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新加坡的鞭刑
一、鞭刑的产生
新加坡的严峻刑罚在文明国家里,是少有匹敌的。连乱扔废弃物、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冲公共厕所也要被重罚好几千块钱,还要被起诉。著名音乐大师喜多郎因为留着长发(在新加坡,头发遮住耳朵是违法的),也被拒绝入境,被迫取消了专场音乐会。在众多刑罚中,具有显著代表性的,是新加坡的肉体刑罚——鞭刑。
1965年,新加坡获得独立,政治经济都获得了空前的自由。在法典中也正式出现了鞭刑的名称caning,而且实施面也扩大了很多,对于很多重罪轻罪,都要鞭刑伺候。1966年,为了打击当时的反政府标语,在公共场合涂鸦成了被判强制鞭刑的罪名之一。到1973年,必须判处强制鞭刑的罪名已经有约30种,随着罪名的增多,每年执行的鞭刑也从几十起上升到几百起而后又上升到上千起。新加坡政府在公开场合一直声明此举是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从1966到1971年三年期间,持械抢劫犯罪在新加坡上升了3倍之多,与其他小国家的问题一样,原因是黑社会的帮派的猖獗,为了抢占地盘,因为新加坡跟所有海外华人社区一样,在历史上就有帮派问题。打击的结果是,新加坡新政府宣称,据国际权威考证,新加坡政府是世界上暴力犯罪发生率最低的国家,甚至比丹麦、瑞士等社会关系和谐的国家还低。
二、鞭刑的具体实施
新加坡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罪犯裸露的臀部。受刑时,罪犯必须一丝不挂,以弯腰的姿势被狱警用结实的皮条牢牢绑在鞭刑架上,身体从胯部弯成90度,臀部高翘受刑。行刑的狱警体格健硕。所用的刑鞭由藤制成,事先浸泡在水中,非常有韧性。不同于竹竿,因为藤条更有韧劲,尤其是浸湿之后。刑鞭的长度和直径都有严格规定。刑鞭长1.2米,粗1.3厘米。形象一点说约有扫帚把那么长,成年男子的小指头粗细。在新加坡政府最近发行的一部预防犯罪录象片《决不去监狱》中,可以看出鞭刑架是特制的,整个刑架漆成蓝色,形状像两个顶部相连而底部分开约1米的H形架。底部还有一个由四根木头拼成的矩形木头底座,犯人光着的脚就嵌在木头底座里。在犯人被绑一侧的刑架上,有两根横梁(好象H中那一横,但有两根)。靠上的横梁上薄薄垫着一层垫子,垫子与裹着羊皮或者泡沫塑料的木头相似,横梁的高度可以调节,一般放在犯人腰部高度,这是让罪犯趴在上面的。靠下的横梁几乎着地,上面钉着两根四个环的短短铁链子,每根铁链子的另一头是一个D形的铁环,上面系着一副脚铐。脚铐由坚韧的黑皮革制成,不锈钢接口,宽约5厘米,使用时有细皮条使之牢牢缚住犯人脚踝。在刑架的另一侧,也有两根横梁,一根位置较高,是给刑架起固定作用的,另一根位置比犯人趴在上面的可调节横梁略底,上面连着两只与前文提到的脚铐相似的手铐,犯人在受刑时手被铐在上面。犯人手腕被铐着受刑时手还可以抓住这根横梁。新加坡法律规定,施鞭刑之前必须确定犯人无不可鞭刑的疾病。新加坡刑事诉讼法231(1)节规定:“鞭刑行刑,必须有狱医在场,并确定犯人的身体状况可以接受鞭刑。”狱医有权力随时终止鞭刑,他的职责还包括刑后验伤和治疗。“鞭刑前犯人要全面体检,有高血压或心脏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经有关新方资料显示,能够豁免的是少之又少。而且在行刑时,无论是1鞭还是24鞭,都是一次完成,若犯人中途昏厥,则停止用刑。每鞭间隔为半分钟。刑后数周内犯人一般都无法坐下,鞭刑的疤痕将是犯人终身的耻辱。许多犯人宁愿多坐几年牢,也不愿受1下鞭刑。根据新加坡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鞭刑的对象为50岁以下的男性罪犯。成年犯最多可判处24鞭,青少年犯(7岁以上,未满16周岁)最多以10鞭为限。对于女性新加坡的法律稍显偏袒,由于一定的生理和心理的构造,女性在肉体上的承受能力要明显低于男子,所以假如一男一女犯下同样的罪行,情节也完全相同,女犯只判监禁,而男犯在监禁之外还要判处鞭刑。
三、鞭刑的适用
对许多轻罪来说,鞭刑是“可选刑”,是否鞭刑由法官决定。这些罪名包括聚众闹事、敲诈勒索、容留组织卖淫、误杀及伤人等。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后也可判处鞭刑。尽管对有些罪,鞭刑是非强制刑,但法官一般会无一例外地判处鞭刑。比如“非礼(即所谓侮辱妇女)”,大法官曾表示如果罪犯接触了被害妇女的阴部,至少应判9个月3鞭。
如果一男一女犯下同样的罪行,情节也完全相同,女犯只判监禁,而男犯在监禁之外还要判处鞭刑。刑事执行条例规定,每次审判最多可判鞭刑24下。鞭刑前犯人要全面体检,有高血压或心脏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实际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年平均只有六个。
执行鞭刑的狱警是受过专门训练的,狱警知道怎样才能在犯人身上制造最大程度的疼痛,同时产生最小程度的永久伤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刘忠发 曹智宏)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