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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案成功无罪辩护

发布日期:2025-04-23    作者:周乃文律师

【案情回顾】2019年10月11日,黄某因涉嫌职务侵占案被拘留。黄某就职于某公司期间,公司发现其存在疑似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黄某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刑事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周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黄某,他发现案件中指控黄某职务侵占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与疑点。例如,证据存在不完整的情况,无法确凿证明黄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以及具体的侵占行为和金额;周律师据此向办案机关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黄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办案结果】经过周律师的努力,办案机关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认为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于2019年11月10日,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对黄某予以释放。黄某重获自由,周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号:东二看释字【2019】7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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