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过了一年时效期,还能否获得单位赔偿?
发布日期:2025-08-22 作者:赵荣烈律师
这是一名因烧锅炉时,被火炉里溅出的火星给伤着眼睛,摘除眼球的员工,伤的非常严重。但是因为老板一直也比较客气,所以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这名受伤的员工只是跟公司沟通并没有聘请律师走工伤途径。直到一年多以后,他的女儿来找到我说老板一直拖着不给,他们实在是等的没办法了,只能来找我们帮忙。
我们向法院起诉,因为已经不能走工伤途径,所以采取了另外一个案由,叫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个案由有一个不利之处,就是会根据劳动者本人的过错来按比例承担责任,在赔偿上会降低赔偿比例,而工伤赔偿程序中是没有劳动者的责任比例这种说法的,正是因为超过了一年时效之后走的并不是工伤赔偿的途径,所以这个案件是要区分劳动者本人是否存在过错而定相应的责任比例的。
在昨天的开庭过程中,被告的律师也提出现场有安全操作的规程,是应该佩戴护目镜的。提出是因为我们没有按照规定佩戴护目镜才导致受伤,所以过错比较严重,应该减轻他们的赔偿责任。另外他还提出说因我们本身患有糖尿病,所以受伤以后,伤口不易愈合病情加重,本来可以好好治疗,但最终不得不手术摘除,所以也要减轻他们的责任。
这个案件中还有一个小的插曲,就是用人单位实际上是投保一份雇主责任险的。但是保险公司在这接近三年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是因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鉴定标准并不是按照本案中法院委托鉴定的伤残标准来的,而是按照保险公司独有的一套鉴定标准来鉴定,所以也就导致保险公司一直不认可这个伤残鉴定结论,保险理赔也就一直没有任何进展。当然后续如何处理这个案件,我们还是有路可循的,在没有律师介入的情况下,就凭当事人和老板之间个人的这种持续不断的沟通是没有办法的。后续我们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将继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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