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刑事律师事务所案例,原来是组织卖淫罪变更为容留卖淫罪,量刑上减少三年

发布日期:2025-06-24    作者:周乃文律师
【案情回顾】2017年9月27日,欧某某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23日以欧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3月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欧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而组织卖淫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
组织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容留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容留卖淫罪相较于组织卖淫罪,刑罚相对较轻。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辩护律师周乃文为欧某某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证据合法性存疑:部分讯问笔录不真实、不合法,部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均存在异议。
2、罪名认定:欧某某的行为仅构成容留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
3、量刑情节:欧某某系从犯、初犯,且有坦白情节与悔罪表现。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周乃文的辩护观点,认定欧某某构成容留卖淫罪,在量刑上直接减少三年。此次辩护成功改变了罪名认定,大幅度减轻了欧某某的刑罚,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