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刚:战争国际法的《圣经》传统初论
发布日期:2009-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圣经;战争;国际法;自然法;和平
一、 自然法、契约及国家关系
在实证法的背后寻求形而上的正义原则的支持,以作为实证法的立法依据和其合法性的检验尺度,是谓“自然法”。战争国际法在初期正是以自然法为法理依据的。而《圣经》[1]中的“十诫”则为战争国际法提供了最早的自然法的形式原则的蓝本。(《出埃及记》,第20章,第2-16节,或《申命记》,第5章,第1-21节)。对自然法的内容虽有非常不同的理解,但可以确定的是,自然法的背后意味着神的世界秩序的存在:“《圣经》是这么说的:你应该遵守法律和准则,这样,人类才可以生存。《圣经》中没说拉比、利未人和犹太人,而是说人类。”[1](第274—275页)而要确立自然法首先就必须确立神的威严:耶和华是“信实的神;向爱他、守他戒命的人,守约施慈爱,直到千代;向恨他的人,当面报应他们,将他们灭绝。”(《申命记》第7章第9-11节)。
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约翰·洛克是受《圣经》影响颇深的一位思想家。[2]尽管不能说他的政治社会起源学说“契约论”直接奠基于《圣经》之上,但按施特劳斯的观点,洛克的“自然状态说”无疑是出自《圣经》的历史(洪水之后)的。自然状态是包括自我保全在内的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人人都拥有。在洛克看来,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即是“上帝法和自然法”的准则:即使在一场正义战争中,征服者也不能占有被征服者的财产。[2](第129—131页)自然法同时也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强制力的合法性依据。后半生笃信《圣经》的圣奥古斯丁认为,国家没有正义(自然法),无异于强盗团伙。[3](第105—107页)
《圣经》旧约、新约之约即指犹太先知与上帝的契约。[3]尽管东方的古埃及和古希腊已有丰富的国际条约的实践,但契约的神圣性则主要是由《圣经》确立的。同时,“莫西十诫”的出现也开启了文字的契约逐步取代口约的时代。[4](第299页)笔者甚而以为,国际法只有书写的条约才具有拘束力的普遍规定,应当追溯到《圣经》的这一传统。无论如何,基督教契约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并已经成为国际法实践最为重要的伦理规范。犹太血统的现代国际法学家、法理学家汉斯·凯尔逊国际法一元论体系架构的金字塔顶端即以“有约必守”原则作为基本规范——国际法的最高价值。
国际法所调整的关系在其发展的初期通过《圣经》得以神化合神圣化。在古希腊时代早期,国家(城邦)之间的共存缺乏系统的法理基础,相关立法不被法学家所重视。民族间关系问题只有在发生"入侵威胁或提供掠夺机会时"才会提上议事日程。[5](第26页)公元前三世纪始希腊法文化构建的"大同"被基督教化为一种神意的世界秩序。上帝是其主宰,上帝的禁令和命令即是人与国家的行为规范。如民族间的交往原则上通过契约来进行:圣经旧约记载,神晓谕摩西说:
“......我从前向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显现为全能的,......我与他们坚定所立的约,要把他们寄居的迦南地赐给他们。"(《出埃及记》,第5章,第2-4节)。同时,圣经也常常记载和平时期保护外国(邦)人的事例:摩西躲避法老,逃往米甸地居住。(《出埃及记》,第3 章,第15节)摩西甘心和那人同住;那人把他的女儿西坡拉给摩西为妻。西坡拉生了一个儿子,摩西给他起名叫革舜,意思说:“因我在外邦作了寄居的。”(《出埃及记,第3章,第21 — 22节)。《利未记》中神有更加明白的指示:“若有外人在你们国中和你同居,就不可欺负他。和你们同居得外人,你们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样,并要爱他如己,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利未记》,第19章,第3 — 34节)。
