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律师韦红露:美国离婚赡养、抚养制度概述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在法律体系、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1970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现统一法委员会)曾颁布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这部法律的出台意味着即便各州法律可以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存在差异,但总体而言《统一结婚离婚法》中所确立的问题处理的基本原则对各州家庭法有参照指导意义。本期内容将介绍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中有关财产分割、配偶赡养以及子女抚养的相关内容。
(一)财产分割
亚利桑那州(Arizona)、加利福尼亚州(California)、爱达荷州(Idaho)、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内华达州(Nevada)、新墨西哥(New Mexico)、得克萨斯州(Texas)、华盛顿州(Washington)及威斯康星州(Wisconsin)实行的共同财产制。不同的财产制模式意味着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结果会有所不同。不过,无论采用哪种财产制模式,公平分配都是极其重要的分配原则。
《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7条是一个选择性条款,无论条款一抑或是条款二都要求法官公正分配财产。
选择性条款一 ,在进行土地分配时法庭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婚姻的持续时间、任一方的在先婚姻、双方婚前协议、年龄、健康状况、身份、职业、收入的数量和来源、职业技能、受雇就业能力、资产、债务、双方的需求、监护条款、任一方未来获得重要的资产和收入的可能性,不论土地分配是赡养费的替代或补充。法庭也应当考虑任一方在各自资产的获得、存储、贬值或升值中的贡献或不当使用,与一方以操持家务的方式对整个家庭所做的贡献。
选择性条款二,法庭应当在考量所有以下相关因素后以公正的比例分配共同财产:(1)任一方对于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贡献,包括一方以操持家务的方式所做的贡献;(2)分配给每一方财产的价值;(3)婚姻的持续时间;以及(4) 财产分割生效时双方的经济状况,包括有子女监护权的一方获得家庭住房的意愿或者居住一段合理时间的权利。
(二)配偶的赡养费
我国《民法典》中并未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需要支付给另一方赡养费(扶养费)。但是英美国家的夫妻在离婚时一方支付给配偶赡养费(扶养费)则较为普遍。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对配偶的赡养费(扶养费)作出了具体规定。法院可以颁布扶养令的情形是:一方满足(1)缺少为满足其合理需求的足够的财产;以及(2)不能通过适当的就业支撑自己;或者作为子女的监护人, 子女的条件或情况不允许监护人离家工作。
在具体计算扶养费的金额和期限时,需要考虑:
(1)要求被扶养一方的经济来源, 包括其所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独立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以及有关与一方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抚养条款所规定的其作为监护人的费用;
(2)获得足够教育或者训练的必要时间, 使要求被扶养一方有能力找到合适的工作;
(3)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生活水准;
(4)婚姻的持续时间;
(5)要求被扶养一方的年龄、 身体和精神状况;
以及(6)提供扶养费的一方在满足对方要求的同时, 其满足自己需求的能力。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统一结婚离婚法》在计算赡养费(扶养费)的金额和期限时,不需要考虑婚姻关系上的不正当行为。
(三)子女的抚养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决定依据是子女的最大利益,具体而言,法庭应当考虑以下所有相关因素:
(1)子女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对取得其监护权的意愿;
(2)子女对其监护权归属的意愿;
(3)子女与其一方或双方父母、 兄弟姊妹以及其他可能显著影响子女
最大利益者的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关系;
(4)子女对其家庭、 学校和社区的适应(情况) ; 以及
(5)以上所有有关人的精神与身体健康状况。
而在计算子女的抚养费时,考量以下所有相关因素:
(1)子女的经济来源;
(2)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经济来源;
(3)如果未离婚, 子女将达到的生活水准;
(4)子女的身体和精神条件与其受教育的需求; 以及
(5)无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经济来源与需求。
(四)赡养费、 抚养费的变更和终止
赡养费和抚养费的金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有证据表明情况的变化显著而持久以致使条款不合理时, 赡养费以及抚养费条款是可以被变更的。
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16条的规定,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或者在法令中的特别注明,支付未来扶养费的义务在任一方死亡或者接受扶养费一方再婚时终止。 并且,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或者在法令中的特别注明,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条款在子女独立时而不是有抚养子女义务一方父母的死亡时终止。当有抚养子女义务的父母一方死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正合理的范围内变更抚养费的数额,或撤销,或用一次性支付方式代替。
以上,就是本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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