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发布日期:2025-12-26 作者:吴丁亚律师
2020年,孙某某自王某某处购买肥料,共欠王某某肥料款15000元,后经王某某多次催要,孙某某在偿还10000元后,剩余5000元未再履行偿还义务。为此,王某某向冠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5年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孙某某偿还王某某剩余肥料款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孙某某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及时履行,王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冠县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法院执行
执行立案后,冠县法院依法向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办案人员经线上、线下调查,亦未发现孙某某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因孙某某住所地在贵州,进一步加剧了查人找物的难度。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信息,发现案外人李某某于2017年与孙某某登记结婚,两人现处于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查询李某某银行存款账户,发现其账户有足额存款,办案人员遂对李某某名下账户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对冻结结果依法进行了告知,依法送达了冻结裁定书。在李某某对法院冻结账户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对冻结的李某某银行账户存款中属于孙某某的部分进行了扣划,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
法官说法
吴律师认为,在当前执行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试图通过将财产转移或者登记于配偶名下的方法逃避执行,这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权威与执行效率。吴律师提醒您,现实执行中,当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应该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特别是配偶之间享有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即使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也默认包含被执行人的份额。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并及时通知其配偶,被执行人配偶如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吴律师提醒您,本案中,被执行人孙某某负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查询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看似案件已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然而,办案人员并未就此止步,而是通过查询其婚姻登记信息,将调查范围延伸至其配偶李某某名下。经查询李某某银行账户发现足额存款,冻结该存款并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相关文书,在李某某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通过扣划该存款中属于孙某某的部分,促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这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执行工作的力度。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审查并依法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应对规避执行、破解执行难的重要手段。其正当性根植于实体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程序法关于共同财产执行的具体规定。本案的顺利执结,警示意图通过转移财产规避义务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也启示债权人与执行办案人员,应精准识别被执行人财产,切实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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