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毕丽荣律师很多广州、番禺本地家庭存在类似资产安排:父辈向村集体租赁土地自建厂房,依靠厂房出租获得长期租金收益。不少当事人计划将土地租赁经营权、厂房使用权以及未来全部租金收益转让给其中一名子女,签约时配偶全程到场,清楚知晓全部财产处置方案,当场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但是拒绝在转让协议上签字。
大部分当事人认为,配偶到场旁听、知情且没有当场反对,属于默认同意,日后无法起诉主张转让无效。结合《民法典》规定以及广州地区家事案件审判实践,客观厘清其中法律风险。
一、法律规定:单纯沉默原则上不能视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40 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厂房、集体土地租赁权益、长期租金收益属于重大财产,处置行为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属于家事代理范畴。
仅仅 “到场旁听、沉默不语、拒绝签字”,并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沉默视为认可的情形,
不能直接推定配偶追认本次财产转让。二、广州地区法院两类裁判情形1、转让协议签订短期内,配偶提起诉讼
配偶庭审中通常抗辩:当时顾及亲情,不愿现场发生争执,内心并不认可转让安排。
若无后续长期配合履行的证据,仅有到场知情的录像,多数法院不会仅凭沉默认定同意。转让协议涉及配偶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部分,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2、转让完成多年,收益长期稳定由受让子女收取
如果多年内配偶持续知晓财产安排,长期收取租金的事实清晰,且始终没有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主张权益,同时留存完整签约录像、村委会见证材料、资金流水等证据链。法院大概率结合长期客观事实,认定配偶以实际行为默许财产安排,配偶事后起诉主张协议无效,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低。
三、家庭经营性资产传承实务建议1、最优方案:争取配偶书面签字确认,从根源消除效力争议;
2、无法取得配偶签字,三方到场签约时,务必全程不间断高清录像,完整记录全部在场人员沟通、签字全过程,视频原件妥善保存,尽量邀请村委会工作人员到场见证;
3、协议生效后及时变更租金收款账户,持续留存经营管理、资金往来全部证据;
4、多子女家庭建议配套规范遗嘱作为兜底。即便转让协议被认定存在瑕疵,通过遗嘱锁定自有财产份额,避免其他兄弟姐妹争夺遗产。
四、律师总结不要单纯依靠人情、口头默认安排家庭大额资产。配偶到场沉默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同意,完整证据链条、长期稳定履行事实,才是防范后续分家诉讼的关键。事前完善手续,远比产生纠纷后被动举证更加稳妥。温馨提示:本文仅作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个案专项法律意见,每家案件事实存在差异,具体问题建议结合材料当面咨询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毕丽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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