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刑辩律师李广健谈7次“会见”的意义
发布日期:2026-11-08 作者:李广健律师
浙江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健13645727755(微信)
了解案情、沟通家事、挖掘/明确辩点,核实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均需会见。家里有人被带走、被关进看守所,亲属往往慌了神,可能出现以下想法:“案子还没到检察院,没到法院,还不着急”:错过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申请取保,申请不予批捕……等窗口时间。“刑事会见作用不大,问不出什么”:结果开庭时才发现有很多辩护点,但这些辩点都没提前让律师帮忙梳理。
“法院会指派一个法律援助律师,所以不需要委托律师刑事会见”:假设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案件数量较多,会见频次可能受办案进度与指派安排影响。相比之下,单独委托的律师可以针对个案投入充足时间进行多次深度会见,及时捕捉每次讯问后的新变化,不易错过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核实证据矛盾、挖掘辩点等关键窗口,更能在开庭前发现有利情节并提前固定。
“我是家属,能不能自己去看看他”:判决生效前,在押人员与近亲属的会见、通信受严格限制(注:见不了),辩护律师会见是了解案情的主要途径。
“看守所不让会见,所以没办法”:会见是法定权利,对于大多数案件,法律规定律师在具备“三证”的情况下,看守所都要及时安排会见,最迟要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看守所不让会见的常见原因,通常是家属给律师的授权手续不全,或者部分看守所借“预约满”等理由变相拖延。
以上,都是若“早知道”即可避免的错误理解,有必要简要了解刑事会见的相关规定。
一、刑事会见的基础规定
(一)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下同)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这意味着,人一旦被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委托律师的资格就已经产生,不必等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越早介入,辩护效果越好。
(二)看守所要及时安排会见(注:仅两类法定案件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司发〔2015〕14号)第七条进一步规定: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也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因此,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有些看守所会以“预约满”的理由拒绝安排,这种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坚持沟通,大部分都会安排在当天稍晚会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只有两类案件在“侦查阶段”是例外: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二是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这两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注:是指在侦查阶段进行会见需许可,并不是整个诉讼阶段会见都需许可)。除此之外,其他一般案件不存在“看守所/办案机关不批就不能见”的情况。(注:2018年修正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已不再列入限制会见范围,实务中仍有办案机关按旧法扩大限制,若遇到限制要据理力争。)
(三)当事人本人,近亲属及监护人均可委托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因此,当事人已经被关押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注: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监护人(注:仅限无/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或未成年人等法定情形)代为委托律师。
如有必要,一些案件律师在首次会见时,也可以让当事人亲笔签署委托书,改为当事人本人委托。
以近亲属委托为例,委托手续包括“委托人身份证,户口本,或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注:近亲属为夫妻的情形)”。
二、律师七次刑事会见嫌疑人的意义
律师会见贯穿刑事辩护的始终:
(一)首次会见
主要是了解案情、做定性判断和量刑预测,并进行家事转达。
首次会见前,律师通常会准备好授权委托材料、会见笔录、文具(笔、印泥),以及涉案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类案检索结论。
从当事人角度,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这是不是犯罪”“要判多久”,律师可以从专业角度提供相关解答。
(二)日常会见
日常会见,可以加深互信,安抚情绪,挖掘更多辩点。
日常会见可以让当事人感到自己的案件是有专业人士跟进的,从而保持情绪稳定。在这类会见过程中,律师可以更详细地了解案情,并进一步记录、挖掘此前可能遗漏的辩护点。
此外,通过会见,律师也可以了解办案机关最近提审情况,判断侦查方向有无变化,给出相应分析及早作辩护准备。
(三)核实证据的会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并在阅卷基础上去与当事人核实证据。
针对当事人辩解与证据之间的矛盾,律师可以告知相反证据的来源、名称、内容、证明价值,并让其解释。如果当事人能够给出合理解释,并经得起相关质疑,其在面对控方提审时,可以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相关辩解也会变得更为可信。
其中如果发现存在非法证据,律师也可以及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判例:
(1)要点:辩护人当庭提出排非申请并提供线索材料的,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未予审查即采信证据构成程序违法,可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2)判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川15刑终343号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对辩护人当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所涉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径直采信相关证据,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庭前会议的会见
庭前会议和开庭是不一样的。
比如,庭前会议不公开、只解决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判断,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主,并可以依法处理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
从被告人角度,这个阶段的任务主要是提出问题,陈述理由。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当做一个小庭审,没有把“回避事由、排非线索、未移送证据线索、出庭人员异议”这些程序抗辩提前列成书面要点,可能导致该排除的内容没有排除掉,该调取的证据没有调取到,该简化的质证也没有简化……等等不利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不一定参加庭前会议。在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时,律师要把庭前会议需要解决的事项,向被告人作出介绍,并征求其意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取得被告人的授权,之后在庭前会议上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反之,如果被告人要参加庭前会议,则律师要对被告人进行一定的辅导,详细解释庭前会议的功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与律师的角色分工等等。
此外,如果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以上这些情况,都要与被告人进行会见沟通。
(五)庭前会见
这是开庭前的最后一次会见,一般是“强调”辩护观点,并辅导被告人正确参加庭审。
律师会准备好发问提纲、质证提纲和辩护词,告知庭审每个程序的功能、被告人的发言重点,并尽量按法定程序配合。
(六)庭中会见
开庭期间因突发情况,经合议庭许可,律师可以与被告人短暂会见;或休庭间隙为避免被告人焦虑而会见。无论哪种情形,律师均可在法律框架内确保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七)判后会见
一审宣判后,律师进行及时会见,可以确认被告人是否上诉,并为被告人分析判决书中有无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错误等。
三、委托律师时,需注意哪些方面
第一,任何人都不应承诺案件结果,这是律师的底线和红线。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也不得用“包赢”“保证判缓刑”换取委托。
第二,如实陈述,不要误导律师。律师要从冗长重复的辩解中捕捉关键信息、识别虚假与有效信息,前提是当事人说的是真话。
第三,不能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这是法律红线,不得逾越。
第四,理解沟通方式。专业律师会根据当事人的文化程度、理解能力调整表达,用当事人能听懂的话把证据分析、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讲清楚。
浙江大学双学历,专职刑事案件辩护十八余年。不仅仅只是律师,是对他最好的褒奖。他还是集工程师、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多技能于一身的复合型人才。他的最大优势就融会贯通地将自己多学科的知识技能灵活运用于刑事辩护事业之中,能在看似“山重水复疑无路”之无望中,寻求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新辩点,从而能够更好地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半个世纪人生路,千百案件风雨雷,各级法庭留身影,公平正义有担当”,这是对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广健律师的写照。他的职业故事入选《中国刑事大律师(第3卷)》,被《中国当代优秀律师(第2卷)》和《中国好律师》收录。在百度里搜索“李广健律师”就能提供法律咨询。
“宝剑锋从磨砺出”,他潜心专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十多年,严谨的作风,慎密的思维,可谓是身经百战,久炼成钢,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擅长故意杀人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走私罪辩护、毒品辩护、职务犯罪辩护、人身权利犯罪辩护、知识产权犯罪辩护、科技型犯罪辩护、激情的恶性犯罪辩护等,曾参与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在百度里搜索“李广健律师”可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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