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工程窝工损失案
发布日期:2025-04-02 作者:牟金海律师
【基本案情】案号: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019)陕0727民初1134号
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金海 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其债务,偿还原告工程款199923.74,窝工费359490 元,以及代付工地河滩补偿款13000元。并自2018年11月30日起承担全部费用每月2%的利息,直至全部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事实与理由:被告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同原告签订《汉安线与中贵线联络线输气管道工程(康县至略阳段)嘉陵江穿越土建施工合同》,自3月8日原告施工队携机械设备进驻工地以后,于4月22日夜晚将总长度80%的管道全部下至河底,并打好混凝土。4月27日下午时分工地闯入三个自称是沙场老板侯XX的手下,让原告停工,工地上租赁的4台大型挖掘机,三辆工程车,18个作业人员和所有抽水设施全部处于瘫疾状态,5月17日,经上级领导多方协调失败后,被告项目部负责人决定让施工队退出施工,截止当时,原告已经完成全部工程量的90%,而未完成的10%,项目部决定由沙场侯XX接手完成。经原告计算,该部分窝工费用共计359490元,河滩地赔偿款13000元,否则将阻拦原告退场,被告方同原告方协商后,原告先行垫付13000元。2018年11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款项共计1249923.74 元,截止目前,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199923. 74元,窝工费359490元,河滩补偿款13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帮助原告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分包工程(结)算书复印件。 2016.5. 6-2016.5.28窝工费用清单复印件、合同谈判记录、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2份、购油协议略阳天然气管道穿河工程开支统计表、勉康线天然气管道穿越嘉陵江工程施工队停工经过、施工成本清单、夏XX、王XX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辩称:
第一、原告诉求被告承担窝工费359490元与本案事实不符,被告不应承担。其理由为:1.原被告双方2016年3月15日签定的施工合同第2.1条、合同附件1第1项中,均规定了乙方(原告)的工作范围包括配合协调的工农关系; 2.原告窝工是因第三方引起的,主要是由三个自称是沙场老板侯XX的手下阻止施工造成的,被告对原告停工造成的窝工损失没有过错责任; 3. 虽然被告的停工窝工损失是第三方在成的,但是原告的窝工损失,在2018年11月31日的工程结算书中,本着合理公平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已经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在结算书中进行了合理的分担,并进行了变向的补偿。窝工补偿款项主要所体现在工程结算书第1项(嘉陵江大开挖穿越)这一结算项中,主要是通过给原告多计算工程量的方式进行的补偿。多计20%工程量计算,仅此一项,被告多支付原告工程款164149. 93元(820749. 63x20% ),即被告在工程结算中已实际分担了部分因第三方原因给原告造成的窝工损失; 双方已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的结算意见,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原告的签字人是施工负责人王XX。综上理由,被告不应诉求窝工费。经计算,被告实际欠付原告的工程款的金额19923.74元.
被告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分包工程(结)算书复印件一份。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法院认为,一、关于原告主张工程款199923. 74元及利息的问题。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总承包的汉安线与中贵线联络线输气管道工程(康县至略阳段)嘉陵江穿越土建施工工程分包给被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并约定该合同由被告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代表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执行。在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大部分工程后进行了结算,双方对结算的工程款均无异议,故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应当按照工程结算书向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9923. 74元并支付利息。二、关于原告主张窝工费359490 元及利息的问题。首先,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中第九条合同价款9.1约定:本合同合同价款确定,采用以下第三种方式确定,并由甲方依据下列第三种方式审定最终合同价款,第三、按照甲方现场代表签认的工程量确认单、工程量变更单和施工图纸变更,并依据甲方与业主的不同工程量的工程造价,根据该约定,合同工程量总价款中已包含窝工费用,双方结算后,原告主张窝工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其次,造成原告窝工的原因系案外人阻挡施工所致,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告违约所致。综上,对原告主张窝工费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原告主张代付工地河滩补偿款13000元及利息的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不能证明原告系代被告支付该款项及支付后应向被告索要。
【判决结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 被告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9923.7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20元,减半收取4760元,由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 元,被告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 (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O二O年八月五日
原被告双方对略阳县法院的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方按判决书判定的结果进行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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