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出资的定性及返还问题探析
发布日期:2026-09-04 作者:牛志强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恋爱期间共同筹划购房,出资款由一方支付,房屋却因客观原因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此后婚约不成、恋爱关系解除,出资方能否追回出资款?此类纠纷的裁判关键,在于给付行为的法律定性。本文以一起亲办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为分析样本,探讨恋爱期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购房出资的定性标准与返还路径。
二、案情概要与争议焦点
一对恋人在恋爱期间谈婚论嫁,计划购置房屋作为婚房,购房款项由出资方支付;因当时的客观原因,房屋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双方后感情破裂,未办理结婚登记,恋爱关系解除。出资方请求返还出资款遭拒,遂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集中于给付定性:对方主张该出资属于一般赠与,赠与已履行完毕、财产权利已经转移,不可撤销;出资方主张该出资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因结婚目的未实现,应予返还。
三、法律分析
(一)给付定性的判断标准
给付定性的规范依据,首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条。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恋爱期间的购房出资,形式上虽非依习俗给付的彩礼,但其给付目的与彩礼同构,均指向缔结婚姻,司法实践通常将其纳入婚约财产的范畴参照上述规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并反向排除了节日、生日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及日常消费性支出。该条确立的"目的—金额"考察框架,同样适用于购房出资的定性。
(二)"一般赠与"抗辩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方以该条主张"权利转移完毕、赠与不可撤销",其逻辑前提是该给付属于一般赠与。
本文认为,该抗辩不能成立。理由在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其给付基础系"将来缔结婚姻"之预期,属于附条件的财产给付;条件不成就时,给付的正当性基础丧失。本案中,谈婚论嫁阶段的意思联络、以婚房为目的的购房安排、出资与登记安排之间的关联,均有证据支撑,足以排除一般赠与的认定。
(三)返还请求的证据构造
本案的证明体系由三组证据构成:其一,银行流水,证明出资事实及各笔款项数额,金额经逐笔认定;其二,购房合同及付款文件,证明款项用途为购房;其三,谈婚论嫁阶段的聊天记录,证明给付目的。"资金—用途—目的"三线闭合,构成完整的证明链条。
四、裁判结果与延伸思考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笔购房出资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目的未能实现,判决支持返还出资款。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六条确立的规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给付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可见,定性与返还比例系两个层次的判断,共同生活事实对后者具有直接影响。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释〔2024〕1号第二条明确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可在具体案件中作为请求权基础的补充论证。
五、结语
恋爱期间的大额财产给付,应当回归"目的"本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出资,在婚姻不成立时原则上应予返还;赠与规则的适用,应以排除婚约目的为前提。证据构造上,资金流向、款项用途与意思联络的三线闭合,是此类案件胜诉的基础。
以上内容仅供法律知识科普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建议面谈沟通。
牛志强律师,大连婚姻家事律师,持续办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彩礼返还、夫妻共同债务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关注大连本地婚姻家事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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