(Condominium)发展的速度非常快,已经开始渐渐取代投资者所有的出租房屋成为居民用房的一种主要所有权形式。 在保险业,由报单持有人所有的保险公司出售的保单占整个市场已售出的寿险保单总量的一半,财产和责任险保单总量的1/4。以互助储蓄银行形式出现的消费储蓄银行等。
立法者和公众逐渐接受这样一种观点:企业组织形式是经营者减少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的一种选择,其各个要素可以进行合理的配置。在成本最低的所有权配置状态下,企业交易成本的总和应当实现最小化,也就是以下两种成本之和达到最小:(1)企业与非所有人的客户在市场上交易的成本;(2)作为企业所有人的那一类客户拥有企业的“所有权的成本”,大致分为三种,管理人员的监控成本、集体决策的成本和风险承担的成本;前两项成本是与所有权中控制权这一权能相联系的,第三项则直接与剩余收益的索取权相关,所有这些成本在数量上都因企业客户性质的不同有很大的差异。
实践证明,选择适当的企业经营组织形式可以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很大的影响。在美国,运作较为成功且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经营组织形式有,合作社(cooperative)、非营利性机构(nonprofit institutions)及互助公司(mutual companies)、合伙企业(partnership)、股权分散的商事公司(business corporation)。美国基本的公司法通常不是联邦法而是州法。一般来说,每个州都有四种一般性的企业组织的成文法,即合作社法、非营利性机构法、合伙法和商事公司法,来对应这几种组织形式。
笔者曾经撰文探讨了美国合伙企业和商事公司的法律特征,本文将集中分析美国合作社(cooperative)、非营利性机构(nonprofit institutions)及互助公司(mutual companies)的法律特征。
一、合作社
(一)生产者、消费者合作社
通常来说,同企业有商业往来的人既包括企业产品的买方,也包括向企业供应原材料、劳动力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卖方,都是企业的“客户”(patrons)。几乎所有大型企业的所有人都同时是企业的客户,生产者合作社(producer cooperatives)和消费者合作社(consumer cooperatives)就是明显的例子,这些企业的名称就表明它们分别由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和生产者所有的。
由农民所有的生产者合作社(farmer cooperatives)在美国的基本农产品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G Martin教授仔细分析了由牛奶农场主所有的奶酪生产合作社,“社员”(members)是因为向合作社出售牛奶而成为合作社的所有人,而每个社员拥有的所有权份额也是依照其卖给合作社牛奶的数量来确定的。但这并不是说所有向合作社提供牛奶的人都是所有人,合作社也可以向非所有人的其他供应商购买一部分牛奶,但这些卖方通常只能获得一个固定的价格(概价格可能不同于社员价),而无权分享合作社的净收益,也无权参与合作社的管理。相反,每到年底,合作社按照一年中每个社员实际卖给合作社的牛奶数量确定利润分配的比例,再以类似客户红利(patronage dividends)的形式把利润分配给社员,合作社内的表决权通常也是按照每个社员提供的牛奶数量按比例分配。
事实上,传统的“由投资者所有的企业”不过是“生产者合作社”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更确切地说,这些企业其实是债权人合作社(Lenders’ cooperatives)或者资本合作社(capital cooperatives) (见下文)。
消费者合作社的结构与生产合作社很相近,不同的是“社员”是按照其向合作社购买的而不是出售的产品的数量来确定各自在合作社净收益和表决权分配中所占的比例。 互助储蓄和贷款联合会以及信用联盟其实都是消费者所有的合作社。 由消费者所有的供电设施正在供给美国1/10人口的生活和生产用电。 一些家喻户晓的重要企业如万事达信用卡、美联社(Associated Press)以及真值五金连锁店(True Value Hardware)等都是由各地的营销商所有的服务和供给合作社。
(二)资本合作社
耶鲁大学Henry Hansmann教授假设了一个“资本合作社”,它的形式与G Martin的牛奶合作社形式几乎完全一样。
首先,合作社的每个社员(members)要借给合作社一定数目的现金,合作社用这笔资金来购买设备以及营运所需的其他资产。作为回报,合作社向每个社员支付一定数目的利息,这个利息通常都非常低,以确保合作社在支付利息以及其他开支后还有相当数量的净收益,企业按照每个社员贷给合作社的资金的数额确定净收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在收益发生的当年以股息的形式分配,或者在清盘时以净资产的形式分配。同样地,表决权也是按照每个社员向合作社提供资金的数量按比例在社员中间分配。同时,作为一种补充性融资方式,合作社也可以向非社员的其他人借入资金,但只按一定的利率向该债权人支付利息,而不允许其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净收益的分享。
很显然,这个资本合作社就像牛奶合作社一样是一个由生产者所有的企业 ,典型的商事公司也是如此,它们其实是由资本的出借方所有的企业。
