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拆迁安置案例 >> 查看资料

一文读懂最新发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5-17    作者:方燕律师

一文读懂最新发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是规范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工作的重要政策文件,是征地房屋补偿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要素保障的重要环节,事关政府、用地主体、被补偿人三方权益,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

修订背景
1. 与其他文件共同构成本市征地政策法规体系
《上海市征收集体士地房屋补偿规定》、《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办法》、《本市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程序》、《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4)》和其他。
2. 具有重要的规范指导意义
文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以及相关评估结果的复核评估和鉴定,具有重要的规范指导意义。

修订内容
因落实上位法而修改的内容
1. 将“征地范围”修改为“拟征地范围
原征地程序 
拟征地告知 
征地批准 
征地方案公告
补偿方案公告 
签订协议
补偿结案
新征地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 
补偿方案公告
签订协议 
征地批准
征地方案公告
补偿结案
新《土地管理法》第47条将老法中先审批征地、再实施补偿的流程,变为了先实施补偿、再审批征地。故将文件中“征地范围”改为“拟征地范围”。
2. 调整了评估专业人员的名称
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八条于评估专业人员的定义,修改了评估专业人员名称。“评估师”变更为“评估师和从业人员”。
3. 调整了责任主体的名称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改为“规划资源部门”。
4. 完善了从事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机构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征地房屋补偿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完成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备案。”

新增信息化管理内容
预留线上报名通道
为今后可能实施的估价机构线上报名预留政策通道,将第九条“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名文件”修改为“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提交报名文件”
加强信息化管理
为加强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在第二十条后增加条款“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征地房屋补偿信息化建设,实行征地房屋补偿评估信息化管理。”

其他修订
1.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加强城市更新专业技术支撑,本市建立了“三师”(责任规划师、责任建筑师、责任评估师)联创工作机制。为做好与城市更新中责任评估师工作的衔接,增加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市在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中落实市委、市政府建立责任评估师制度的有关要求,评估师应当合理评估产权归集、建设、运营各阶段土地与物业等资产价值。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强化了估价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
3. 出于规范文字和精简表述的考虑,对个别文字进行调整修改。


关键词: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上海征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集体土地征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