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转移、隐匿及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发布日期:2026-05-21 作者:张月红律师
争议焦点: 1. 林某某向其父母及婚外情对象转账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2. 郑某某在离婚诉讼前后大量取现是否构成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3. 双方转移财产行为应如何认定数额及分割比例
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为,林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父母账户净转入178.33万元、向婚外情对象转账9万元,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其过错明显,按郑某某70%、林某某30%比例分割,林某某应返还郑某某124.831万元。同时,郑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取现101万余元,扣除已证实的还款及合理生活开支后,仍有75.56万元无法说明去向,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按林某某70%、郑某某30%比例分割,郑某某应返还林某某52.892万元。两套房产综合考虑来源、居住情况及过错程度,按郑某某60%、林某某40%比例分割。鉴于林某某婚内出轨导致离婚,过错明显大于郑某某,婚生子由郑某某抚养更为适宜。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作为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一方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涉及双方互指转移隐匿财产的复杂离婚案件,张律师通过系统梳理银行流水、精确核算资金往来,成功论证林某某向父母及婚外情对象累计转移近188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124万余元返还及公司股权转让款、股票等财产的有利分割,同时有效反驳了对方关于郑某某转移财产的多数指控,二审法院基本维持原判。
结果:驳回双方部分上诉,部分改判。准予郑某某与林某某离婚;婚生子郑小某由郑某某抚养,林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某地房产(价值380万元)归郑某某所有,五星年华房产(价值220万元)归林某某所有,郑某某支付林某某房屋补差款20万元;林某某返还郑某某财产转移款124.831万元及公司罚款6.345万元;郑某某返还林某某财产转移款52.892万元;存款及股票双方各半分割。一审案件受理费52422元由双方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2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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