实际上,资本合作社的结构与典型的商事公司“几乎完全相同”。 他们之间的共同之处之所以不那么显而易见,是因为在商事公司里,企业为了方便起见把支付给社员债权人,即通常我们称之为“股东”或“股票持有人”的利率一概定为零,这就在一定程度掩盖了社员投资的贷款性质。 所以,商事公司其实只是合作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总得来说,合作社是一种由“客户”掌握所有权的企业 ,而向企业投入资本的人只是合作社众多客户中的一种,通常,我们所说的“合作社”仅指“客户”所有的合作社,而不包括“投资者”所有的合作社,即商事公司。
(三)商事公司与其他合作社区别
商事公司的构造与其他合作社还是有区别的。
在商事公司里,股东向公司提供贷款的期限不是以年或其他固定的时间单位来计算,而是永久性的,尽管单个的股东也可以通过将股份转让给其他人来撤回投资,股东作为所有人从整体上来说只能在公司解散时才能收回股本;在其他合作社中,社员通常都可以自由调节与合作社交易的数量,甚至终止对企业的“惠顾(patronage)”。 但是这种区别并不是绝对的,投资者所有的商事公司有时也允许其成员在某一特定时间以后撤回投资,有的甚至允许投资人在任何时候撤回投资(比如标准的合伙企业),开放型的互助基金就是一个例子。相反,很多合作社却经常要求其成员承诺长期惠顾该企业。
商事公司分配表决权的方式通常也与其他合作社略有不同。在商事公司里,表决规则通常都是一股一票,表决权是按照股东的出资额来分配的,而很多合作社实行的则是一人一票,每个社员的表决权并不因其惠顾合作社生意的多少而有任何不同。 但两者之间的差别既不是普遍的,也不是绝对的,在18、19世纪的美国,很多公司的章程都对股东的最高表决权加以限制。这个时期,股东的表决权通常与其出资多少无关,直到20世纪,“一股一票”的实践才渐渐通行。 另一方面,尽管规范合作社的法规有时候还提倡“一人一票”的表决规则 ,实行这种规则的合作社并不是很多,更多的合作社还是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数量来分配表决权。
二、非营利性机构
美国绝大多数的非由政府所有的大学、中学、托儿所 以及相当数量的医院、老人院、保健中心和健康保险公司都是非营利性机构 ,此外,绝大多数从事高雅艺术演出的表演团体,其中包括交响乐团、歌剧院、芭蕾舞团和话剧团等都是非营利机构,而博物馆更是非营利性机构的代表 。非营利性机构并不是不能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活动,事实上很多非营利性机构每年都有帐面盈余。同时,非营利性机构可以获得政府的间接补贴。
在其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非营利性机构的地位远不如在美国那样重要,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在其他国家,特别是在欧洲国家里,高等教育、医疗以及其他服务业基本上都已经社会化了。但并不是每个发达国家都这样,例如日本,在所有注册的大学生中,就读于国力大学的不超过25%,其余的学生全部就读于私立的非营利性学校。 而在美国,20%的大学教育是由非营利性机构提供的,其余80%则由公共教育机构提供。
(一)最有效率的组织形式
非营利性机构最根本的特点是这类企业组织的控制人(包括它的成员、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及受托人)不得参与企业净收益的分配。完善的非营利性企业通常都会要求依照该法成立的企业严格遵守这种“不分配限制”,并且同时禁止任何合作社的或其他有所有人的企业依照该法注册成非营利性企业。 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营利性机构不能向为其提供服务或资本的人支付合理的报酬,只是企业的剩余收益不再分配之列,所有的剩余收益都必须留在企业内部,用于支持企业从事其章程规定的业务。由于这种“不分配限制”,非营利性机构从定义上来说没有“所有人”的企业,因为没有任何人能够既插手企业的管理又参与企业剩余收益的分配。对那些以捐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非营利性机构来说,这种所有人虚位的状态本身就是一种优势,由于没有所有人,这些机构的捐款人才会放心地继续惠顾这些机构,也就是象他们捐款。
Henry Hansmann认为“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最有效率的组织形式是不要任何所有人”。“无所有人”的非营利性机构出现的背景一般都是至少一类客户与企业间的合约交易成本和所有权成本都很高,在这种情况下把所有权交给任何一类人都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严重的效率损失,而面对高额交易成本的这一类客户通常都是企业重要的顾客。严重信息不对称通常是造成交易成本过高的核心原因。具体来说,非营利性机构最经常出现的情况就是,企业的顾客在信息上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位置,及时他们付出了合理的成本和努力,也无法确定企业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或数量,让这些顾客以外的任何人充当企业的所有人都可能给这些顾客的利益造成威胁;而另一方面,这些顾客本身的处境又决定了他们自己无法对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即使他们能够做到这一点,实施控制权本身的成本可能也远远超过了他们与企业之间的交易的价值。解决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是建议一个没有所有人的企业,或者更确切得说是建立一个由管理人员充当受托人得企业,顾客是企业的受益人,从本质上说,非营利性机构这种组织形式摈弃了完全所有权在牵制代理人行为方面的所有优点。