国际联盟的构建也应始于《圣经》所记载的实践:便雅悯人剥夺外乡人的权利,杀死了利未人的妾。以色列人的所有部落因联合起来,攻打便雅悯人。(《士师记》,第19章- 20章)。在《撒母耳记》中也能看到:以色列的第一个国王扫罗在亚扪人来攻打时,将一对牛分送各个部落,以此号召所有这些部落一同抵抗。扫罗还发话:“凡不出来跟随扫罗和撒母耳的,也必这样切开他的牛。”(《撒母耳记上》,第11章,第7节)。事实上,以色列神殿周围的部落好比订立了互不侵犯条约的联盟(此为战争国际法出台的初始条件)。联盟成员维护普遍的和平,并一致尊重外邦人应受到友好接待的权利。[6](第136—139页)
《圣经》记载的时代的国家关系更多地表现为战争关系。对于战争中的敌人,神的戒命似乎是以牙还牙、斩尽杀绝。神晓谕摩西说:“你要扰害米甸人,击杀他们,因为他们用诡计扰害你们”。(《民数记》,第26章,第17 — 18节);当以色列人杀了所有的米甸男人,押送米甸女人凯旋归来时,摩西命令将所有已婚妇女和儿童全部杀光,为耶和华复仇(《民数记》,第31章,第15 — 17节);在与亚玛力人征战时,撒母耳传达耶和华的命令:“现在你要去打击亚玛力人,灭尽他们所有的,不可怜惜他们,将男女、孩童、吃奶的,并牛、羊、骆驼和驴,尽行杀死。”(《撒母耳记上》,第15章,第3节)。因为他们是罪人。台湾学者陈鼓应在其《耶酥新画像》一书中对《圣经》(旧约)所传达的狭隘的报复心态和恣意的虐杀,给予猛烈地抨击。[7](第57—58页)的确,对如此残暴的行经我们是难以认同的。另一方面,这类以牙还牙、斩尽杀绝戒命总是与所谓的圣战相伴,[8](第23页)而在其他性质的战争中似乎要显得宽容一些:“当包围一个城市的目的是为了攻占它时,不应该四面八方都围得跟铁桶一般,而应只围三面,以便给那些想逃生的人一个机会。据传这是给莫西的命令”。[9](第273页)
二、圣战与正义战争
什么是所谓圣战呢?圣战起初是基督徒对非基督徒的战争。以后指正义战争。如使徒保罗所言:“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罗马书》第13章,第4节);或:“当为贫寒的人和孤儿伸冤,当为困苦和穷乏的人施行公义”(《诗篇》第82章,第3节)。圣奥古斯丁认为,正义战争是“当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由于不能赔偿所造成的损害或不能归还非法占有的东西而应当受到惩罚时,那些为某种损害复仇的战争。”[10](第135页)也就是说,圣战的本质是复仇。但这个“仇”并非“私仇”。在此意义上,复仇与德行业果的所谓“天应”发生着内在的因果关系。[11](第375—392页)
圣托马斯将正义战争的形式条件归纳为三:国家统治者的宣战权、战争的充分根据、交战方的正当目的。[12](第135—136页)在圣经中,战争的性质是被纳入到神的秩序中来检视的。也就是说正义战争意味着符合“永恒法”,而永恒法则是“上帝的统治计划”。[13](第29页)在这个二元架构的金字塔的顶端,是万物的始主、至善的神和最后的存有——上帝。人必须顺从上帝,而不是顺从人(《使徒行转》,第5章,第29节)。登山宝训的核心即是:爱上帝,并遵守上帝的戒命。(《出埃及记》第20章,第2 — 6节)。早期的中世纪神学家认为,《圣经》禁止基督徒服兵役和参战,除非是圣战,即争取和平而非追逐权力的战争。[14](第49页)既然正义战争被神允许,甚至是神的命令,传统国际法的宗旨由史以来并非在于废弃战争,而在于使战争合法化(ius in bello)。
三、和平、博爱、人道与人权
