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施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大多数公司都设置较长的出资期限,直到执行阶段,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因此即使公司无法偿债,股东也无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申请公司破产,让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存在弊端,破产申请流程耗时,而且,届时债务人财产将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统一处置,最终能分配给单一债权人的必然有限。
二、不申请破产,特殊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
《九民纪要》的官方称谓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第6条围绕“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问题,规定道:“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三、如何追加,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申请书
2、相关证据材料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是否已出资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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