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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秘密侦查在美国的兴起

发布日期:2009-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秘密侦查是指“在侦查相对人知情的情况下将难以开展或者无法完成的、以隐藏或欺骗方式实施的非强制性侦查活动,从外延范围上来看,主要包括两类主要手段:乔装侦查与秘密监控。其中乔装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者侦查机关控制下的线人通过隐瞒身份或目的的方式,打人犯罪组织或者接近犯罪嫌疑人以获取案件线索、收集犯罪证据的一类秘密活动,诸如线人侦查、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等具体侦查手段都可归入乔装侦查的范围当中;秘密监控是指侦查人员通过一种不与侦查相对人直接接触的方式,对其与外界的联系、活动或者持有的物品进行秘密监督与控制的一类秘密侦查手段,在侦查实践中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电话监听、窃听、手机定位、电子邮件与普通邮件的检查、跟踪、监视、密拍密录等。”[①]如今在美国,秘密侦查已经成为美国警察部门打击犯罪的常用手段之一。但在美国建国之初,革命的领导者与民众对自由、独立的渴望在某种程度上远远超过对现代警察制度的追求。因此,在二十世纪之前,美国大多数的州都效仿英国警察模式,警察的职能主要在于预防犯罪而不是打击犯罪。到了二十世纪,美国的国情较过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缺少秘密侦查手段的支持而带来的执法不力的状况导致民众越来越多多的批评。美国国情的变化为秘密侦查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土壤。

  一、 二十世纪初期美国秘密侦查手段得以初步发展的一个重要社会背景是:美国犯罪率急剧上升

  进入二十世纪,随着美国社会的逐步开放与蓬勃发展,犯罪高发的问题开始困扰美国社会。大量的外国激进者、工人运动者以及黑社会团体开始涌入美国,给美国的社会秩序带来了明显的威胁。此时,美国社会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宁的渴望犹如对自由、独立的渴望一样强烈。在这一历史背景下,美国许多州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开始大量使用秘密侦查的手段。

  为了有效地打击黑社会犯罪,美国警察部门开始大量使用线人侦查、卧底侦查等秘密侦查手段。例如,黑社会犯罪由于具有严密的组织,警察部门原来的侦查手段已经无法有效地胜任打击这种具有严密组织的黑社会犯罪。

  二、 二十世纪初期美国秘密侦查手段得以初步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社会背景是:禁酒与禁毒运动的兴起

  1914年,美国通过了哈瑞森法令(Harrison Act of 1914),与1920年的第十八修正案(禁酒法案),将毒品贩卖、售酒等行为规定为联邦犯罪,并创设了专门的联邦禁毒、禁酒执法机构。禁毒禁酒运动促使着警察部门开始创设新型侦查手段,在很多情形下不得不使用充满争议的秘密侦查手段。随着秘密侦查手段被大量的运用,为了平衡打击犯罪与维护自由、人权,美国也相应的以联邦宪法第四、第五修正案为基础开始对秘密侦查实践进行规制,并形成了美国刑事司法发展历史上有关秘密侦查的一系列经典判决,其中就包括了奠定诱陷抗辩(entrapment defense)理论[②]的经典判例索瑞斯一案。

  三、 美国秘密侦查手段得以初步发展的第三个重要社会背景是:美国的西进运动

  美国内战后的西部开发带来人、财、物的大流动,一个全新、陌生的西部地区吸引着来自美国东部的各色人群,引发了一场淘金热。人们为了追求财富,大量的人群奔向西部地区。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在生活的逼迫下,加之美国警察力量在西部地区的薄弱,西部成为美国犯罪的高发地。受害人出于复仇的目的,大量雇员私人侦探进行调查。私人侦探则大量使用秘密侦查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秘密侦查手段率先被私人侦探大量使用绝非历史的偶然,原因在于:一是这些私人侦探的出身多为犯罪分子,十分熟悉犯罪的手法与过程,使用秘密手段得心应手;二是作为私人执法机构,缺少国家强制力的有力支持,在无法使用强制的情况下,使用欺骗与秘密手段就成为了其执法的主要方式;三是在私人侦探兴起之时法律限制较少,其执法调查活动得以无所不用其极,而最为有效、最为直接的破案手法莫过于各种秘密侦查手段。[③]秘密侦查手段在打击犯罪中是如此的有效,以至于不仅是私人、企业,甚至美国的政府部门,例如联邦执法机构如财政部、邮政署在美国内战结束后的初期也开始聘请私人侦探协助联邦执法。

  四、 美国秘密侦查手段得以初步发展的第三个重要社会背景是:联邦调查局的推动

  二战结束,受冷战的影响,政治颠覆案件特别是对共产党团的打人与渗透,对种族团体、激进社会团体的瓦解,成为联邦调查局初期使用秘密侦查手段的重点所在。根据统计数字显示,在1973—1974年间,联邦调查局使用乔装侦查手段侦破普通刑事案件的数量仅有30例,而自1977—1985年间,该数字由53件迅速增长到350件,12年间增长了10倍之多;而用于乔装侦查的经费也由100万美金增长到了约1200万美金。

  注释:

  [①]程雷:《秘密侦查在西方国家的兴起》[J], //www.procedurallaw.cn.

  [②]诱陷抗辩是美国法上的一种实体抗辩,如果警察的引诱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被告人可以据此为由提出无罪抗辩事由,在美国诱陷抗辩是法官对警方引诱行为进行控制的基本手段。

  [③]程雷:《秘密侦查在西方国家的兴起》[J], //www.procedurallaw.cn.(江西德兴市人民法院·何春华)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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