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再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发布日期:2025-04-02 作者:张颖律师
最高院入库案例:不能再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要想追究配偶责任,必须另行起诉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因超出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追加。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来直接裁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某村委会申请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案
某村委会与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某村委会于2017年将扶贫资金共计22万元以合作形式向唐某所有的某合作社转款用于养殖。2020年6月10日,双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由唐某分五期偿还借款,唐某在偿还6万元后,剩余借款16万元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某村委会诉至法院,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川2021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由唐某偿还某村委会本金16000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村委会于2022年11月3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唐某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房屋一处,该房屋设置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22年12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唐某尚有案款160000元,申请执行费2300元未履行。2023年2月27日,某村委会认为唐某所欠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请求追加被执行人唐某的配偶谢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规定,其中对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必须经配偶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方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该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执行权具有公权性质,应当遵循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因此,执行程序中不能依据规定追加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诉讼,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本案中,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法律效力的(2022)川2021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人为唐某,并未确定唐某的妻子谢某承担还款责任。故,某村委会要求追加谢某为(2022)川2021执3277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驳回某村委会要求追加谢某为(2022)川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抚养费计算与抚养权变更的司法适用规则——基于大连地区裁判实践
- 拿到胜诉判决书,能否直接到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债务执行实务解析
- 劳动仲裁败诉核心原因解析:有理不代表胜诉,证据链才是维权关键
- 离婚了,家里的钱和房子到底怎么分?
- 恋爱期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出资的定性及返还问题探析
-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有约定与无约定的不同处理
- 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房子到底归谁?很多家庭都踩坑
- 以房抵债只签协议不办理过户,房屋遭遇查封,还能否保住房产?
- 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的离婚分割规则——基于《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分析
- 李新建|民商事债权维权的实务检视与普法启示 —— 以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为视角
- 商园维:民商事合同纠纷司法实务研判 —— 民法典框架下交易风险防控及普法常识指引
- 倪立赶:从温州知识产权实务案例看民营企业维权困境与普法合规构建
- 钱安邦:离婚纠纷司法实务中证据链构建研究 —— 面向大众的家事法律适用与普法思考
- 葛晓清法律实务知识:民商事合同交易风险识别与权益保护指引
- 成功调解案例:沉香消费纠纷,口头承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