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7-08-20 作者:李政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从以上法律规定看,两者规定不一致,但是《证据规定》生效时间为2002年4月1日,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3日实施,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应当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如果用来支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改变,仅仅是依据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额有所改变,不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即诉讼标的额变化未必像普通变更诉讼请求一样,需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作为律师,如果代理原告为避免法律的适用上争执和风险,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最好按《证据规则》的规定在举证期内完成为当。如果代理的被告,对方当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应向法官说明应在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要求法院不予采纳,如果法院同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则要求法院另行指定举证期限,从而延期开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以房抵债只签协议不办理过户,房屋遭遇查封,还能否保住房产?
- 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的离婚分割规则——基于《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分析
- 李新建|民商事债权维权的实务检视与普法启示 —— 以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为视角
- 商园维:民商事合同纠纷司法实务研判 —— 民法典框架下交易风险防控及普法常识指引
- 倪立赶:从温州知识产权实务案例看民营企业维权困境与普法合规构建
- 钱安邦:离婚纠纷司法实务中证据链构建研究 —— 面向大众的家事法律适用与普法思考
- 葛晓清法律实务知识:民商事合同交易风险识别与权益保护指引
- 成功调解案例:沉香消费纠纷,口头承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 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与程
- 婚内配偶赠与第三者财产,原配可全额追回,无需离婚
- 离婚时偷偷转移存款有用吗?律师告诉你法律后果
- 番禺宝妈跑外卖一定要懂法律!分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出事维权不吃亏
- 周运柱律师:婚后共同出资翻建宅基地房屋,之后拆迁,离婚财产怎么划分?
- 配偶偷偷转账、送礼给第三者,不用离婚也能全额追回全部财产
- 民事调解书全部履行完毕,原告拒不配合解封微信、支付宝,被执行人可单方申请解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