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处置库存的财产转移认定
发布日期:2026-05-21 作者:张月红律师
争议焦点: 1. 蒋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处置店铺库存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2. 蒋某某父母名下的两套房产赠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股权应如何分割
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为,蒋某某未经秦某某同意擅自将店铺库存转让给他人并注销批发部,侵害了秦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双方离婚时均认可库存价值约200万元,蒋某某虽称已用于还债但未提供确切证据,一审以200万元为基数判决蒋某某支付折价补偿款100万元并无不当。关于房产,两套房屋均系蒋某某父母通过公证赠与合同明确赠与蒋某某个人,属其个人财产。关于公司股权,蒋某某持有的两家公司股份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各半享有。双方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作为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一方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涉及多家店铺、复杂资金往来及财产转移争议的疑难案件,张律师精准锁定蒋某某在离婚期间擅自处置库存这一核心事实,成功论证其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当事人争取到100万元库存折价补偿及两家公司各半股权分割的有利结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结果: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蒋某某向秦某某支付店铺库存折价款100万元;蒋某某持有的两家公司股份由双方各半享有;蒋某某父母赠与的两套房产归蒋某某个人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恋爱共同购房出资返还的法律适用——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离婚后合伙企业份额分割的法律适用——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法定适用情形——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分居期间抚养费的折抵规则——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青岛婚姻家事律师韩鲜叶: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与实务要点
- 抚养权如何变更?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 离婚后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条件——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青岛婚姻家事律师韩鲜叶:从一起婚前财产变卖纠纷看个人财产的法律边界
- 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规则——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父亲房子如何转让给儿子?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 离婚如何解决房贷?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 原配起诉小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 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规则与程序——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青岛婚姻家事律师韩鲜叶:从一起再婚继承纠纷看继子女继承权的认定规则
- 恋爱期间转账的赠与性质认定规则——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