对战争的认可,出于现实的考虑,战争的目的并非战争。而是为了和平。尽管“对于上帝的真正的信徒来说,即使战争也是和平的。”[15](第136页)但如果说《圣经》是导引人类走向“信、望、爱”的终极目标的话,那么,战争作为人效忠神的一种手段,其终极的目标也只能是真正的和平,即在此世实现“永久和平”。因为,如果和平仅仅意味着两次战争中的间歇的话,按康德的意思,可悲的“和平”也只能在太平间里去寻找了。[16](第169—171页)事实上,《圣经》(旧约)中不乏对战争诅咒的和对永恒和平的企盼:“大卫召了他儿子所罗门来,嘱咐他给耶和华以色列的神建造殿宇。对所罗门说:我儿啊,“他们要将刀打成犁头,把枪打成镰刀;这国不举刀攻击那国,他们也不再学习战事。”(《以赛亚书》,第2章,第4节)。历史上,欧洲一些古老部族的血亲复仇规则就为基督教的“上帝和平”与“上帝休战”制度所取代。前者在法理上禁止私人战争,始于990年的法兰西宗教会议;后者源于1027年的宗教会议。使得12世纪的原则上一年中的三个季度的战争都成为非法的。[17](第178页)不仅欧洲人,几千年来,“化干戈为玉帛”何尝不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
的确,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人民,和平的愿望比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同时也明白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的道理。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权宣言》可看作这决定性的第一步。正在逐渐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宣言》之历史意义就在于:为承上启下的近代国际法建立了一种实质的合法性标准:以人为本、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尊重人权的国际法才具有真正的现代性。有趣的是,这部宣言的主要执笔者和最后的定稿人既不是一位法学家,也不是一位政治家,而是一位哲学家,而且是一位神哲学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经院哲学家——法国人让·马里旦。人权文稿出自基督教哲人之手这一事实,多少已经表明现代人权意识与基督教和《圣经》的某种内在联系;在基督教的经典中我们同样也能依稀发现人权思想的端倪。
堪称国际法祖父、西班牙中世纪末代神学家苏哈利兹[4](1548-1617)的战争论是其大作《论神学上的三德》第三编《论爱德》之中的一部分。这里的“爱”当然是前面所言及的对上帝的爱。“至爱”作为人神关系的定位,如何才能转变为人与人互动的伦理行为准则,即普世的博爱。其实,这个问题早有答案。《圣经》开篇说:上帝按自己的肖像造人(《创世纪》第1章,第26 — 27节)。并对着泥巴吹了一口气,使人的血肉之躯有了灵性(理性)。也就是说,人不仅有人性,还有神性;践踏人的尊严,就是践踏上帝的尊严。因此,人对上帝之爱,首先应该体现在对同类的爱上面。这就是神在基督教四部福音中的新的诫命:“要爱你们的仇敌”(《马太福音》第6章,第44节)。爱人、维护人的尊严是保护一切人权的根本的根本。因此,恣意践踏生命权的谋杀、灭绝,甚至虐待、奴化和放逐,都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一项新的战争罪名:反人类罪。国际法对这类犯罪行为不仅可以追溯,而且,各国还具有普遍管辖权。1948年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以及后续议定书构成了人道主义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在传统国际法当中,战争与和平的定位相对比较清楚,尽管仍不乏关于正义战争,即圣战性质的争论,但一般而言,战争被国际法律秩序所认可。随着主权概念的突破,关于圣战性质的宗教裁判已变为对发动战争理由乃至借口的考量了。尽管《巴黎非战公约》已明确了不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但战争作为武装冲突的事实,即使在后冷战时代,不仅没有些许平息,而且还愈演愈烈。与战争相伴而生的国际法因而也仅在力图使战争更加“文明化”,而非取缔战争。对这一现象神学家们从《圣经》中得到的解释是:“爱敌人”的目的在于使其服从“律法的正义”。[18](第405—415页)
四、永久和平、基督文化共同体
如果说国际联盟旨在争取战争的间歇的话,构建欧洲基督文化共同体则意图实现“永久和平”。
