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未签劳动合同经典案例
发布日期:2026-03-06 作者:吴郑伟律师
? 委托代理人:申请人方:福建高靖律师事务所 吴郑伟律师、谢X龙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方:福建 ×× 律师事务所 柯 ×× 律师、李 ×× 律师
? 审理机构: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裁决结果:1.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付工资 2692 元;2.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 20455 元;3. 以上两项共计 23147 元,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4. 驳回申请人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二、案情概述申请人于 2022 年 3 月 12 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晋江市 ×× 卫浴店),担任司机一职,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均工资为 4405 元。2023 年 9 月 28 日,申请人停止工作,后因工资结算、未签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等事项与被申请人产生争议。2023 年 10 月 20 日,申请人向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三项仲裁请求:一是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8 日期间欠付工资 2692 元;二是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 10232 元;三是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 54198 元。
三、争议焦点1. 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工资,欠付工资金额如何认定?
2. 申请人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计算基数与期间应如何确定?
3.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应否支持?
四、裁判要点(一)欠付工资的认定与支付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欠付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8 日工资 2692 元,被申请人辩称仅欠付 2439 元,但未就工资结算情况提交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采纳申请人主张,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欠付工资 2692 元。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的认定1.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 时效认定: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采用 “分段计算” 时效原则,申请人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申请仲裁,向前推算一年,2022 年 10 月 20 日之前的二倍工资请求已超时效,故仅支持 2022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3 年 3 月 11 日期间(用工满一年前)的另一倍工资。
3. 计算方式:以申请人月均工资 4405 元为基数,结合实际出勤天数核算,具体为 4405 元 / 月 ×4 个月 + 4405 元 / 21.75 天 ×14 天(扣除法定休息日 5 天),合计 20455 元。本案中,仲裁委按平均工资计算的金额高于各月分别计算金额,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4. 计算基数: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未将奖金纳入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
(三)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非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因此,申请人主张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五、案例核心启示(一)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关键实务要点1. 仲裁时效计算:各地对时效计算存在 “分段计算”(如北京、广东、上海、晋江等地)与 “整体计算”(如山东、江苏、重庆等地)两种主流观点,承办律师需提前明确当地仲裁委或法院的裁判规则,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权利丧失。
2. 计算基数选择:各地对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奖金、加班费等存在差异,承办律师应结合当地裁判惯例,采用 “就高原则” 确定计算基数,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同时需对比 “平均工资计算” 与 “各月分别计算” 的差额,根据当事人立场选择最优计算方式。
3. 主张期限限制:二倍工资的主张期限为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若劳动者工作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不再支持二倍工资请求。
(二)社保相关争议的仲裁与诉讼衔接1. 劳动者主张 “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 的,需区分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若系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通常由社保行政部门处理;若系因社保无法补办导致损失赔偿,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单纯主张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一般不予受理。
2. 代理劳动者案件时,即便当地仲裁委不支持社保相关经济补偿金请求,仍建议将该项诉求纳入仲裁申请书,为后续可能的诉讼或协商预留空间;代理用人单位案件时,若劳动者提出此类诉求,应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抗辩。
(三)用人单位的合规用工建议1. 建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因未签合同产生二倍工资赔偿风险。
2. 规范工资支付流程,留存工资结算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以备劳动争议发生时举证使用;同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社保问题引发纠纷。
六、核心法律依据索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未签合同二倍工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
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二十一条(二倍工资时效整体计算规则)
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二倍工资时效分段计算规则)
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 号)(二倍工资时效与计算规则)
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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