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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三十载律师手记|带回购约定的股权转让,不等于当然构成让与担保

发布日期:2026-11-07    作者:周巍健主任团队律师
从业三十载律师手记|带回购约定的股权转让,不等于当然构成让与担保
【苏州华亨律师,法律服务】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股权交易里面经常见到“转让+远期回购”的商事安排,很容易产生定性争议:到底是真实的股权转让,还是仅用来做债务担保的让与担保。如果被认定成让与担保,股权受让人不能取得真实股东权益;若是股权转让,回购只是一项合同约定义务。今天结合 (2020)最高法商初5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案例,厘清二者的甄别标准。一、案件基本事实   张雨方与谢钰珉、澳鑫隆公司达成股权交易,张雨方将美达菲公司99%股权过户登记至澳鑫隆名下,合同当中设置了一定期限内张雨方可以回购股权的相关约定,后续还通过承诺函、和解协议对回购事项、回购价款进行展期调整。   张雨方起诉主张,本次股权过户本质属于让与担保,并非真实买卖,澳鑫隆只是名义持股。被告方则认为,双方属于附有回购选择权的股权转让,并不是担保。本案由深圳中院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审理。二、法院裁判观点   1. 让与担保属于担保从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存在对应的主债权债务合同,是为主债务的清偿而设置的担保手段,没有主债作为基础,一般不构成让与担保。   2. 股权转让合同另行约定转让方在特定期限有权回购标的股权,属于商事交易中常见的合同安排,该回购约定本身不等同于让与担保。   3. 股权交易定性的综合审查要素:受让方是否实际享有完整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否被合同持续限制、交易对价、回购价款的构成、有没有对应的主借款债务等,需要全盘考量,不能仅凭附回购条款就推定为担保。   4. 综合全案证据,本案的交易架构不符合让与担保的法定特征,原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驳回。三、通俗解读   很多人有个误区:只要股权转让协议写了到期可以回购,就是让与担保。   这个判例划了重点:让与担保的核心目的,是担保一笔已经存在的主债务清偿。   单纯的股权买卖,双方约定原股东满足条件可以买回股权,属于附回购安排的股权转让,属于投资退出的商事约定,二者法律效果完全不一样:   ? 让与担保:受让人只是名义股东,一般不能自由处置股权、享有资产收益;   ? 附回购股权转让:在回购行使期限到来前,受让方通常可以依约行使股东权利,回购只是转让方的一项合同权利,到期不回购,受让方就终局持有股权。四、律师实务忠告   1. 交易双方要想做让与担保:一定要单独写清楚对应的主债权、债务履行期,明确约定过户只是担保,受让人股东权利受到严格限制,避免最后被法院认定成真实股权转让。   2. 打算做带回购安排的股权买卖:回购权的行使期限、回购价款计算标准、逾期不回购的后果,全部落实到书面,避免后续发生性质之争。   3. 股东权利留痕:若是真实股权转让,受让方要留存参与股东会、收取分红、行使股东管理权的相关证据,用来佐证交易的性质。   4. 股权回购权到期之后,要留意行权时限,怠于行使回购权利,可能丧失回购的合同机会。   如果您正在设计股权交易架构、拟定股权回购条款、需要区分安排属于股权转让抑或是让与担保,欢迎随时咨询我们。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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