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因用人单位扣发员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完全胜诉。
发布日期:2024-08-17 作者:李广成律师
委托人赵某是山西一家国有企业的员工,因业务与单位发生纠纷,单位以赵某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每月扣发赵某部分工资以弥补损失。后赵某调入另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但原单位与新单位却私下达成一致,由新单位继续每月扣发赵某工资交付给原单位。为此,赵某多次与新单位进行交涉,但其工资却一直被按月扣发。赵某认为,单位扣发工资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过本律师的代理,劳动仲裁委支持了赵某的全部仲裁请求,裁决:1、停止扣发赵某工资;2、将已扣发的工资全额返还给赵某。本案获得完全胜诉,委托人赵某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现将本案代理词予以发布。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李律师担任申请人赵某与本案被申请人XX市XX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经认真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参加本案庭审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根据山西XX公司职工介绍信和调令可知,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被聘任为被申请人公司的综合部部长,并于2022年10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公司上班,工资从2022年10月开始由被申请人公司发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正常提供了劳动,被申请人应当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不仅正常提供了劳动,而且一直勤勉尽责,也未有任何违反被申请人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申请人的工资。
三、被申请人无故扣发申请人工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也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这几种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除上述几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在申请人一直正常提供劳动,且不存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任一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却从2022年10月开始,每月持续扣发申请人的部分工资,截至申请人申请仲裁时,被申请人已持续累计扣发申请人工资达22万余元。可见,本案中,被申请人扣发申请人工资,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无故扣发。
被申请人无故扣发申请人工资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也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扣发申请人的工资,并将之前扣发的申请人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全部立即返还给申请人。
四、被申请人与山西XX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关于代扣申请人工资的协议不能作为被申请人扣发申请人工资的依据。
1、通过前后两个用人单位之间签署协议,约定由新单位代原单位扣发劳动者工资,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和方式。
2、本案中,申请人已经与山西XX有限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并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如果山西XX有限公司认为其有权扣发申请人工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先确定其与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扣发工资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仲裁委的生效裁决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其有权扣发申请人的工资,其方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申请人履行交付工资的义务。
但本案中,明显不具备上述被申请人可以依法代扣申请人工资的程序和条件。被申请人仅凭与山西XX有限公司双方私下签署的协议,就持续扣发申请人的工资,明显缺乏依据,属于无故违法扣发。据此,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扣发申请人的工资,并将之前扣发的申请人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全部立即返还给申请人。
五、本案并未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 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书面通知申请人拒付工资,故申请人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代理人李律师认为:在申请人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却持续无故违法扣发申请人的工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无故扣发申请人工资的违法行为,并将之前扣发的申请人工资全部返还给申请人。请贵委查明案情,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李律师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公司以上班时“多次睡觉、玩手机”为由,解除李某劳动合同!北京法院:违法
- 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被判决向劳动者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差额工资冤不?
- 劳动争议员工主张大额赔偿金的案件即将开庭
- 竞业限制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王律师代理“百万”标的劳动争议案件逆转胜诉!
- 你的年休假,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
- 返聘员工工作中突发疾病去世,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 帮顾问单位撤销员工起诉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
- 潍坊社保缴费年限不足不能享受退休待遇要求补缴社保案例
- 遇到公司违法辞退怎么办?6个步骤要知道!
- 青岛市南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开庭
- 公司注销≠责任终止,实际控制人因未缴员工住房公积金被判赔
- 员工拒绝强派双岗被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吗?法院判了
- 非全日制、病假、试用期……工资支付有规定
- 非因工受伤旷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劳动关系认定及劳动权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