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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亲办案例:涉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法定刑十年以上的辩为情节一般的,仅判七年

发布日期:2025-04-07    作者:周乃文律师
【案情回顾】2014年2月9日,央视曝光了东莞多家酒店存在卖淫嫖娼活动,同日东莞警方一举端掉了东莞某酒店桑拿部。检察院公诉情况:2014年11月17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某某、聂某某、方某、张某某等十二人犯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廖某某等5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
 
【律师辩护情况】此案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辩护人为聂某辩护。庭前律师多次会见了聂某某、认真研究证据材料、参加庭前会议等,在法庭上本辩护人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属于一般情形的组织卖淫案,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情节严重的组织卖淫案(从五个角度);
2、聂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负责对外公关);
3聂某某在量刑上应轻于方某和张某某;
4、聂某某以往表现良好,是初犯和偶犯;
5、聂某某认罪态度非常好,法庭上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年2月5日做出了(2014)东一法少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共105页)。本案以情节严重指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最后法院采纳了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为一般情形的组织卖淫案,判处聂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在辩护过程中周律师从案情、辩护方案、量刑情节等各方面做了大量、充分的工作,最终取得了极为理想的辩护效果,家属对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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