基督教在欧洲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里有着明显的突出地位,超越了语言与地域的障碍,突破了国界和民族界限。“欧洲大一统”或“欧洲(法)文化整合”的思想就萌生在中世纪这种大一统的圣经文化氛围之中。成为今天欧洲文明的重要传统。
宗教和文化上的同源与社会、政治上分立并存是欧洲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很早就有人幻想建立一个庞大的帝国,以实现欧洲宗教、文化、社会政治以及经济的全面统一。[5]德国诗人弗·冯·海登堡(1772~1801),又名诺瓦利斯,于1799年写作《基督教国家还是欧洲》一文,将中世纪看成上帝、世界、人类和谐地融在一起的时代。他认为,欧洲应完成的历史使命,并不在于用理性精神以求达到仅仅是政治上的团结而在于复兴宗教传统:“谁知道我们还能忍受多少次战争,如果没有精神的力量,不抓紧橄榄枝的话,战争是永远不会停息的。欧洲将会浸透鲜血,直到她的各个民族开始意识到他们被逐进一个怪圈里,可怕的疯狂的恶性循环,直到神圣的音乐感动和安定了他们,使他们结伴登上先前的祭坛,承担起和平的工作,用热烈的眼泪在战场上庆祝爱的伟大的功绩时,战争才有可能停止。只有宗教才能使所有的基督教国家重新安定地生活在地球这片宁静的土地上。”[19](第130页)当然,冯·海豋堡的观点未必完全正确,因为,欧洲的历史上也不乏由于宗教原因导致的战争和分裂。极而言之,欧洲的战争甚至大多是宗教战争,如1618-1648的三十年战争。不过,冯·海豋堡的观点是,欧洲并不在于用理性主义的精神以求达到仅仅是在政治上的暂时的结盟,而在于复兴基督教的文化传统来克服功利主义的“瞬时性”。从此意义上看,他的观点又是不无道理的。
欧洲哲学家、思想家和政治家所萌发的统一欧洲的理想都是因为欧洲各国有着共同的《圣经》文化背景。事实上,是历史的经验把欧洲各国人民联系在一起了。即使在民族国家时代,欧洲精神的根本基础也是一致的。几乎所有的欧洲人的本性、文化,都是源出于一个共同基础,即基督精神。中世纪之后,《圣经》传统下的基督教虽不再在政治舞台上扮演主要角色,但它却成为一种潜在的精神内蕴和价值观念,并在欧洲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制约着欧洲文化的发展,成为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凝聚力量。
五、战争的根源与本质
人类应该趋善避恶、人性之中也有趋善避恶的倾向,但人类是否真的能够弃恶从善呢?是否能够真正领受“登山宝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箴言呢?在对战争的根源和本质的认识上,《圣经》也有另一种意义上的“启示”效果。毛泽东曾将战争喻为“人类互相残杀的怪物”。战争起于嫉恶如仇的心理,而嫉恶如仇的心理首先基于人类分辨善恶的能力:蛇对夏娃说,“你们不一定死,因为神知道,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如神能知道善恶。”(《创世纪》第3章,第5节)。“分辨”本身是一种人的能力、理性的自由。吃了禁果后,人类自以为能够料事如“神”、分辨善恶,于是以理性代替信仰,以科技代替宗教。两次世界大战即是文明的科技醸成文明灾难的典型。
人类不仅学会了分辨“善恶”,还学会了文过饰非,寻找借口:当上帝责问夏娃为何偷吃禁果,那女人答曰;“那蛇引诱我,我就吃了”。(《创世纪》第3章,第13节)。亚当索性直接将责任推给了上帝:“你所赐给我、与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树上的果子给我,我就吃了。(《创世纪》第3章,第12节)。当今,一些国家又以所谓“邪恶轴心”、“流氓国家”制造假想之敌;从核军备竞赛到导弹防御体系;远的不说,美伊战争就是将对手“妖魔化”以便制造战争借口、出师有名的最近的一个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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