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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抗辩,法院为何仍支持拍卖?

发布日期:2026-07-08    作者:宋光跃律师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23)豫01执异28×号
  • 案件类型: 执行异议(唯一住房)
  • 代理律师: 宋光跃,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 代理立场: 代理申请执行人
  • 案件结果: 驳回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房屋成功拍卖,回款580万元

案情概述
在一起强制执行案件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并启动拍卖程序。被执行人以该房产系其"唯一住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法院不得拍卖其唯一住房,请求解除查封。
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将再次陷入困境。
争议焦点
核心法律问题: 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实践中,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唯一住房不能执行"。但法律规定并非如此简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代理策略
代理律师宋光跃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抗辩:
第一,房屋面积明显超标
涉案房产面积远超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属于"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一套200多平方米的大面积住宅,明显超出了基本居住需求。
第二,被执行人有其他收入来源
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虽声称无其他财产,但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另行租住房屋的经济能力。
第三,存在转移财产行为
有证据显示,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曾将其他名下财产进行转移,存在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这进一步削弱了其"唯一住房"异议的合理性。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产面积超标,被执行人有收入能力且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其以"唯一住房"为由主张排除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
随后,法院依法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最终成功拍卖回款580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打破了"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常见误区。
唯一住房并非不可执行的"护身符"。 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唯一住房采取执行措施:
  1. 房屋面积明显超出基本居住需要
  2. 被执行人有经济能力另行租房
  3. 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或从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
  4. 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

对于债权人而言,面对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为由抗辩的,应当从房屋面积、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是否存在转移财产行为等多个角度进行系统性抗辩。
案例来源: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宋光跃律师亲办案件。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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