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的离婚分割规则——基于《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分析
发布日期:2026-08-27 作者:牛志强律师
- 婚前一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 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七十八条,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综合考虑双方父母出资贡献、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分割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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