笔者认为,非营利性机构与投资者素有的企业以及由其他客户所有的企业之间并没有重大的差别,它只不过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最极端的表现形式。非营利性机构在所有人监督这个坐标轴上处于一个比较远的极端,这个坐标轴的另一端就是那些由一个或多个所有人亲自控制的企业,这些所有人都会积极地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在这两种企业中间的企业虽然名义上是由企业某一类的客户所有的,但事实上这些所有人并没有对企业事实有效的控制,这些企业其实是控制在那些自我任命的管理人员手中,所有人对他们的影响十分有限。在一个形式上有“所有人”的企业利,随着所有人的控制权不断地被稀释,这种企业与形式上无所有人的企业(即非营利性的机构)之间的差别就渐渐消失了。
(二)互助储蓄银行(mutual firms)
消费储蓄银行在美国最早是以互助储蓄银行的形式出现的。互助储蓄银行最早出现于19世纪,当时采用的完全是英国模式。第一家互助储蓄银行于1816年在马萨诸赛州注册成立,到1849年全美共有87家银行经营互助储蓄业务,这些银行主要集中于东北部和东部大西洋沿岸的城市中心地区。它们最初都是以慈善机构的形式出现,原始资本一般都是由富裕的商人捐献的。据说这些创始人的最初动机是帮助收入低的人摆脱贫困,他们试图通过鼓励劳动阶层的人励行节俭来减轻公共慈善事业的压力。
尽管从概念上来“互助”银行应该是储户所有的消费者合作社,事实上,这种银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银行的储户既没有表决权也没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控制权,他们无法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施加任何直接的影响,他们既不是银行的会员也不是所有人。 互助银行的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自我任命的董事会手中,他们受储户的委托代储户管理银行的资产。因此,在互助储蓄银行里,“‘互助’指的是只有储户有权参与利润分配”。此外,银行解散时,互助储蓄银行的存款人可能还有权参与银行累积盈余的分配,尽管这一点有时并不是很明确。 所以,这种互助储蓄银行在本质上是非营利性机构而不是合作社。
投资者所有的银行直到20世纪才出现。19世纪早期,收入低的人往往信不过投资者所有的银行,不愿意把自己的储蓄放在一个营利性的机构手中。主要原因在于此时的银行业还处于一种监管真空中,没有任何的法律或法规要求银行将净资产或储蓄准备金保持在一个特定的水平,银行投资的方式也不受任何限制,所以,这些由投资者所有的银行就既有动因又有机会实施机会主义行为、损害储户的利益。具体来说,他们倾向于把储户的存款投入高风险的投机 项目,而投资的大部分风险都是由储户承担的。因此,普通储户当然不愿意把自己毕生的储蓄交给这些“信誉很差的投资者所有银行” ,哪怕是短短的时间。
早期消费储蓄银行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储蓄人对投资者所有的银行如何处置他们的存款既无从了解也无法控制,他们因而对投资者所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有特别强烈的要求,希望这种新生的银行能够有限得防止代理人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多的保护。同时,大批的城市产业工人第一次以货币而不是实物的形式领到了他们的劳动报酬,与传统农业社会不同,这些工人无法倚仗任何屏障度过失业的难关。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尤其需要储蓄银行的帮助,互助储蓄银行满足了这种需要,通过采用非营利性机构的形式,为储蓄人提供了重要的保障,防止了代理人风险的蔓延。
但是,作为非营利性机构,互助储蓄银行不能以股本的形式融资,它们只能向富裕的慈善家募捐以取得不要的营运资本金 ,这些银行的非营利性质本身就构成了一种担保,捐款人可以放心得把钱交给这些银行,确信银行会把资金用于指定的用途。但与其他捐助性的非营利性机构不同的是,互助储蓄银行采用非营利性机构所有权形式的首要目的不是为了捐款人提供代理人保护,而是相反,互助储蓄银行以募捐的方式融资的原因是因为它们是非营利性机构,它们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它们的商业“顾客”,即银行的储蓄人。
结语:
可见,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并不是盲目的,而是建立在仔细比较和深入分析之上。最适当的经营组织形式可以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很大的影响。笔者相信,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生产力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组织形式必然朝着开放性、灵活性发展。
注释:对不起,一贴到这里又不对应了,没有办法。
The Ownership of Enterprise, Henry Hansmann,《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第1页。
指的是企业在偿付了其他契约债务如工资、利息以及原材料价款以后剩余的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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